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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公司條例(附件7)

       第三十七條 退職董事連選得連任。

     第三十八條 公司舉行總會議而有董事依上述手續退休者,得選舉一人補充之,未有舉補時,該退休董事即視為連任,但當日會議,議決不另舉補者不在此例。

     第三十九條 公司舉行總會議時,得隨時增減董事名額,并得決定董事增減名額之輪任去職事項。

     第四十條 董事會遇有臨時缺額,得由董事舉補之,但被舉董事,須隨原任董事退職之期日退休。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無論何時及隨時均有權另委一人為董事,該董事須于下次舉行平常總會議時退休,但在舉行該會議時,連選得連任為增加名額之董事。

     第四十二條 公司得以非常決議案撤退任期未滿董事,并得以平常決議案另委他人補充之,該被委董事須隨原任董事退職期日退休。
    董事會會議程序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得酌量召開會議,以處理事務,延會,甚或調節該會一切會議。議席上發生爭議問題時,須以多數表決之,可決與否決兩數相等時,主席有多投一表決票權。董事兼司理徇據董事之要求,得隨時召開董事會議。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開會處理事務之必要法定人數,得由董事會訂定之,董事名額逾三人時以有三人出席為法定人數不足三人時,以有二人出席為法定人數。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雖有缺額,所余留任董事仍得執行職務,但名額減少至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之必要法定人數時,留任董事得召集所余董事會議增選董事至原定名額,或召開公司總會議,此外,不得執行其他事務。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得選舉董事會議主席,并議定其任期,凡未有選舉主席或在原定開會時刻之后五分鐘內主席不到場,則出席董事得就出席董事中選舉一人任該會議之主席。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得在董事中推定若干人組織分組委員會,酌量將董事賦有職權付托該分組委員會執行之,上述分組委員會行使職權,須遵守董事會規定章程辦理。

     第四十八條 分組委員會會議,得選任主席一人,凡未有舉定主席或在原定開會時刻之后五分鐘內主席不到場,則出席委員得就出席委員中選舉一人任該會議之主席。

     第四十九條 分組委員會得酌量舉行會議及延會,如席上發生爭議問題,須以出席委員多數表決之,可決與否決兩數相等時,主席有多投一表決票之權。

     第五十條 董事會或董事分組委員會或代行董事職權之人,舉行會議執行一切事務,后來雖發覺出席董事或代行董事職權之人之任命有欠缺或不合資格等事,然其在會議所有行為仍屬有效,一若各該人等系依法委任及適合董事資格者。
    賬目計算書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對于下列各項,須設置正當簿記,以資記賬--本公司一切出納款項及其收支事項。本公司一切貨物之買賣。本公司之資產與負債。

     第五十二條 前項簿記須存放本公司注冊事務所,或董事會視為適宜之其他地方,并須公開備各董事之隨時查閱。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須隨時決定時日,地點,條件,規則及程度,以便將本公司計算書,簿記或任何一部,公開備董事以外之股東同人省覽,任何股東(董事除外)均無查閱本公司計算書簿記之權,但依法律或由董事會或本公司總會議通過授權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須隨時遵照條例第一二二條之規定,造具損益計算書,資產負債對照表及該條所稱之報告書,送呈本公司總會議審查。

     第五十五條 送呈本公司總會議審查之資產負債對照表(包括依法律規定必要附呈之文件在內),連同審計員報告書譽本各一份,須于本公司會議前至少七日以外,送發與有權收受本公司總會議通知書之人。
    審計

     第五十六條 須聘任審計師,其職責須遵照條例第一三一條,一三二條及一三三條各規定辦理。
    通知書

     第五十七條 本公司送發通知書與股東,得專差送達,或郵寄與該股東之登記地址(如無登記地址者)則寄發與該股東通告本公司代收通知書之地址。凡郵遞通知書,如將夾載該書之函,書列地址,付交郵資,將該函附郵后廿四小時,即視為正式送達。

     第五十八條 股東在港無登記地址,亦未將在港代收通知書地址通告本公司者,如將該書送發與股東并在政府公報刊發廣告,則于刊發廣告之日,即視為正式送達。

     第五十九條 總會議通知書,須依上文規定方法送發與各股東同人,但(如在港無登記地址者)未將在港代收通知書地址通告本公司之股東除外,其他人等無收受總會通知書之權。
      附股人姓名住址職業如次--一、約翰鐘氏,寓某處,學校教員。二、約翰史美,寓某處,教員。三、譚瑪士格連,寓某處,教員。四、約翰譚臣,寓某處,教員。五、哥立威,寓某處,教員。六、安杜老布郎,寓某處,教員。七、凱撒威,寓某處,教員。某年月日見證人某甲,寓遮打道十三號。
    丁冊 集有股本之擔保有限公司組織大綱與組織章程(依條例第十四及三四五條之規定)
    組織大綱

      一、本公司命名為“喜倫灑店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注冊事務所設于香港
      三、本公司之組織,主旨在于便利游港旅客,供給灑店暨海陸運輸,以備旅客居停及游覽之需,并經營因實施或促進上述主旨之其他事務。
      四、股東同人所負責任系為有限。
      五、凡遇本公司舉辦結束,當時之股東同人或于一年之后仍為股東同人者,須對本公司資產負責攤派,以支付本公司在該股東退出前所成立之債務責任,舉辦結束之訟費與費用,暨為調整攤派人相互間之權益,但攤派數目,每人不得超過二百元。
      六、本公司資本額五十萬元,分為五千股,每股一百元。
      余等茲遵照本組織大綱之規定愿意組合公司,其姓名住址職業如次--一、約翰鐘氏,寓某處,商人,認占二百股。二、約翰史美,寓某處,商人,認占廿五股。三、譚瑪士格連,寓某處,商人,認占三十股。四、約翰譚臣,寓某處,商人,認占四十股。五、哥立威,寓某處,商人,認占十五股。六、安度老布郎,寓某處,商人,認占五股。七、凱撒威,寓某處,商人,認占十股。共認占二百三十五股。某年月日見證人某甲寓遮打道十三號。
    公司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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