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所說的境外投資,是指在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 企業)通過新設、并購以及其他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以及其他權益的行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
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企業境外投資涉及和地區、行業的,實行核準。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
若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投資方不屬于同一行政區域,負責辦理備案或核準的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或核準結果告知其他投資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一、辦理依據
《境外投資辦法》(令2014年第3號)
二、受理機構
網站“對外合作信息服務”提交電子申請材料,同時將紙質文件提交至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行政大廳。
三、決定機構
企業由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備案,地方企業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四、申請材料
1.境外投資備案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3.對外投資設立企業或并購的相關章程(合同、協議)。
4.相關的董事會決議或出資決議。
5.前期工作落況說明(包括:盡職調查、可研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分析評價等)。
6.并購類對外投資需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7.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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