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公司沿革及業務概況、股本結構、籌資用途及經營風險分析、業務發展目標、籌資成本分析等;
(二)上市保薦人對公司發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見及承銷意向報告;
(三)公司設立批準文件;
(四)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境內律師事務所就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參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制作);
(五)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準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編制和按照國際會計準則調整的會計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六)凡有國有股權的公司須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于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
(七)較完備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