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需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外貿企業將出口貨物轉為內銷,稅務方面的問題要如何處理呢?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符合下列情況的外貿企業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1.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2.外貿企業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3.外貿企業轉為生產企業,在批準變更退稅計算方法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可將原計入出口庫存賬的且未申報免退稅的出口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口轉內銷證明》。
不得出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情況
1.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為虛開、偽造或內容不實;
2.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供貨企業
稅務登記被注銷或被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后開具;
3.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轉內銷時申報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的進貨憑證上載明的貨物與申報免退稅匹配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載明的出口貨物名稱不符。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除外;
4.供貨企業銷售的自產貨物,其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該種貨物;
5.供貨企業銷售的外購貨物,其購進業務為虛假業務;
6.供貨企業銷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貨物,其委托加工業務為虛假業務。
開具證明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
2.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4.計提銷項稅的記賬憑證復印件。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