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
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成為顯著金融中心地位,BVI政府制定廣泛的法制,方便投資者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投資者在BVI設立的
基金不但有的架構可以做到豁免審計,甚至對投資人是沒有起投門檻,也不需要做合資格投資人的認定。所以很多底層標的是區塊鏈、外匯交易等敏感行業都會將
基金設立在BVI。
BVI
基金服務
BVI允許包括中國、中國香港、
開曼、美國、
英國在內的39個獲準司法轄區的服務提供商為BVI投資基金提供投資管理、行政管理、審計、托管等基金服務。來自非獲準司法轄區的服務提供商則需要向FSC證明其對于包括投資業務在內的投資活動制定了有效的監管制度。具體而言:
1、BVI法律未強制要求孵化基金委聘任何服務提供商,孵化基金甚至可以沒有基金管理人。
2、BVI獲準基金只需委任一名行政管理人;
3、私募基金和專業投資者基金需委任投資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審計師、托管人,但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特定情形下均可申請豁免。
注:私募基金和專業投資者基金的托管人由該基金的投資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兼任,則其應確保有一套內控系統能夠確保執行托管服務和執行管理/行政管理服務的職能部門相互獨立。
BVI私募基金設立要求
私募投資基金應在開始運營活動后的14日內向FSC提交私募投資基金申請表(Form IB/PIF-1)),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注冊證明;
2、組織文件(章程或合伙協議等);
3、董事名冊(如為公司形式);
4、自然人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如適用)的簡歷,如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為公司的,則提供(i)該董事的自然人董事的簡歷;(ii)負責管理該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的簡歷;或(iii)該受托人的關鍵人員的簡歷;
5、募集說明書或關鍵條款。如無法提供募集說明書或關鍵條款的,則需要在申請表中說明基金擬不使用募集說明書或關鍵條款的原因,且應向相關投資者說明該等情況;
6、基金估值政策。估值政策的內容應符合《條例》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適合基金的性質、規模、復雜性、基金的結構及差異性和基金的財產;以及
7、FSC要求的其他信息。
如獲FSC認可的,FSC將向基金核發認可證明,并將基金登記在私募投資基金名冊當中,該名冊可供公眾查詢。
BVI私募基金的優勢
BVI除了能夠幫助國內企業實現在香港或者
美國上市之外,BVI的基金也非常有優勢,是和開曼、
盧森堡并肩的
離岸基金設立地。
1、私募基金無投資者投資金額起步要求和基金募集金額上限限制。私募基金在成立后需向FSC申請認可,并在FSC認可后展業。
2、私募基金須委任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和審計師。但在某些情況下,經FSC批準,專業投資者基金可豁免委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或審計師。
3、私募基金可為各類家族辦公室及高凈值人士提供靈活性和較高的成本效益,值得投資管理公司和家族辦公室/高凈值人士特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