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要求
(1)公司一般須有三年的經營記錄,并須呈報最近三年的總審計賬目。如沒有三年經營記錄,某些科技產業公司、投資實體、礦產公司以及承擔重大基建項目的公司,只要能滿足倫敦證交所《上市細則》中的有關標準,也可上市。
(2)公司的經營管理者應能出具為其公司經營記錄所承擔的責任的證明。
(3)公司呈報的財務報告一般須按國際或英美現行的會計及審計標準編制,并按上述標準獨立審計。
(4)公司在本國交易所的注冊資本應超過70萬英鎊,并且至少有25%的股份為社會公眾持有。實際上,通過倫敦證交所進行國際募股,其總股本一般要求不少于2500萬英鎊。
(5)公司須按倫敦證券交易所規范要求(包括歐共體法令和1986年版金融服務法)編制上市說明書,發起人需使用英語發布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