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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重組上市IPO

    16城市將開展駕照自學直考試點 4月1日正式開始

      本報北京2月4日訊 記者劉子陽 記者今天從公安部獲悉,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中國保監會近日聯合發布《關于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試點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天津、包頭、長春、南京、寧波、馬鞍山、福州、吉安、青島、安陽、武漢、南寧、成都、黔東南、大理、[新加坡注冊公司]寶雞16個城市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試點工作將于2016年4月1日正式開始。
    駕駛培訓關乎社會公共安全,在道路上學習駕駛,不僅關系自學人員自身的交通安全,更關系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出行安全,自主學習駕駛應有嚴格的管理制度,以保障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公告》從自學用車要求、指導人員條件、法律責任、監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對自學直考提出了明確的規范要求。
    《公告》要求,限定訓練車輛,自學直考用車應為非營運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加裝供隨車指導人員使用的副制動裝置、輔助后視鏡,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按規定投保交強險;限定隨車指導人員,隨車指導人員應當取得相應或者更高車型駕駛證五年以上,沒有吸食毒品記錄,未發生死亡交通責任事故或者重傷負主責的交通事故,沒有記滿12分或者駕駛證被吊銷記錄;限定訓練路線和時間,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按照公安交管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學校和醫院周邊道路不得作為學習駕駛路線,0時至5時、道路交通高峰時段不得作為學習駕駛時間。
    《公告》明確,建立學車專用標識管理制度,科目一考試合格后,自學直考人員和隨車指導人員共同向車管所免費領取學習駕駛證明和學車專用標識。自學人員按照隨車指導人員的指導,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攜帶學習駕駛證明,在限定訓練車輛車身前后放置、粘貼學車專用標識。建立車輛和人員一一對應制度,一個學車專用標識在規定時間內只允許簽注一名自學人員、一名隨車指導人員、一輛自學用車。隨車指導人員不得利用自學用車從事經營性駕駛教學活動。
    《公告》規定了法律責任,自學人員在隨車指導人員指導下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對隨車指導人員予以處罰。[注冊新西蘭公司]自學人員有未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學習駕駛證明超過有效期、無具備資格人員隨車指導等行為的,按照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對自學人員予以處罰;屬于將機動車交由自學人員駕駛的,對行為人予以處罰。學習駕駛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依法由隨車指導人員承擔責任,無具備資格人員指導的自學人員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公安部交管局提示,與駕校培訓相比,自學直考的考試標準不降低,考試要求不放松。駕駛培訓是一項專業性、技能性培訓,駕校作為職業性培訓機構,仍然是學習駕駛的主渠道。建議大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理性選擇學駕方式,保證學習質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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