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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業新聞
    企業重組上市IPO

    2017年1月1號實施CRS涉稅協議

       “一人交稅,全家光榮!”中國將從2017年1月1日起,清查所有境外離岸賬戶!猛一聽,這是要嚇死人的趕腳啊!別說是做外貿的人了,在境外有投資和資產的都要嚇一跳。掐指一算,就剩一個多月了,別以為小編是危言聳聽,這是真的!不信?你往下看!
    很多外貿企業、貨代企業都會開設境外離岸賬戶,一方面方便資金劃轉,另一方面也可實現一些逃稅、避稅。但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相關管理辦法,將從2017年1月1日起,清查境外賬戶,有離岸賬戶的要密切留意了。


    國家稅務總局在10月14日,在官網上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截止日期到10月28日。
    目前,該意見截止日已到,《管理辦法》并無多大改動,將正式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事件背景
    2016年9月,我國在二十國集團(G20)層面承諾將實施由G20委托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ommonReportingStandard,簡稱CRS),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海外賬戶逃避稅行為。
    所以說,并非是我們一個國家進行清查。目前,全球已有101個國家加入了CSR,各國將把經營地和開戶地分開的公司或個人的財務賬戶資料共享。
    其中逾50個國家(地區)承諾于2017年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并于2016年1月1日實施新的賬戶開戶流程。大家注意,其中常用的英屬維爾京開曼群島就是第一批加入的,16年1月1日就實施新的賬戶開戶流程了。所以,目前手續也更加復雜。


    實施日期


    根據上表,中國是第二批加入的,其實施時間表如下:
    (1)中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從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標準”履行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在本機構開立的非居民個人和企業賬戶,收集并報送賬戶相關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交換信息。
    (2)預計2017年12月31日前,將會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調查。
    (3)中國首次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時間是2018年9月。與之相對應的是加入信息交換系統的國家和地區也將于2018年9月將涉及中國稅收居民的海外金融信息向中國報送。屆時,你在國內外有多少資產,該交多少稅,都將一目了然。
    哪些賬戶信息將被交換?
    對于公司賬戶,需要看公司是積極類型所得公司還是消極所得公司。如果公司是消極所得類型的公司(投資所得占50%以上),需要將控制人作為情報交換的對象。而對于控制人,則要根據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關于反洗錢的行動建議來判定。
    另外,對于已有的個人賬戶,沒有門檻;即無論金額多少,均在情報交換的范圍。對于已有的公司客戶,金額在25萬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報交換的范圍之內。對于新開設的個人或者公司賬戶,無論金額大小均需進行情報交換。
    除了余額,還包括相關賬戶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險產品收入、相關金融資產的交易所得。當然還有帳戶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國別等。以及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總額,反正能交換的都交換了。


    常見問題
    逃避稅將如何處罰?
    《管理辦法》是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所約束和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境外賬戶逃避稅的個人和企業。對于故意隱瞞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我國稅務部門可根據其他國家(地區)提供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核實納稅人境外真實所得,對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的所得補征稅款并進行處罰。
    CRS覆蓋哪些類型海外機構的帳戶?
    存款機構:各種接受存款的銀行或類似機構。
    托管機構:如果機構替他人持有“金融資產”并且金融資產和服務的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的20%,即符合CRS關于托管機構的認定,時間前提是過去的三年,如果機構存續不足三年則以存續時間為準。
    投資實體:如果某機構在過去三年(存續時間不滿三年以存續時間為準)主要的經濟活動(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50%)是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業務,則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1)交易貨幣市場工具(支票、匯票、存單、衍生品等);外匯;匯率、利率、指數工具;可轉讓證券;商品期貨。
    2)個人和集體投資組合管理。
    3)代表他人對金融資產進行投資管理。如果某機構受其他CRS協議中規定的托管機構,存款機構,特定保險公司,上文所說的投資實體的專業管理,并且收入主要來源于金融資產的投資、再投資、交易,則該機構也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特定保險機構:從事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和年金業務的保險公司或者控股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資機構設立在非CRS參與國,那么這類實體應當被分類成”被動非金融機構”。這類機構與CRS參與國的金融機構發生關聯時(例如在CRS參與國的銀行持有賬戶),消極非金融機構會被要求提供實際控制人的信息。
    海外保單是否屬于信息交換的范圍?
    要的。對于納入CRS的國家(地區),例如比較常見的香港,重疾險和定期壽險不在申報范圍,終身壽險在申報范圍內。
    “殼公司”能規避CRS嗎?
    不能規避CRS的申報要求。如果相關賬戶的持有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其他實體(法人或者合伙),該實體需要被“穿透”,找出其背后實際控制人。對于“信托”來說,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其他對于信托實施有效控制的人,均需要申報。
    總而言之,隨著中國加入CRS。所有的公司和個人,如果有海外資產的,無論是銀行存款,還是保險、證卷、信托、期貨或者基金等所有資產,都需要向所在稅收居民所在國合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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