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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解析什么是CRS全球稅務交換協定

    深度解析什么是CRS全球稅務交換協定


    受到美國政府《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CTA)的啟發,2014年7月OECD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Standard for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AEOI標準),旨在打擊跨境逃稅及維護誠信的納稅稅收體制。AEOI標準包括《主管當局協議》(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范本、《通用報告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及其釋義。


    目前已有逾90個國家(地區)承諾積極落實推行CRS,當中逾50個國家(地區)承諾于2017年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 并于2016年1月1日實施新的賬戶開戶流程。


    中國承諾成為第二批實施CRS的國家(地區), 將于2017 年1月1日實施新的賬戶開戶程序,并于2018年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



    疑問看懂CRS有關的具體問題


    一、CRS是什么?

    CRS(Common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報準則”。2014年,經合組織(OECD)發布了《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旨在打擊跨境逃稅,標準中即包含“共同申報準則”(CRS)。


    二、CRS和之前的信息交換規定有什么區別?

    目前,世界上有大約3000多個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其中絕大多數都包含情報交換條款。但是,這些情報交換是根據申請進行,并非自動完成,申請時需要提供涉稅的證明材料,所以實踐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將是自動的、無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換。


    三、CRS的運行機制什么樣?

    舉例來說,中國和新加坡采納“共同申報準則”(CRS)之后,某中國稅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機構擁有賬戶,則該居民的個人信息以及賬戶收入所得會被新加坡金融機構收集并上報新加坡相關政府部門,并與中國相關政府部門進行信息交換,這種交換每年進行一次。理論上講,中國稅務部門將掌握中國稅收居民海外資產的收入狀況。


    四、CRS覆蓋哪些類型海外機構的帳戶?

    存款機構(DepositoryInstitution):各種接受存款的銀行或類似機構。

    托管機構(CustodialInstitution):如果機構替他人持有“金融資產”(FinancialAsset,后文說明具體內容)并且金融資產和服務的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的20%,即符合CRS關于托管機構的認定,時間前提是過去的三年,如果機構存續不足三年則以存續時間為準。

    投資實體(InvestmentEntity):如果某機構在過去三年(存續時間不滿三年以存續時間為準)主要的經濟活動(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50%)是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業務,則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1、交易貨幣市場工具(支票、匯票、存單、衍生品等);外匯;匯率、利率、指數工具;可轉讓證券;商品期貨。

    2、個人和集體投資組合管理。

    3、代表他人對金融資產進行投資管理。

    如果某機構受其他CRS協議中規定的托管機構,存款機構,特定保險公司,上文所說的投資實體的專業管理,并且收入主要來源于金融資產的投資、再投資、交易,則該機構也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特定保險機構(SpecifiedInsurance Company)從事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和年金業務的保險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資機構設立在非CRS參與國,那么這類實體應當被分類成”被動非金融機構”(Passive NFE)。這類機構與CRS參與國的金融機構發生關聯時(例如在CRS參與國的銀行持有賬戶),消極非金融機構會被要求提供實際控制人的信息。


    五、哪些類型的資產信息將被交換?

    存款賬戶

    托管賬戶

    現金值保險合約

    年金合約

    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


    六、金融資產(Financial Asset)涵蓋的范圍?

    公司股票、合伙或信托權益、紙幣、各類債券、大宗商品、掉期、保險或年金合約。


    七、實物商品需要上報嗎?

    不動產的非債務性直接權益和具體的商品實物不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所以不必上報。


    八、哪些信息將別交換?

    帳戶及帳戶余額:對于公司賬戶,需要看公司是積極類型所得公司還是消極所得公司。如果公司是消極所得類型的公司(投資所得占50%以上),需要將控制人作為情報交換的對象。而對于控制人,則要根據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Action Task Force, FATF)的關于反洗錢的行動建議來判定。

    另外,對于已有的個人賬戶,沒有門檻;即無論金額多少,均在情報交換的范圍。對于已有的公司客戶,金額在25萬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報交換的范圍之內。對于新開設的個人或者公司賬戶,無論金額大小均需進行情報交換。

    相關賬戶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險產品收入、相關金融資產的交易所得。

    當然還包括帳戶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國別等。

    以及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總額。


    九、CRS具體將如何落地呢?

    比如一個居住在中國的中國稅收居民在香港持有銀行戶口,那么開戶銀行將在其系統里將把這個帳戶的稅收居住地(國別)標識為中國大陸。因為帳戶持有人不是香港本地稅收居民,銀行將定期將上面提到的應報資料匯報給香港稅務局,并最終交換給中國稅務當局。


    十、CRS跟各國當地法律什么關系?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要求不斷加強國際稅收合作。圍繞建立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稅收關系,推動完善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機制,執行好《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加強稅收信息交換,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網絡。2016年6月30日起,香港《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生效,CRS從法律層面在香港得到落實。其他國家也有類似舉措。


    十一、中國稅收居民設立的海外公司的銀行戶口也將受影響嗎?

    是的,CRS有“穿透”政策。舉個栗子,如果中國稅收居民張先生設立了一家個人獨資BVI公司,該公司在新加坡一家銀行擁有銀行戶口。該銀行將把這個戶口在兩個維度分別處理:

    1、公司層面這是一家BVI公司,銀行需要將法人戶口的稅收居住地為BVI,信息通過香港稅務局最終傳至BVI稅收當局;

    2、公司的實際受益人為中國稅收居民,張先生的個人信息及戶口信息也將通過新加坡稅務當局最終交換至中國稅務當局。


    十二、海外保單是否屬于信息交換的范圍?

    是的。對于納入CRS的國家(地區),例如比較常見的香港,重疾險和定期壽險不在申報范圍,終身壽險在申報范圍內。


    十三、海外家族信托架構下的公司戶口也適用嗎?

    是的,海外家族信托下的公司戶口也適用,金融機構將根據信托架構內設公司的稅收居住地和信托受益人的稅收居住地分別進行信息匯報。


    十四、CRS依據帳戶持有人的什么地址審查?

    確定信息是否需要交換取決于帳戶持有人及受益人是哪國的稅收居民。


    十五、稅收居民是如何界定的?

    稅收居民不等同于國籍(護照)。每個國家對于自己國家的稅收居民都有嚴格的界定。一般來說,長期定居在某個國家的外籍人士往往被視作該國的稅收居民。

    比如中國公民王小姐在澳大利亞定居,她在香港一家銀行持有個人戶口。她需要向銀行提供其稅收居住地的有關材料。如果銀行認定王小姐為澳大利亞的稅收居民,帳戶資料將透過相關的報告系統最終匯報給澳大利亞稅務當局。


    十六、移民能規避CRS嗎?

    移民并不能夠繞過CRS相關的規定。例如,無論持有哪國護照,一年中絕大多數時間生活在中國的自然人,都被視為中國稅收居民。


    十七、“殼公司”無法規避CRS的申報要求

    如果相關賬戶的持有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其他實體(法人或者合伙),該實體需要被“穿透”,找出其背后實際控制人。對于“信托”來說,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其他對于信托實施有效控制的人,均需要申報。


    十八、我國金融機構實施CRS的主要合規義務與時間表

    2017年1月1日,完成對新客戶開戶流程的改造,對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新開戶客戶,可以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出其中的非居民賬戶。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高凈值(在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大于100萬美金)存量個人客戶的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其中的非居民賬戶。2018年6月30日前(預計),完成向國稅總局的首次信息報送,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定期向國稅總局進行信息報送。2018年9月30日前,中國將與其他參與CRS的轄區完成首次轄區間的信息交換,以后年度也將每年定期進行轄區間的信息交換。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其余所有存量客戶的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其中的非居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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