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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IPO
    企業重組上市IPO

    進入吉隆坡創業板的評估標準

    一、持股比例的規定

    首先,吉隆坡創業板證券委員會考慮尋求上市的公司的定量因素,特別是對已發實收股本有具體量化要求。一家公司在二板市場(即創業板)尋求上市,應該至少擁有4000萬林吉特的已發實收股本。公司必須確保,上市時,其已發實收股本全部由普通股(每股1林吉特)組成。如果擁有優先股、特權股或者可轉換債券,必須在上市前相應地采取措施將有關證券變賣或轉換成現款。

    其次,證券委員會對上市公司的公眾持股人數和持股比例有明確規定。已發實收股本在4000萬至6000萬林吉特的公司,在上市時每人持有不少于1000股的公眾股東至少750入,已發實收股本在1億林吉特以上的公司,公眾股東至少1000人。已發實收股本在l億林吉特以上的公司,公眾股東至少1250人。尋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員工可以在公眾股東之列,但公司必須確保其股東至少有500人是非公司員工的公眾人士。

    與此同時,有關公司在上市時,其已發實收股本必須有25%由公眾股東持有。公司已發實收股本的5%由員工持有以及公司已發實收股本的10%由土著(本地原住民)投資者持有,可被視為符合這一條件。

    證券委員會規定,持股公眾不包括申請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附屬公司的董事、持有公司5%或以上已發實收股本的股東以及與這兩類人有關聯的人——家庭人員、按他們的指示和意愿行事者和法入團體以及他們及其家庭為唯一受益的信托財產的托管人。

    二、吉隆坡創業板對企業的盈利要求

    申請上市公司必須滿足業務運營和公司盈利等要求。按集團預計財務實力尋求上市的公司,如果公司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為集團盈利單一最大貢獻者,該公司在向證券委員會提交上市申請前必須已經公司化和從事同一業務或補充業務至少滿5個財政年度;不按集團預計財務實力尋求上市的公司,申請上市的公司必須在向證券委員會提交申請前已公司化并從事同一業務或補充業務至少滿5個財政年度。對申請上市公司盈利表現的具體要求是:二板市場上市公司必須擁有連續3個財政年度保持盈利的記錄,在這3年內累計稅后盈利不少于12加萬林吉特并在最近的一個財政年度稅后盈利不少于400萬林吉特。證券委員會只接受經審計的結果。

    證券委員會還規定,尋求上市的公司通常必須有能力在未來財政年度保持合理水平的稅后盈利以支持其擴大的股份資本;財政狀況良好,有足夠的周轉資金;下市前,申請公司的董事及他們控制的其它所欠申請公司的所有債務必須結清,每股的凈有形資產必須不少于每股的票面價值。

    三、質量因素

    證券委員會還要考慮公司的質量因素以確定它是否適合上市。考慮范圍包括:1、經營動態:質量管理、供銷渠道多樣化、熟練工人、員工調整、技術優勢、有效的運營和生產過程、研究與開發能力等;2、競爭力:高質量產品和服務、確定的目標市場和促銷活動、有效的營銷渠道、一定數量的市場占有率,具有競爭力的價格和承受經濟衰退打擊的能力等。

    證券委員會考慮的其它質量因素還包括:1、業務的獨立性,也就是說,尋求上市的公司必須有全面運行的獨立的業務。2、管理的連續性,即尋求上市的公司在向證券委員會提交上市申請前同一管理層至少連續管理3年,如果不能滿足上述要求,尋求上市公司的創辦人必須向證券委員會展示能確保公司有效運營的專業技術和管理能力。3、利益沖突,即公司與其董事或創辦入之間不應該存在重要的利益沖突。4、風險評估,如果一家申請上市的公司是受特殊因素或事件影響,比如公司依賴一小部分客戶,證券委員會視這樣的公司不適合上市。5、對經濟增長和政府目標的貢獻。這種貢獻包括利用本國初級產品、本國勞工、培訓當地管理人員和工人以及參與增值活動等。

    證券委員會還對申請上市公司的會計政策、連鎖上市、證券承銷、股權出售、配股等提出要求。

    申請上市公司不得為了達到符合盈利記錄要求而改變會計政策,證券委員會視采取這種做法的公司為不適合上市。
    如果一家控股公司的一家或更多子公司、附屬公司已經上市,而且這些已上市公司共占控股公司稅后利潤的50%或過去3個財政年度凈有形資產的50%或以上,這樣的控股公司通常不得上市。證券委員會只有在下列條件下可考慮允許控股公司上市。該控股公司有自己自治的業務并能符合證券委員會的上市要求,或者其未上市的子公司、附屬公司的稅后盈利或凈有形資產在過去3年或5年占集團稅后盈利或有形資產的50%或以上。

    證券向公眾發行前必須有認購安排。認購者的全部名單連同他們的認購承諾必須交證券委員會備案。

    四、股權出讓

    證券委員會對上市公司實行股權出讓暫禁令,有關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售、轉讓其所持股權超過實收股本的45%。即根據暫禁令,有關公司只能每年(連續算)出售或轉讓最多1/3的股權。如果有關公司是一家私人股份有限公司,這家公司的每個股東必須作出承諾即他(她)在規定期限內不出售或轉讓其在有關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股票。

    申請上市公司可以向董事、雇員配股,也可向對公司作出貢獻的其他人(如供應商、分銷南、經紀商和客戶)配股,不過配給后者的股票只能配給業務實體而非個人。配股總額必須在公司已發股本的5%范圍內。每個合法董事、雇員或其他人所獲配股不得多于1萬股。

    獲準上市的公司在上市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與其原核心業務不相關的其他活動,企業還必須在發行范圍廣的報紙上以廣吉形式刊登公司簡介。

    二板市場公司上市3年并符合在主板市場掛牌的條件,在吉隆坡創業板證券委員會批準下可以轉上主板市場。(來源:納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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