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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重組上市IPO

    境外投資中需要做37號文登記的情形

    境外投資,資金出境,回流合規很重要,在進行境外投資過程中,經常碰到的一些名詞,下面小編來給大家介紹下具體含義。

    境外投資名稱解釋
    1、特殊目的公司
    指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2、返程投資
    指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并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3、境內機構
    指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境內居民個人”是指持有中國境內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
    4、控制
    指境內居民通過收購、信托、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
    搭建VIE架構時,境內居民在境外設立公司后,在境外投融資,然后再通過已經設立的境外公司在大陸返程投資設立外資公司;因為在境外投融資的資金要進來國內用于國內公司運營,而海外資金就需要通過37號文審批后才能合理合規進入國內。

    需要辦理37號文登記的情況
    需要進行外管局登記的情況包括:
    1、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境內居民以境內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注冊地外匯局或者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境內居民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注冊地外匯局或者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
    2、境內居民在境外投資設立多層級持股架構,37號文后僅要求對境內居民個人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外匯登記。
    3、已登記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境內居民個人股東、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境內居民個人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項變更后,應及時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手續。
    4、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業股權或期權等為標的,對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與公司具有雇傭或勞動關系的員工進行權益激勵的,相關境內居民個人在行權前可提交相關材料到外匯局申請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手續。
    5、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資后,融資資金如調回境內使用的,應遵守中國外商投資和外債管理等相關規定。返程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現行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手續,并應如實披露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等有關信息。
    6、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調回境內的,應按照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規定辦理;資本變動外匯收入調回境內的,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7、因轉股、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身份變更等原因造成境內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權益的,或者不再屬于需要辦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的,應提交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及時到外匯局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WOFE公司因股東為外資,不滿足境內權益的要求,故不能作為內資權益/資產進行外匯登記。

    不做37號文登記的后果
    如果不申請37號文,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公司)獲得的利潤和權益變現所得將難以調回大陸境內。
    1、境內居民或其直接、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通過虛假或構造交易匯出資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
    2、境內居民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信息、存在虛假承諾等行為,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進行處罰。
    3、在境內居民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信息或虛假承諾的情況下,若發生資金流出,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若發生資金流入或結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4、境內居民與特殊目的公司相關跨境收支未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37號文登記的目的是為了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因此需要在完成37號文登記之后,去完成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的動作,并且此時間節點不可提前。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補登記,面臨處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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