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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業新聞
    企業重組上市IPO

    70年產權到期后房子歸誰?謬傳混淆土地和房屋權利

      房子產權過了70年就收歸國家?這個說法曾經一度在坊間流傳。如今,房產已經成為大多數中產家庭資產負債表上最厚重的一塊,房子這最重要的財產可容不得半點馬虎。其實,坊間流傳房子70年產權的說法是不準確的,它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問題。昨日,[注冊巴拿馬公司]人民日報官方微信也轉發文章,對相關的概念進行了澄清。
    謬傳混淆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我國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期限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房屋所有權屬于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
    不動產新證背后的“使用期限”之爭
    去年開始全面啟用的不動產登記簿證也讓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權問題再次被市場重視。
    在原先的《房地產產權證書》中,僅標有土地70年使用期限的起止時間,而無房屋所有權的起止時間,而在新版《不動產權證書》上,明確設置的“使用期限”一項,引起廣泛關注。對此,國土部相關負責人曾針對此進行解釋,證書有權利類別,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是登記土地使用期限,房屋所有權是沒有期限的。按照國土部的解釋,《不動產權證書》內頁中“使用期限”是對應“權利類型”的,如果“權利類型”是房屋所有權,則沒有期限限制,“使用期限”一欄不填寫,而林權、海域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等有使用期限的則對應填寫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辦?
    對于大家最關心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問題,[巴拿馬公司注冊]人民日報官微文章認為解決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二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在調查中,第一種方法得到了較多的認可,但也有市民指出,目前市面上能居住40年的房子已經很少了,更不用說70年,70年的房子不是已經成為文物就是早被拆遷了。
    不管是40年、50年還是70年,都有到期的時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還能住,就都得續簽土地。這就是關鍵了,怎么續簽?續簽金額怎么計算?其實在2007年的《物權法》中,已經規定了房屋70年產權到期之后,自動續取。也就是說,國家不會贖回房屋,它自動劃分到房主的名義下。至于到期以后是免費獲得還是收費獲得產權?對此,上海一名房地產研究專家認為,如今房屋統一登記之后,這方面更加不會有太多問題,因為個人名下的不動產通過登記已經明確,接下來在產權到期后,是免費獲得還是收費獲得產權,國家會根據當時的情況來決定,“收費的可能性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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