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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信托公司的剛性兌付質疑也不是全無道理

    近日,上海交通大學中國金融研究院發布了《信托公司兌付風險評價報告》。但這“兌付風險”命題錯誤和兌付風險評價的技術路線錯誤。
    我們不得不思考,是什么樣的市場環境使得剛性兌付這種信托行業的亞文化上升到理論層面,是什么樣的市場思維使得暫時性的行業行為上升到學術范疇?
    作為信托計劃投資者,[注冊開曼公司常見問題]明明知道項目風險的存在,在法律和信托文件都明確“買者自負”精神的條件下,不應該對風險事件有過度的驚訝。而作為研究機構,更不應該在扭曲的文化下,過度得宣揚行業的亞文化,甚至把扭曲的文化作為評判從業機構的標準。
    受益人的利益受損在剛性兌付的思路盛行的情況下,已經表現得尤為明顯,剛性兌付并不能對投資者做到有效保護,一個最典型的例子是,當集合信托產品無法按照預期收益率實現“兌付”之時,投資者都會顯得十分擔心——這足以證明剛性兌付并不可靠。
    在進一步分析此問題的過程中,我們需要思考,是什么樣的市場環境使得剛性兌付這種信托行業的亞文化上升到理論層面,是什么樣的市場思維使得暫時性的行業行為上升到學術范疇?信托行業一直標榜自己是“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囑、代人理財”,是什么時候市場對其類存貸操作加以認可,并將其作為衡量信托公司風險的一個標準?
    對信托公司的剛性兌付質疑也不是全無道理
    對信托公司兌付質疑的根源在于目前部分信托公司的“類存貸”操作思路,其典型思路為:信托公司不管有沒有盡到受托人義務,都對按照信托合同預訂時間、預期收益率等條件分配信托收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由于信托公司是正規金融機構,有較高的信用等級,投資者將信托計劃當作了存款的完全替代品。
    從監管層的思路來看,自“金新信托乳品計劃”以后,監管層基本上對信托不能按預期分配信托收益的現象零容忍。2010以來,隨著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計劃增多,監管層多次下文,要求注意“兌付”問題,確保“兌付”,這實際上是讓信托公司承擔了本不應該承擔的責任。不得不從信托收益中提出一部分作為風險準備——這又要求信托公司必須找到收益率較高的投資項目,因為收益性與風險性是緊密相關的,故目前信托公司的項目風險是存在的,一般都是商業銀行不能貸款的項目。信托的基本文化自此扭曲:一邊是將信托產品作為存款替代;另一方面卻是信托項目存在風險,作為信托產品的購買者自然會對“兌付”產生質疑。
    但這種質疑卻顯得不是那么自然。作為信托計劃投資者,明明知道項目風險的存在,在法律和信托文件都明確“買者自負”精神的條件下,不應該對風險事件有過度的驚訝。而作為研究機構,更不應該在扭曲的文化下,過度宣揚行業的亞文化,甚至把扭曲的文化作為評判從業機構的標準。
    剛性兌付不應是承擔信托責任的題中之義
    近期業界對剛性兌付的爭論也逐漸多了起來。部分人認為,剛性兌付是信托公司履行信托責任的一種方式,如果沒有剛性兌付,中國的信托機構將不能堅守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但事實上,受益人的利益受損在剛性兌付思想盛行的情況下,已經表現得尤為明顯,剛性兌付并不能對投資者做到有效保護。
    一個反例是,如果這種剛性兌付是可信的,那么不管信托項目進展如何,投資者都不應該有擔心。但是實際情況是,當集合信托產品無法按照預期收益率實現“兌付”之時,投資者都會顯得十分擔心——這足以證明剛性兌付并不可靠。
    剛性兌付的不可靠性首先在于其的不合法性。按照《信托法》,信托公司不能承諾信托計劃的收益,也不能履行信托計劃正常損失的賠償義務,故剛性兌付實際上不僅于無法無據,而且與法違背,對信托公司沒有硬性約束。認為剛性兌付是維護受益人利益的觀點,實際上是建立在信任信托公司會持續以違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聲譽,這未免一廂情愿。
    其次,剛性兌付實際上要求信托公司在日常的經營中,以積累備付金對問題項目進行兜底。而由于投資者有對剛性兌付的依賴,一般也不會要求信托產品實行風險定價 ——這集中地體現在市面上的信托產品收益率趨同上。這實際上是將利益在不同信托產品的受益人之間做轉移,無疑是對正常產品的受益人利益的不合理侵占。
    剛性兌付只能是一個暫時問題
    既然剛性兌付是行業的亞文化,那么,其有沒有可能成為行業的主流文化呢?或者說,會不會是中國信托行業的下一個方向?
    答案是否定的。今天我們看到,剛性兌付文化正在從信托業向整個資產管理行業蔓延:銀行理財產品、券商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公司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都遵循了這個思路。從宏觀上看,這種思路是以表外業務之名,行表內業務之實,實際上是將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回遷到表內,從而放大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杠桿,間接逃避資本監管。一旦這種文化繼續,原有的金融生態將被完全打破,金融泡沫將會出現,系統性風險將會空前提升,到時候為剛性兌付買單的可能不只是理財產品的購買者和金融機構,而會是整個經濟體系。實際上,類似的事件已有過預演——90年代的信托存款產品對經濟的危害便是實證。
    從這個角度出發,剛性兌付應該只是一個暫時性問題,其消亡有兩種可能,一是對這種亞文化采取放任、縱容甚至鼓勵的態度,其后果是當金融泡沫破滅之日,整個資產管理行業推倒重來,用慘痛的虧損教育投資者,用破產的實例警示金融機構。另一種是在問題還不嚴重的情況下,改變監管思路,轉變扭曲的信托文化,讓整個資產管理行業回歸到單純的代客理財上來。
    既然剛性兌付是暫時性問題,那么其就不應該作為評判資產管理機構的標準,其內在理念也不應該被宣揚。
    剛性兌付的解決各方都需努力
    解決剛性兌付問題有一個死結:由于在一部分存量的信托計劃中,信托公司并沒有認證履行受托義務。如果嚴格禁止剛性兌付,則構成對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損害,但如果不嚴格禁止,信托公司和投資者都不能受到教育。此類思路將一直延續,并最終導致前文所說金融泡沫破滅。
    應該看到,剛性兌付的形成,是各方推動的結果:既有信托公司的主動護短,也有投資者的推波助瀾,更有監管部門的暗示默許,故解決剛性兌付問題也不應是某一方獨有的義務。
    首先,應該轉變監管思路,[BVI公司注冊費用]摒棄“只要不出現兌付問題就是沒問題”的監管思路,把監管的重心從結果監管轉移到過程監管上來,加強對信托公司是否嚴格合格投資者準入、是否履行謹慎管理義務、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是否侵占受益人委托人權益進行監管。同時,要嚴格限制信托公司固有業務和信托業務之間的關聯交易,尤其是以“兌付”為目的的兜底交易,讓投資者不把希望寄托在剛性兌付上,而應該真真切切的選擇合適的信托產品。
    其次,應該樹立正確的信托行業文化,樹立正確的風險控制觀念。信托公司應該加強自身經營風險監控,防止單個項目的風險向自營業務或者其他信托計劃蔓延。同時,對自有銷售渠道和代為推介渠道進行整頓,杜絕銷售人員對委托人違規承諾和不當銷售的現象,切實履行賣者責任。
    再次,應該做好投資者教育工作,讓投資者對“賣者有責基礎上的買者自負”有較清楚的認識,并讓投資者具有一定的產品及項目甄別能力,用投資者的選擇實現不同風險項目的差別定價,促進信托計劃產品市場的優勝劣汰,通過價格機制配置資源,讓投資者降低對剛性兌付的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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