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79年第一家信托機構成立后,[專業 注冊香港公司服務]中國信托業的發展有目共睹。但隨著其發展的壯大,各種問題逐漸暴露出來。而在此過程中的問題,是否可以通過法律加以完善呢?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法學界泰斗江平表示,在當前中國市場經濟發展中,一來缺乏制度,二來商業賄賂橫行,完善法律制度是一個重要方面,但同時市場環境、市場機制也很重要。
作為《信托法》的主持制定者,江平在擔任《信托法》起草小組組長后,他參加了多次有關信托實務狀況的座談會,對中國的信托業狀況有深入了解。
如今,他雖然已經年過八旬,但仍在關注信托業的發展。
到目前為止,雖然信托業務發展的速度已經超乎當初業內的預期,但在制度設計,包括法律完善等多個方面,業內普遍認為進展不大。
江平認為,從世界范圍來看,一個國家的信托制度能否成功,一是基于信托自由,二是(信托)信用基礎之上,但目前這兩個條件在中國都較欠缺。
解決中國信托發展所需要的“自由”訴求,關鍵是完善信托制度安排。江平表示,必須解決信托活動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問題。
信托一直被認為是金融“壞孩子”,總是游走在邊緣地帶。
英國的信托制度一開始就是規避法律的,或者說從英國的制度來說信托制度是完全獨立的,它作為衡平法的這一套制度,跟普通法沒有什么區別,甚至通過信托制度合理避稅都是合法的。
江平認為,這在中國是絕對不行的。
信托法上有一條,如果信托的目的違反了法律、法規就是違法的。如果不加限制,人們就會完全以信托這種形式掩蓋非法動機,如偷稅漏稅,企業之間的信貸問題,破產的時候逃避財產等等。
但他同時認為,被制度管得太嚴,顯然又限制了信托品種的擴大與發展,所以這是比較難做取舍的問題。
這個問題無論從法律,或者解釋法律上都需要加以完善,至少要明確以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為目的的一概不能做。
如果認為法律上不合適,可通過法律來完善,例如在稅收上完善制度,有免稅就不能再偷稅漏稅,信托制度完善更多的應該是在追求合理、合法的范圍內。
對于風險,江平認為,應更多的從機制上減少風險。他主張要開展信托財產登記。即委托人把初始信托財產轉交給受托人時依法進行的財產轉移登記以及信托基本內容的登記。
其中包括設立信托、[珠海 注冊香港公司服務]信托管理、信托終止等整個過程涉及的所有信托財產的登記。
最后,江平始終認為:“一個國家的信托制度能否成功,一是基于信托自由,二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信托是一個建立在高度自由和高度信任基礎上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