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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IPO
    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上市條件及操作流程

    香港上市要求條件及流程


    1、財務要求

    香港創業板申請人須具備不少于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包括:

    i.日常經營業務有現金流入,于香港上市文件刊發之前兩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2,000萬港元

    ii.香港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億港元

    2、香港會計準則

    新申請人的賬目必須按《香港財務匯報準則》或《國際財務匯報準則》編制。

    3、是否適合香港上市

    必須是交易所認為適合上市的發行人及業務。

    如發行人或其集團(投資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則其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合上市,除非其所從事或主要從事的業務是證券經紀業務。

    4、營業紀錄及管理層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于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

    管理層在最近2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最近一個完整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在下列情況下,聯交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記錄,及/或修訂或豁免營業記錄和擁有權及控制權維持不變的要求:

    1、開采天然資源的公司;或

    2、新成立的【工程項目】公司

    5、最低市值1億港元

    6、公眾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預期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須至少為,3,000萬港元

    7、公眾持股量:

    無論任何時候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至少25%。

    若發行人擁有一類或以上的證券,其香港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總數必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25%;但正在申請香港上市的證券類別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時的預期市值也不得少于3,000萬港元。

    如發行人預期香港上市時市值超過100億港元,則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一個介乎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8、股東分布

    必須至少有100名公眾股東

    注: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

    9、招股機制

    新申請人可自由決定其招股機制,亦可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10、招股價

    香港主板上市規則》和《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都沒有規定招股價,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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