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初起,轉型成為信托業的關鍵詞,信托修法正在討論研究階段,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是提議修改現行的信托(關系)法,把缺失的行業內容補進去。
還有一種提議是另立一部關于信托行業的法律,與證券投資基金法并列。(信托)關系法是關系法,(信托)行業法是行業法。
第三種是建議,[在南京注冊香港公司服務]統一確立一部大資產管理法,把所有涉及資產管理的內容,比如基金、證券、信托,都納入其中。
中國信托業協會近日發布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季度末,全國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11.73萬億元,比年初增長0.82萬億元,增幅達7.52%。
自2013年1季度以來,信托資產環比增幅一直維持在7%至8.3%之間,結束了2010年至2013年1季度平均單季增幅11.77%的高速增長。
銀監會也于今年4月出臺《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信托行業轉型已是迫在眉睫。
幾日前,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原主任朱少平接受了記者的專訪,他表示,信托業的實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轉型關鍵不是融資而是投資。
記者:最近,信托行業改革這一話題被一再提起,您認為這個行業之前存在的問題是什么?為什么要進行改革?
朱少平:信托的改革其實就是信托業要創新和轉型。信托不是信貸機構,而是財產的委托管理機構。
既然是委托管理機構,那么就應該想盡一切辦法,按照信托人的意志來管理資產,而不是放貸款。
然而目前,我國信托業都傾向于做簡單的貸款業務,少做直接投資。我看到數據顯示,中國信托業務中至少有20%至30%是在進行放貸操作。
這與銀行業務是相重疊的,沒有體現信托專業理財的優勢。
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多數信托從業人員此前一直從事與資金往來相關的業務。
因此,要轉型還需要找一批懂投資、了解投資前沿信息的人,開辟新的投資領域,做好新的投資項目。
信托轉型不僅是針對信托業本身的發展需要,也是符合中國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的需要。
記者:那應該如何轉型呢?
朱少平:轉型就是不要繼續像以往一樣進行放貸操作。在銀行對房地產貸款采取收縮手段時,信托公司取代了他(銀行)的地位,開始對其進行放貸。
這樣操作之后,信托業的資產從之前遠少于保險業,到現在已超越了保險業。
中國現在面臨消費結構的升級。一直以來我們幾乎90%甚至以上的企業都依托于“衣食住行”這些消費。
但改革開放到現在,這些領域都已經基本飽和,雖然還在繼續存在、繼續發展,但腳步已經開始放緩,消費結構已經轉向文化、旅游、健康及壽命延長等方向。而目前,這些領域的發展才剛剛開始,尤其是后兩個領域。
我們現在需要圍繞這些新的消費結構建立一批新興產業,信托業應該研究能不能從這些領域找到突破口,通過股權投資或者其他方式進入這些產業,對整個實體經濟轉型和資金安全都有好處。
記者:目前仍在實施的信托法,對信托業的轉型會有什么影響?
朱少平:2001年頒布的信托法事實上只是一部“信托關系法”,信托業應該如何生存、發展并不能在其中找到相應的依據。
信托法主要是規范信托的當事人、信托的種類、信托的獨立性,只從基本法律關系的角度作出了規定。
至于營業信托和各類基本的信托業務,它幾乎沒有要求。比如信托機構怎么從事業務?怎么經營?公益信托應該怎么做?它都沒作規定。
這樣一來,造成的結果就是現在很多行業都可以從事信托。保險理財其實嚴格意義上就是信托,基金的本質也是信托。
記者:下一步關于信托業的修法是否已經提上日程?
朱少平:現在正在討論研究階段,有三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是提議修改現行的信托(關系)法,把缺失的行業內容補進去;還有一種提議是另立一部關于信托行業的法律,與證券投資基金法并列。
(信托)關系法是關系法,(信托)行業法是行業法;第三種是建議,統一確立一部大資產管理法,把所有涉及資產管理的內容,比如基金、證券、信托,都納入其中。
記者:您認為信托行業法具體應該在哪幾方面進行立法,規范信托業的良性發展?
朱少平:現實生活中,規范信托經營機構的法律依據只是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與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這些規定法律位次較低,作用受限又難以協調與相關法律的關系。而且隨著市場的發展,有些內容已過時,迫切需要研究出臺新的法律。
我建議把目前的資金信托、商事信托,包括保險的信托性理財以及民事信托都放進去。
對于保險的信托性理財,如果做成信托,那就應該納入信托業法,如果做成基金則可考慮放在基金法中。
也就是說,信托業法律制度確立后,不僅銀監會管理的信托公司要適用這一法律,不歸銀監會管理的機構,只要從事信托業務,只要沒納入基金法,就應當納入信托業法之中。
這就要求從事信托業務的公司、機構即使歸其他部門監管,要開展信托業務也應到信托業主管部門拿“牌”。
記者:信托業也是目前我國金融轉型的一個縮影。您前一段時間曾經建言,要加快“大金融”立法。您能詳細解釋一下,什么是大金融嗎?為什么要對其進行統一立法?
朱少平:我們國家的金融,嚴格來說分為十二大塊:銀行、證券、保險、期貨、基金、信托、融資租賃、典當、消費信貸、外匯經濟、民間金融和貨幣政策。
由于我們的體制,[在青島注冊香港公司服務]中國的金融業被分為這些板塊,金融監管也隨之劃分為四塊——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
嚴格來說,它們監管的所有業務,都是資金融通。
但是因為法律關系的不同,資金流動的方式和方法也不同,我們分別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包括銀行法、商行法、票據法、信托法、保險法五大法。
這些法律在有些方面可以自成體系,但有些方面是相互交叉、存在重復的。
與此同時,還有若干部法律目前是缺失的。比方說債的問題。由于金融大部制改革始終沒有施行,我們現在只能按照不同部門和現有法律框架,分別制定一些部門規章、業務管理制度等來規范。
當然中國的金融業相較于過去,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但是距離市場經濟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
特別是我國即將面臨一個問題:中國經濟即將超越美國,但貨幣的問題還未得到解決。在國際貿易中間,人民幣還沒有實現可兌換。
所以,中國的金融業應該需要擁有哪些法律?哪些法律需要修改?執行情況如何?需不需要制定新的法律?這些問題都有待討論。
制定一個統一的金融法,這是一個思路。或者是針對這十二個板塊,每一個板塊制定一部法律,對其進行匯總,形成一部金融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