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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報:評論家眼中的信托業“原罪”

    2013年,信托行業管理資產總規模一舉邁過10萬億元大關,成為我國僅次于銀行業的第二大金融行業。信托行業如今的龐大規模,得益于過去幾年中社會資產管理需求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大背景下的爆發式增長。
    正是因為時間短,[在沈陽注冊香港公司服務]信托行業資產規模快速發展的背后也隱藏了許多隱患,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圍繞信托的各種法律制度建設的嚴重缺失。
    如周小明在其著作《信托制度:法理與實務》一書中所言,“信托制度的確立,實是對中國財產制度的一種革命性創新,其創新價值如今已日益顯現。”在以往信托業實踐中,中國信托制度既承繼了信托的本源功能,又做了顛覆性創新,實質上發展成為更接近以提供融資為主要目的一種金融機構。
    這是信托行業目前的現狀,任何有關信托制度的討論都必須立足于此,同時也要考慮信托的本源和未來真正資產管理的需要。
    周小明目前是君澤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曾參與《信托法》起草,擔任過信托公司總裁和監管機構信托業高級監管職務,是長期從事信托研究和信托法律實踐的多面手。
    作為從業者,日常業務中一旦遇到困惑,所能依賴的只有俗稱“一法兩規”的三部法律法規和一些零散的監管規定,對信托的深層次思考無從談起。讀了周小明的這本著作后,困惑的問題豁然開朗。
    通讀此書,以近年來沸沸揚揚的信托兌付危機為例,會明白周小明對信托法律關系的詳細闡述,能在紛繁嘈雜中把危機事件的來龍去脈,因果關系梳理清楚。
    評論家眼中的信托業“原罪”
    中誠信托的“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兌付風險剛剛平息,吉林信托“吉信·松花江(77)號山西福裕能源項目收益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又傳出兌付危機。對已邁入10萬億時代的信托業而言,2014年的嚴冬來得早了點。
    在近些年來發生的信托兌付風險事件中,市場上要求信托行業遵從所謂市場規律,打破剛性兌付金身的聲音不絕于耳,到了20141月前中誠信托兌付風險事件的最后關頭更是達到高潮。
    例如,財經評論家葉檀撰文稱“龐氏騙局式的信托風險早該暴露了”,直接把中國第二大金融行業比作“麥道夫”;謝國忠在發表評論文章稱,系統性危機并不存在,整個信托行業倒閉也影響有限,因此中國不應再用納稅人錢去兜底,而應放任高風險信托產品違約。
    一些信用評級機構及投行人士也表示,如果中誠信托、工商銀行[0.29% 資金研報]及政府采取措施力保該項目不違約,則“加深了人們心中的概念,即產品出問題時投資者依然會得到某種方式的救助。
    這與建立健全的市場管理和良好的信用市場背道而馳”,或等于“政府在向中國金融系統內部輸送道德風險,這種風險可能實際上整體變得更大了”;瑞穗證券亞洲公司首席經濟學家沈建光更進一步警示,“由關聯方出手相助說明事實意義上的違約已經成立……而有所共識的是,始終拒絕違約從長期來看將加劇道德風險。
    畢竟信托產品零風險、高收益特征必將誘導投資者對其趨之若鶩,進而將低風險的固定收益類產品面臨利率大幅提升的被動局面,扭曲中國的利率體系。”
    上述這些資深或專業人士及機構的觀點,猶如一道道致死的原罪指控,貼在所有信托公司的大門之上。如果以“信托兌付危機”為關鍵字進行新聞搜索,相關新聞有71萬頁之多,而且喊了許多年。亦有人于20139月統計出,信托行業在2012年以來暴發出的風險事件一共19起。如同中誠信托近期的兌付風險事件一樣,這些出現危機的項目最終都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解決。
    喧囂之后,一片沉寂,財經評論家們和一些大牌機構繼續等待著另一個風險事件的出現。
    財經評論家們和一些大牌機構一次次判斷錯誤,卻沒有人承認錯誤,而是將原因歸結為信托行業不符合市場規律的“剛性兌付”潛規則,并以此為依據,指控信托行業犯下了更大的罪行——扭曲市場資金價格,阻撓利率市場化。
    信托項目中的基本法律關系
    上述評論家們的指控看似言之鑿鑿且義正言辭,但錯誤卻非常明顯,而且非常低級——他們根本沒有分清一個信托項目中最為基本的信托法律關系,想當然的把融資方違約等同于信托公司或信托產品兌付違約。
    根據我國現行《信托法》和其他民事法律,一個信托項目中一般包括如下兩種基本法律關系:
    其一,信托法律關系。委托人(投資者/受益人)基于對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財產交付給受托人,依照簽署的《信托合同》的約定,建立雙方的信托法律關系,由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其二,交易法律關系。基于信托法律關系,受托人在信托項目成立后,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在這一過程中,受托人需與眾多交易對手簽署交易性質的法律文件,并形成相應的法律關系。
    如將資金貸款給需要融資的借款人,則簽署《信托貸款合同》,并圍繞這一法律關系簽署各類保證合同、抵質押合同等附屬合同;如為了更有效的管理信托財產,可能需與律師事務所簽署《法律服務合同》,與會計師事務所簽署《審計業務約定書》等等。
    信托項目中的上述兩種法律關系之間相互關聯,但又相互獨立。信托法律關系是形成交易法律關系的基礎,沒有前者就不會有后者;而交易法律關系是實現信托法律關系中的信托目的的必要延伸,沒有交易法律關系前者的目的就無法實現。
    辨明信托項目中兩種基本法律關系概念后,筆者接下來將以近期關注度最高,外界得知有效信息最多的中誠信托“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兌付風險標本,梳理事件的發展脈絡和其中的法律關系。
    中誠信托兌付風險事件再梳理
    在中誠信托“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中,來自工商銀行的700多名投資者作為該信托項目的委托人,在代理收付方工商銀行的推薦下,分別與受托人中誠信托簽署了《信托合同》,將共計30億元資金委托給中誠信托,設立“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另有王家父子認購3000萬元次級信托單位)。
    由此,投資者/委托人和中誠信托建立了信托法律關系。中誠信托在信托合同中闡明,如一切順利,投資者將在項目結束后為投資者創造預期的信托收益。
    該信托計劃宣告成立后,中誠信托根據受托人的職權,運用信托資金向振富集團進行注資,取得振富集團49%股權,這是交易中的股權投資法律關系。通過這一法律關系,中誠信托將以資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財產轉變成了以振富集團的股權,財產的形態發生了變化。為了保障投資者在信托存續兩年期滿之后獲得現金分配,中誠信托需在兩年后將股權變現,然后將會去的資金分配給投資者。
    為此,中誠信托需與振富集團實際控制人王平彥父子簽署股權回購協議,約定在兩年后由王平彥父子以年化17%的價格回購中誠信托所持有的股權,這是交易中的股權回購法律關系。
    為了保障這一目的的實現,中誠信托又與王平彥父子簽訂擔保法律文件,約定王平彥父子以其所持有的振富集團剩余51%股權為其股權回購義務作質押擔保。如此一來,中誠信托又與交易對手形成了擔保法律關系,并事實上控制了振富集團100%股權。
    2012年中,振富集團實際控制人王平彥因卷入民間借貸被公安機關控制。作為回購義務人,亦即中誠信托的債務人,王平彥及其父王于鎖已經無力履行股權回購義務,觸及股權回購法律關系中的違約條款,形成對“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中的受托人——中誠信托——的違約。
    王平彥父子違約后,受托人與投資者/委托人之間的信托法律關系依然有效存續,中誠信托依然需要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履行“城市、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中誠信托必然啟動信托財產危機處置程序,并根據交易文件的約定處置信托財產。鑒于王平彥父子已確實無力履約,中誠信托就必須通過其他渠道將手中所持有的振富集團股權變現,即出售振富集團股權。
    而出售該部分振富集團股權,其前提是這部分資產不存在足以阻礙簽訂新的交易文件的重大瑕疵。
    這一點,恰恰是該項目的“阿喀琉斯之踵”,也是中誠信托在該項目中最值得詬病的重大失誤。根據公開信息,振富集團的核心資產交城神宇煤礦的采礦權證需要更換,白家峁煤礦與白家峁村委會就煤礦產權存在糾紛。產權和采礦權存在法律瑕,不啻于直接宣告煤礦一文不值。特別是白家峁礦還曾因與當地村民的糾紛引發過導致4人死亡的重大命案,不可謂不棘手。
    對于中誠信托而言,這種帶有嚴重法律瑕疵的資產是無法通過交易處置的,因為在市場上找不到理性的買家(除非中誠信托自己接)。
    作為處于風暴中心的中誠信托和工商銀行顯然比誰都清楚危機關鍵之所在。《理財周報》在201212月報道稱,兌付風險事件發生后,“工行董事長姜建清、工行副行長羅熹、以及中誠信托領導,都曾經親赴山西,與山西省級領導會談。”通過這一消息可以看出各方在事發后對問題非常重視,并在尋求措施積極解決問題。
    但令眾多投資者不安的是,羅熹副行長同時明確表示,“工行只是托管和代銷,不會承擔投資損失。”直到20131月底風險最終化解之時,包括工行董事長姜建清在內的官方態度一直沒有改變——堅決不代替投資者承擔投資損失。
    從法律和現實角度看,工商銀行的官方表態無疑是正確的。作為代理收付方,工商銀行與中誠信托簽署的是代理收付協議,屬于交易法律關系,而投資風險則屬于投資者與中誠信托之間的信托法律關系。
    工商銀行當然沒有義務,也不可能基于一份與中誠信托之間的交易文件而為其私人銀行客戶承擔其與中誠信托之間基于信托法律關系而發生的信托投資風險。如果工商銀行表態說要代為承擔,等待工商銀行的顯然不只是700余名投資者的掌聲,還必然會有中國銀監會的違規調查通知。
    但在實務中,這是一個典型的多方博弈棋局,各方所動用的資源當然不限于合同中的文字。姜建清、中誠信托領導與山西省級領導會談的內容外界無法得知。但從事件最后有驚無險獲得化解的結果來看,當初的會談及后續的博弈顯然對問題的解決產生了重大影響。正如筆者此前分析指出,“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的阿喀琉斯之踵在于煤礦的產權和采礦權瑕疵,而化解風險的關鍵不在融資方振富能源,而在山西省地方政府。做通白家峁村委會工作使其放棄白家峁煤礦產權異議,為神宇煤礦換發新的采礦權證,都屬于地方政府的權力覆蓋范圍,仰賴于山西省政府的態度。
    從現實角度而言,作為黨的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的姜建清,顯然有足夠的地位和實力與作為省部級官員的山西省級領導協同解決三十億元的風險項目。作為全球資產規模第一的商業銀行,工商銀行對國內任何一個省份的經濟發展的影響力之大可想而知。
    2013122,中誠信托公告稱,“山西紫鑫礦業集團交城神宇煤礦取得了換發的采礦許可證;另外,臨縣白家峁村召開了村黨支部、村委會、全體村民代表大會,形成決議一致同意無條件配合并支持白家峁煤礦審批事宜。”127,中誠信托發布“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臨時報告(五)”,稱已與意向投資者達成一致,宣告完成資產處置,除最后一期部分收益外,700多名投資者的30億元本金和大部分預期收益獲得兌付。
    通過對中誠信托“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兌付風險事件過程的梳理,評論家們的錯誤顯而易見。從最基本的法律關系而言,融資方的違約不等同于信托公司違約,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從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而言,融資方違約后,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依然持有信托財產,只是可能是以股權、債權等財產權的形式存在。
    如前期風控及后期處置措施得當,信托公司可以通過處置信托財產的方式保障投資人利益。而評論家們卻認為,融資方違約了,信托公司就必須違約,投資者就活該血本無歸。
    信托剛性兌付與利率市場化之再思考
    雖然屢屢傳出兌付危機,但近些年來信托行業依然保持了兌付的金身。許多評論家認為,這種不成文的“剛性兌付”潛規則嚴重違背市場規律,浪費了納稅人的財富,阻礙了利率市場化。
    這些批評并無新意,也無嚴謹的法律支撐。從業內實踐看,的確有些信托公司利用自有資金接下了信托資產,保障了投資者利益。而信托公司強行兌付,要么是因為自己存在失職,保障投資者利益是本分;要么是判斷接盤利益更大。作為市場中追逐利潤的一份子,信托公司沒有理由做虧本的買賣。
    再則,信托公司手中無槍,僅憑一紙合同就要求當地政府動用國庫為其兌付之說實在超越了過去一個世紀中國革命歷史實踐。
    從市場角度看,[在溫州注冊香港公司服務]剛性兌付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所謂“剛性兌付”既無法律支持,信托公司客觀也沒有經濟實力維持,其背后也是有風險的。信托產品的價格,本來就包含市場對信托公司兌付風險的一個市場定價,不是哪家信托公司能夠決定的,更不是所謂剛性兌付規則所能夠決定的。
    受人之托,代人理財。投資者的利益永遠放在第一位。一個信托項目,信托公司如果能夠保障對付,即使風險再高,為何要如謝國忠所言“放任違約”呢?這不是利率市場化,這是嚴重失職。
    的確,如今市場中有許多代客投資機構,老鼠倉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橫行無忌,即使查處了也不會向利益受損的投資者賠償,卻還能美其名曰“投資有風險”。
    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深入,是在整個金融市場所有參與主體的博弈下完成的,不單單是信托行業一家之事。信托產品對利率市場化起了推動作用,并非阻礙,這一點也獲得了監管部門肯定。評論家們把信托違約當作利率市場化的決定且唯一條件,實在是信托業無法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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