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3年三季度末,中國信托資產規模已突破10萬億元大關,而隨著信托業務規模不斷壯大,信托行業存在的風險也不斷暴露。
日前,[BVI公司文件資料]在由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和金融管理學院主辦的“2014年資本市場:機遇及法治”上,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倪受彬指出,在大資管時代,雖然使用的不是信托概念,但從本質上講,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期貨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機構都在運用信托原理,都在從事信托業務。
“目前,這些機構從事信托業務缺乏監管,且信托行業本身已經暴露出很多問題,《信托業法》的立法時機已到。”倪受彬表示。
據倪受彬介紹,隨著中國經濟高速發展,民間積累了大量財富,加之投資市場紛繁復雜,必然會產生大量包括信托公司在內的中介性行業,替客戶進行資產管理。2012年,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密集出臺關于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這只是廣義上的法律,而非狹義上的法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雖然我國在2001年正式頒布了《信托法》,中國信托業的發展真正進入有法可依的新階段,但是《信托法》只是對信托法律關系等做出了規定,屬于民商法范疇,缺乏對信托業監管的規定。
在此背景下,學界和業界都在討論一個問題,即不同機構都在做資產管理業務,并且不同監管部門從自身角度出發,對資產管理業務從募集、投資到內控等制定不同管理標準,但這種制度性的累積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而類似情況在發達國家曾經上演,因此信托行業需要建立統一的《信托業法》,從上位法的角度建構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投資架構。
倪受彬表示,《信托業法》實際上是監管法。“國外信托業有統一立法,日本有《信托銀行法》、《信托公司法》;美國有《國民銀行法》、《州銀行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普通法信托》和《制定法信托》等,構成兩層多元的監管體制。
而中國因缺乏信托業法,導致監管標準不一、監管機構林立、監管套利。”倪受彬進一步表示,“中國目前的監管策略是分業經營、部門監管,監管思路是通過子公司形式解決混業經營法律障礙,但是子公司并不能徹底解決關聯交易問題,起到隔離風險作用。”
對于《信托業法》未來的立法思路,倪受彬指出,可以是監管規則統一但監管主體不一定統一。
信托業立法要考慮到和信托法的協調,如在信托登記、受托人責任與托管人、投資顧問法律關系的厘清等方面。
信托業立法要使監管從部門監管走向功能監管,重實質輕形式,只要是從事信托業務,就要按《信托業法》來管理。例如,金融機構信托業務和非信托業務要分別監管,其信托業務要納入到《信托業法》的監管中。
倪受彬還指出,[注冊新加坡公司好處]在有信托業法律的英美國家中,遇到合同解釋不清的情況,法官在做出裁決時,按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解釋,也就是說信托業法律填補合同的漏洞,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因為一旦投資者利益不能被保證,市場就會被邊緣化,畢竟市場中的資金來源于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