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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IPO
    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

    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


    公司須在中國內地、香港、百慕達及開曼群島的其中一個地方注冊成立;

    公司必須有主營業務;

    公司在上市前兩年必須在基本相同的控制權及管理層管理下運作;

    首次招股的最低公眾持股比例要達到3000萬港元及占總股本的25%;

    管理層股東必須接受為期兩年的售股限制期,在這一期間,各持股人的股份將被擱置在一個各方都同意的存儲處;

    對申請上市企業沒有最低利潤要求。

    香港創業板市場的基本上市要求為:于申請上市前兩年有活躍業務記錄;擁有主營業務;在申請上市前兩年公司須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擁有;于上市后至少兩個完整財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薦人擔當顧問;最低公眾持股量須占已發行股本的25%(市值少于40億港元的公司,最少要達3000萬港元)。至于市值相等于或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最低公眾持股量須占20%,或10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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