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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業新聞
    企業重組上市IPO

    家族信托設立最新案例與財富傳承的主要功能

    經過幾十年的創富歷程,創一代企業家締造和建立了龐大的商業帝國已經紛紛進入實質性的交接班階段。企業和家業永續可謂百年大計,而家族企業的傳承,并非簡單的所有權轉移,也不僅僅是接班人的培養和選任。只能同時完成所有權的規劃設計、企業治理和家族治理,家族企業傳承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實現。


    因此家族企業的傳承是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包括企業傳承、財富傳承,還包括精神傳承和文化傳承。而要實現企業永續、福蔭后代、惠及社會的目標,企業家們需要把傳承作為系統工程,進行頂層設計、長遠規劃已是當務之急。



    一、家族信托財富傳承功能
    家族信托為什么可以作為傳承規劃中的頂層財富工具


    案例:2018年3月16日馳騁商場70年的李超人宣布退休。
    家族信托正是李嘉誠財富傳承中使用的頂層工具。早在1980年李嘉誠就設立了家族信托基金LiKa-ShingUnityHoldingsLimited(LKSUnity),控制了包括和記黃埔、長江基建、長江實業、電能實業、赫斯基能源等22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說,李嘉誠將大部分的財富都放在這家公司下面,這家公司也是李嘉誠家族財富的終極所在。
    點評:從全球最頂尖的家族傳承安排來看,具有規劃全面、結構完善、工具應用多元的特點。其中,整個結構的基礎框架往往是由信托承擔的,在具體工具實施層面,信托也被廣泛、多方式的運用。家族信托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風險隔離:信托資產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性,家族信托合法設立后,委托人如果因企業經營問題等面臨破產清算,其信托資產受到保護,不納入清算范圍。此外由于家族信托指定受益人和受益范圍,因此委托人婚姻關系、家庭關系的變化也不會影響財富的完整傳承。

    第二,基業永續:委托人將股權裝入信托,并對與股權有關的權益和受益人權益做出明確安排,可以達到企業所有權、管理權和受益權的有效分離,也能夠根據子女接班意愿及能力進行差異化的安排,同時避免在傳承過程中家族股權稀釋而最終喪失企業掌控力。

    第三,家財穩固:信托資產可以在全球實體和金融市場進行配置和尋求廣泛的投資機會,從而實現信托資產長期穩定增值的目的。此外,在部分海外市場,委托人去世前轉移至信托內的財富并不納入遺產稅的征收范圍;股權、不動產轉移至家族信托,往往也會被視同“非交易性轉移”,從而實現合理減稅的功能。


    第四,個性化傳承:家族信托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靈活設置各種條款,如設立期限、資產分配方式、突發情況時財產的處置等,并可根據事先約定在信托存續期內進行調整。委托人還可以在信托條款中明確規定受益人獲取受益的條件,附加對后代的約束條款,可以有效避免“敗家子”,實現對繼承人的教育和約束,以及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雙重傳遞。
    那么擁有多少財富的企業家需要考慮家族信托呢?其實從法律上看,是沒有財富數量門檻的,但在實踐中很多信托公司設置了資金信托的門檻。



    二、家族信托的財富傳承實踐

    實踐中家族信托如何幫助企業家實現傳承?
    案例一:玖龍紙業(張茵)家族信托——保證財產不受婚姻變動的影響
    2013年6月24日,一則玖龍紙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茵將與丈夫離婚的消息在業內被傳得沸沸揚揚,雖然后來公司發表聲明證實為謠傳,但是由該則消息所引出的家族信托則自此走進公眾視野。


    據了解,張茵與其丈夫劉名中、兒子劉晉嵩、舅父張成飛通過三只信托基金持有玖龍紙業大股東BestResultHoldingsLimited62%的股權而實際控制玖龍紙業。這三只信托基金分別為TheLiuFamilyTrust(劉氏家族信托),TheZhangFamilyTrust(張氏家族信托),TheGoldenNestTrust(金巢信托)。他們均由BNPParibasJerseyTrustCorporationLimited作為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此外,張茵、劉名中、劉晉嵩又直接持有玖龍紙業2.3%的股份。


    如此復雜的信托結構設計,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使未來公司的經營不會受到婚姻變動、財產分割、遺產繼承等影響,保證企業股權不會被稀釋。


    案例二:梅艷芳家族信托——保障家人生活
    一代歌后梅艷芳生前深知母親不善理財,擔心母親會一次將遺產花盡,通過設立遺囑信托,將近億財產委托給專業的機構打理,信托基金每月支付7萬港元生活費給其母親,一直持續到她去世。梅艷芳在遺囑中特別指明,覃美金去世后,家族信托所有資產會扣除開支捐給妙境佛學會。梅艷芳通過家族信托,確保了自己去世后母親的基本生活。



    案例三:李錦記家族信托——理順家族治理

    香港著名品牌李錦記是華人社會中少見的長壽家族企業,其持有者李氏家族的傳承歷史已長達120年,度過了兩次家變危機,歷經四代,從最初的家庭小作坊發展成為大型企業集團。作為一個并未上市的大企業,所有股權由家族100%掌控。
    李氏家族為實現良好的家族傳承與管理,確立了“以家族為中心的傳承觀念”,于2003年成立家族委員會和家族議會,制定和完善家族憲法,并設有家族辦公室、家族基金、家族發展中心等機構,由家族核心成員負責。李氏家族憑借持續創業以及家族價值觀的建立,突破了華人家族代際傳承過程中的分家析產等傳統模式的阻礙。

    案例四:楊受成家族信托——讓家族企業治理更順暢楊受成家族是香港英皇集團的控制人
    楊受成家族是典型的以家族信托形式來控股上市公司,即家族創始人發起設立家族信托基金,委托在離岸地注冊的離岸公司持有原家族成員手中的股份,從而實現對家族企業股權的長遠把控。
    為實現信托控股,楊受成設立全權信托TheAlbertYeungDiscretionaryTrust,受托人為STCInternationalLimited;
    受托人STCInternationalLimited通過該信托,控股楊受成產業控股有限公司、英皇鐘表及其他若干上市公司,楊受成產業控股有限公司通過全資附屬公司英皇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英皇國際74.83%的股份。


    案例五:龐鼎文家族信托——具有稅務籌劃的功能
    1989年12月,龐鼎文在IsleofMan(馬恩島)設立了五個單位信托,受益人是龐鼎文的夫人和七個子女,唯一受托人是龐鼎文在馬恩島設立的私人信托公司,該公司的董事同為龐鼎文的夫人和七個子女。通過一系列復雜交易,龐鼎文成功將巨額財產轉入海外的信托計劃中,將香港當年要征收的遺產稅拒之門外。



    三、如何考量實現家族信托的設立
    信托發源于英美普通法系國家,而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對于家族信托可能存在法律上的、文化上的、認知上的問題,顯然中國并非家族信托存在的最好的土壤,是否能夠運作真正的家族信托?在中國如何思考家族信托?

    (一)相對于西方國家,在中國設立家族信托存在哪些法律或文化上不支持的問題?這些問題是否有可能變通安排實現?
    在英美法系,早已經形成了一套適合家族信托操作的法律制度環境。而在我國,一直是將信托作為一個金融行業進行法律規制和管理的,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了以“一法三規”為基礎的比較系統的營業信托法律制度體系,但對屬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來講,目前尚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操作規制及明晰的財稅政策支持。當前環境下,《信托法》為家族信托設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合同法》為家族信托合同的訂立提供了特別法支持,《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為信托財產規定了基本轉移生效方式。因此當事人只要不違反《信托法》設立信托的基本生效要件,委托人就可以依照《合同法》和受托人進行協商,量身訂做出家族信托合同,甚至約定一些英美國家不被允許的“保留權利”。


    (二)按照目前國內家族信托50年的年限,是否只解決了50年內的問題?50年以后的問題如何解決?如何永久地解決傳問題,實現真正的百年基業長青?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并沒有規定信托年限,因此中國家族信托從法律上講是可以永續的。然而國內的家族信托發展時期較短,出于風險防范、打消委托人顧慮等方面考量,一些信托公司在運行家族信托的時候的確做了固定信托期限的安排。此時,委托人可以通過授權特定信托主體調整信托期限,或者結合家族治理環節解決永續傳承問題。比如在家族憲法中授權家族理事會作為信托保護人調整信托期限,或在信托期滿后重新再設立一個內容相同的信托等,這樣就可以解決永久傳承問題,實現真正的百年基業長青。


    (三)家族信托設立以后,如果在運作過程中出現問題怎么辦?如果設立的企業家在世的話怎么辦?如果企業家不在世怎么辦?
    家族信托設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要通過信托文件、家族治理制度、家族企業治理制度來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完善的家族治理制度應當包括家族憲章的制定與家族治理結構設計,而家族治理結構設計又包括家族大會、家族理事會、家族辦公室的設立及制度安排。家族理事會是解決運作中出現問題的重要機構。


    同時如果企業家去世以后擔心家族理事會不能夠充分發揮作用,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設立保護人,家族信托保護人在委托人或信托文件的授權下,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以增加或減少家族信托受益人或變更信托受益規則。尤其是在家族信托運行了較長時間出現情勢變更情況時,保護人可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對受益人及受益規則做出調整或變更。保護人可以是家族成員中選任,也可以從非家族成員中選任,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像律師事務所這樣的機構。


    (四)家族信托在什么情況下需要設立離岸信托?什么情況下考慮設立國內家族信托?如果所有資產都在國內是否有必要設立離岸信托?
    委托人是否需要設立離岸家族信托,首要考慮的問題是信托目的,委托人應充分考慮委托人的婚姻家庭、信托財產所在地、受益人的生活和職業規劃以及委托人擬通過信托達到的具體目的。同時,信托目的必須合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雖然各個法域的信托法表述不一,但是委托人不得為規避法律包括欺詐債權人為目的而設立信托是各國信托法的通例。如果企業家想利用信托達到企業股權的集中和持續發展以及家族財富的永續傳承,則應當選擇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有特別信托制度(如VISTA、STAR制度)的法域。一般來說,家族內有除中國外其他國籍人士、財產在境外等涉外因素的,適合考慮離岸信托,反之,則更適合國內家族信托。


    (五)家族信托出現訴訟怎么辦?
    羅鷹石、梅艷芳等國內外的家族信托,在家族信托設立以后——甚至大部分是在設立人去世以后出現了訴訟等糾紛,而國內因為開始時間短,截止到目前為止,國內設立的家族信托還沒有出現過糾紛和問題,那么設立國內家族信托后最有可能在哪些環節出現哪些問題?如何預期未來可能的糾紛?如果出現在國內有哪些糾錯機制?


    國內家族在信托設立、運行的各個環節均有出現問題的風險,爭議與糾紛的情形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委托人配偶以信托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為由主張信托無效并分割信托財產;2.委托人的繼承人主張信托無效并分割繼承信托財產;3.委托人的債權人要求強制執行信托財產以償還委托人的債務;4.委托人涉及刑事犯罪導致信托財產被追索執行。


    針對前述問題,委托人如以夫妻共有財產設立信托,應當取得配偶的同意,且設立信托時應當確保信托財產合法,并兼顧其所負有的債務,避免損害既有債權人利益的情形發生。信托結構方面,委托人應當盡可能完善信托監督與保護機制,以防范信托外部的沖擊。除此之外,家族財富的傳承離不開家族精神與文化的護航,委托人在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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