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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銷售牌照申請條件及流程

    基金銷售牌照申請條件及流程



    是從事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所需要的金融許可,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包括基金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活動。在國內基金銷售機構主要包括銀行、基金、證券等金融機構,其中銀行是最大渠道,占比一半以上。

    2012年,央行開始向第三方理財機構開放基金牌照申請,也就是說,除了銀行、基金及證券,原本從事私募或信托產品銷售的第三方理財公司也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了,更準確地說是證券投資基金代銷,這些第三方理財機構采取和基金公司合作的形式。

    根據證監會《公開募集基金銷售機構名錄》(2014年8月) ,該牌照2001年開始發放,目前共發放了248家,其中商業銀行98家、證券公司98家、期貨公司3家、保險公司3家、證券投資咨詢機構6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40家。

    7.1審批機關

    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下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應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并取得相應資格

    7.2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

    7.3申請條件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二)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三)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六)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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