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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法規
    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公司條例(附件8)

    法律匯編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附表第一號甲冊所載規則應為本公司之組織章程,本公司應適用之。
      附股人姓名住址職業如次--一、約翰鐘氏,寓某處,商人。二、約翰史美,寓某處,商人,三、譚瑪士格連,寓某處,商人。四、約翰譚臣,寓某處,商人。五、哥立威,寓某處,商人。六、安度老布郎,寓某處,商人。七、凱撒威,寓某處,商人。某年月日見證人某甲,寓遮打道十三號。
    戊冊 集有股本無限公司之組織大綱及組織章程(依條例第十四及三四五條之規定)
    組織大綱

     第一條 本公司命名為“特許專利鉛版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注冊事務所設于香港

     第三條 本公司之組織,主旨在于經營特許專利法,創制及鑄造鉛版,由香港約翰史美領取特許專利權者,并經營因實施或促成上述主旨之其他事務。
      余等茲遵照本組織大綱之規定愿意組合公司,其姓名住址職業如次--一、約翰鐘氏,寓某處,商人,認占三股。二、約翰史美,寓某處,商人,認占二股。三、譚瑪士格連,寓某處,商人,認占一股。四、約翰譚臣,寓某處,商人,認占二股。五、哥立威,寓某處,商人,認占二股。六、安度老布郎,寓某處,商人,認占一股。七、阿比爾布郎,寓某處,商人,認占一股。共認十二股。某年月日見證人某甲,寓遮打道十三號。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公司資本額二千元,分為二十股每股一百元。

     第二條 本公司對于下列事項,得以特別決議案行之--(甲)增加資本額若干,分為若干股,每股若干。(乙)將本公司現有股份合并為股款較多之股份。(丙)將本公司現有股份拆分為股款較小之股份。(丁)將通過決議案時尚未有人認領或愿意認領之股份取銷之。(戊)以任何方法減低資本額。

     第三條 法律匯編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附表第一號甲冊所載規則(除第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三十七條及三十八條外)應視為概括于本章程之內,本公司應適用之。
      認股人姓名住址職業如次--一、約翰鐘氏,寓某處,商人。二、約翰史美,寓某處,商人。三、譚瑪士格連,寓某處,商人。四、約翰譚臣,寓某處,商人。五、哥立威,寓某處,商人。六、安度老布郎,寓某處,商人。七、阿比爾布郎,寓某處,商人。某年月日見證人某甲寓遮打道十三號。
    附表第二號

      依條例第十七及三四五條之規定總督發給地產管業執照格式表(略)
    附表第三號

      依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私立公司改組為公立公司將代替招股簡章說明書送呈登記官之格式表(略)
    附表第四號
     

     第一節 募股簡章必要說明之事項(依條例第三十八及三二八條之規定)
      一、募股簡章除在新聞紙刊登廣告外,必須列明組織大綱之內容,署名認股者之姓名職業,地址,及所認股數等。
      二、公司創辦人數,公司之管理,股份及持有人對公司財產與盈利應享利益之性質及限度。
      三、公司組織章程規定董事資格應占股數若干,及組織章程規定董事之酬金等。
      四、董事或擬舉董事之姓名,職業及地址。
      五、如向公眾募股者則列明下開各詳細事項--
      (甲)在董事意見最低限度應招股若干,募款若干,如將其中一部份開支,則所余之款,應備下列各項之用--(子)將募股所得款全部或一部份為支銷所購或擬購物產之價。(丑)公司開辦費暨支給任何人認占或代招或允愿代招公司股份傭金之代價。(寅)償還公司為上述情事揭借之款。(卯)營業資金。
      (乙)備上述情事所需之款若干而非以募股所得款支銷者,及該款之來源等。
      六、認股及派發股份時每股先繳股款若干,如為第二次或續后招股者,則上二年每次招股若干,實際派發若干,及共收股款若干。
      七、上二年發行或擬發行除現金外作為全部或一部收足股款之股份與債券若干及金額若干,如為現金,其繳足股款之限度若干,或發行或擬發行股份或債券之代價若干。
      八、公司承購或擬購財產之賣主姓名地址,而此項財產系由募股簡章招得股款之全部或一部支付者,或在發行募股簡章之日,此項財產未完成交易者,暨付交賣主之現金,股份或債券若干,如賣主不止一人,或公司為轉手承購者,則給予每一賣主金額若干。
      九、以現金,股份或債券作為上述財產之買價,如屬于有商譽者,應列明其金額。
      十、上二年內付給認占或允愿認占或代招募公司股份或債券之傭金若干或傭率若干。
      十一、開辦費用若干或預算若干。
      十二、上二年內給予或擬給予創辦人之報酬若干及其代價。
      十三、訂立各重要合約之日期及雙方當主人,除公司在通常業務上所訂或擬訂之合約或在發行募股簡章之前二年以外所訂之合約除外,暨可以查閱各該重要合約或其譽本之相當時日及地點。
      十四、公司審計員之姓名地址。
      十五、各董事對于創辦公司或擬購置財產所沾利益之種類及限度各詳細事項,或各該董事之利益系屬于店號之股東者,則說明任何人給予或愿意給予其人或店號之現金或股份,作為招致其人擔任董事,或以此為適合董事資格,或其人或店號對于創辦或組合公司擔任若何事務所得之代價。
      十六、此種簡章如向公眾招募股份而公司股份系分別若干不同等級者,則列明各種股份賦予參加公司會議之表決權,及各種股份附有之權益與股利權等。
      十七、凡已開始營業或營業不滿三年之公司,則列明公司營業時期之久暫。

     第二節 募股簡章列明之報告書
      一、公司審計員對于發行簡章最近三財政年度之公司盈利及各種股份所派股利之報告書,列明在此三年度所派或不派股利之詳細事項,如三年內未有結算賬目至發出簡章前三個月者,則說明此項事實。
      二、凡將發行股份或債券所得款或其一部份,直接或間接用以購取任何業務者,則由會計員對于發行簡章前最近三年每年盈利之報告,報告書內須并列舉該會計員姓名。

     第三節 適用本附表第一二兩節之規定
      一、本表關于組織大綱與董事資格,酬金,利益,董事或擬舉董事之姓名,職業,地址及開辦費用數目或預算數目之規定,對于公司在開始營業二年后發行之募股簡章,均不適用之。
      二、凡因公司所置財產之買賣而訂立絕對或有條件之合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附表之規定,應視其人為賣主--(甲)在發行募股簡章之日,尚未將買價付足者。(乙)將募股簡章募得股款支付或清償買價之全部或一部份者。(丙)前項合約,有賴于募股結果而生效用或履行者。
      三、公司所置財產系出于批租者,本附表亦應發生相同效力,一若所稱“賣主”乃包括出賃人,所稱“買價”包括租賃代價,所稱“轉手承購人”包括轉手承租人。
      四、依本附表第一節第八條之規定,賣主或其中之一人為店號,該店之股東,應不視為各別之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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