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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香港再添三份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在一月份頒布的《2010年稅務(修訂) 條例》中,香港政府采用了2004年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推薦的「資料交換條文」,從而加快了與其潛在協定伙伴的討論。在2010年3月,香港政府已經簽署共三份協定:

    • 汶萊——3月20日
    • 荷蘭——3月22日
    • 印尼——3月23日

    上述所有協定中均采用了2004年經合組織的資料交換條文。

    由于2004年經合組織的模式現已獲采用,香港政府預期,隨著新標準的應用,將會簽署更多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雖然航空和航運業短期內不會簽署全面協定,政府也在尋求簽署部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截至2010年3月23日為止,航線收入方面共簽署了28份部分相關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航運收入方面簽署了6份協定,航線及航運收入共簽署了2份協定。

    下表列出了在香港8份協定下,股息、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和利息的預扣稅率。

    香港協定下的預扣稅率

    國家 股息 特許權使用費 利息
    比利時 5-15% (1) 5 %

    10%

    汶萊 5 % 5-10% (2)
    印尼 5-10% (3) 5 % 10%
    盧森堡 0-10% (4) 3 %
    中國大陸 5-10% (5) 7 % 7%
    荷蘭 0-10% (6) 3 %
    泰國 10 % 5-10% (8) 10-15% (7)
    越南 10 % 7-10% (9) 10%

    注釋

    注(1)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資本,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5%。
    注(2) 若收款人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0%。
    注(3)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擁有派息公司至少25%的資本,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0%。
    注(4)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擁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資本,或占至少120萬歐元購置成本,其預扣稅率為0%;其它情況下,均為10%。
    注(5) 若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25%資本,其預扣稅率為5%;其它情況下,均為10%。
    注(6)

    若符合下列條件,且實益擁有人為一家公司并直接擁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資本,預扣稅率為0%:

    • 公司股票在一家認可的股票交易所進行交易,或
    • 合資格的收款公司其至少50%的股份在一家認可的股票交易所進行定期交易。

    其它情況下,均為10%。

    注(7) 若收款方為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或者是一家以公平交易銷售設備、貨物或服務的公司,預扣稅為10%。其它情況下,均為15%。
    注(8) 若版權于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之使用或其使用權,預扣稅率為5%;專利、商標、設計模型、規劃圖,秘密配方或工藝之使用或使用權為10%;其它情況下,均為15%。
    注(9) 有關專利、設計模型、規劃圖、秘密配方或工藝之使用或使用權的預扣稅率為7%;其它情況下,均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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