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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受彬:國家應加快信托立法

    最近幾年,國內各類資產管理公司和金融衍生品業務發展得如火如荼。面對投資中的高風險,不少普通投資者將目光轉向信托
    然而,正如“信托”一詞的本義為“信任并托付”,[大連瑞豐注冊香港公司]中國信托業目前發展中仍存在著誠信缺失等多種問題,缺少法律的規范是重要原因之一。
    在最新一期“浦江金融大講堂”上,主講人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院長倪受彬教授圍繞投資信托法的歷史、現狀和未來,介紹了包括信托業在內的資產管理業在國外尤其是美國興起的歷史背景,也對中國信托業相關的立法現狀、存在的問題作了詳細剖析。
    在倪受彬看來,國內長期以來對金融方面的抑制使得信托成為民間資本的主要出口之一,而中國這一特殊國情,使得信托業務近年在國內發展得特別快。
    “信托實際上給了普通投資者一個管道,即通過購買信托產品,享受專家理財服務從而分享國民經濟的增長,這可以減少貧富差距。”倪受彬說。
    對于投資信托法的未來,他認為,目前國內對投資信托的監管制度框架上仍有不盡合理之處。而為了避免出現“多頭監管”、“權責不明”等問題,他認為應該加快相關立法,“用法律來規范包括投資公司在內的受托人的職責”。
    “浦江金融大講堂”由《國際金融報》創辦,本期講座由《國際金融報》與上海浦東新區圖書館聯合主辦。
    國情促成信托業發展
    倪受彬目前為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院長、上海市曙光人才、浦江人才,同時也是上海市法學會財富管理法治中心副主任。在投入學術研究之前,他曾在國內銀行、證券公司有過多年從業經歷。而2011年時,倪受彬還曾作為訪問學者在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學一年。
    在解釋包括信托業在內的資產管理業興起的背景時,倪受彬提到了美國的經驗。他介紹說,早期歐洲移民抵達美國時,很多人身上帶著資金,但對當地市場不熟悉,于是就委托當地人特別是律師來幫助其投資。再后來,就出現了專業的投資公司。隨后,這些投資公司又開始向專業的投資顧問來尋求投資決策咨詢,這使得投資的復雜程度大大提高,接著就產生了多種問題。
    “美國1940年制定了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為什么要制定這兩部法律?在這之前,很多投資公司收到了資金之后進行亂投資、關聯交易,有了這兩部法律,就可以規范包括投資公司在內的受托人的職責。”
    倪受彬認為,中國最近幾年資產管理和投資信托發展較快,實際上是受到中國特殊國情的影響。“中國區別于國外的一點是政府對金融方面的抑制,過去老百姓手中的資金要么買房要么投資股票,沒有更多的渠道。而近年來有了這樣的管道,大量資本進入投資信托。”
    信托法立法兩難題
    談到國內對信托業的監管現狀時,倪受彬看來,“多頭監管”以及監管標準不統一是國內投資信托法立法面臨的最大難題。
    “過去只有信托公司可以做信托業務,由銀監會來監管。但最近幾年,隨著市場越趨火爆,保監會、證監會也開始頒布相關規定來開放各自管理的機構進入到投資信托市場。”他補充說,“保險相關的資產管理公司有其管理辦法,基金子公司、期貨公司也都有相關的管理規定。這些監管部門都批準自己的機構來做信托業務,但各自監管的標準又不一樣。”
    然而,盡管認為信托業在監管層面可能會存在漏洞,倪受彬仍認可發展投資信托對一個社會的重要性。他認為,對投資信托進行立法必須考慮到投資信托的本質屬性及其社會功能。
    “從資產管理行業的功能來說。資產管理有多種功能,首先是促進社會分工和專家理財;其次則是由間接融資轉向直接融資,這樣有助于改善社會融資結構,還可減少系統性風險;再次則是可以增加多元融資渠道,發揮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最后是使得普通投資者得以參與經濟增長利益的分享,減少貧富差距。”倪受彬說。
    此外,他也提到資產管理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比如,雖然雙方的關系通過合同來約束,但其實當事雙方的地位是失衡的,另外,信托業的投資標的也是廣泛和多元的。
    在倪受彬看來,美國當初進行投資管理方面的立法,很大一方面的目的在于糾正當事雙方地位的不平衡,“畢竟,受托人是專家,而普通投資者并不懂投資。”他用幾年前上海部分投資者涉入“雷曼債券”的例子來說明信托業投資標的的廣泛性。“投資信托法比較重要的一點是,必須要兼顧全球的投資信托法的演變趨勢,而不是自己關起門來。”
    消除通道紅利
    倪受彬觀察,目前國內在對投資信托監管層面的制度設計并不完善,這讓本已經問題較多的信托業缺少了法律規范。他總結出信托業存在的主要問題,比如,“同一法律關系,因為分業監管,造成了標準多元”、“投資者理性和法治意識薄弱”、“管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清”、“產品設計不科學”、“風控管理能力不強”等。
    要解決上述問題,在他看來,最好的辦法就是法制化。在談到對未來立法路線的建議時,倪受彬表示:“我們可以建立《信托法》、《信托業法》加上《投資信托條例》的法律體系,以此來規范信托受托人受信任的業務和責任。此外,也應該消除通道制度的紅利,統一募集、投向。”
    “分業監管應該向統一監管轉變,[廈門瑞豐注冊香港公司]將場外的交易納入集中結算、支付體系,實現客觀上的場內可視。”倪受彬補充道,“在界定責任的基礎上,發揮投資顧問、經紀人、銷售商、托管人、評級機構、增信機制在受托資產管理服務中的地位和作用。”
    “未來我建議國家應制定信托業法,只要從事信托業,就應該受到同一法律標準監管。而國務院應該制定更加細化的投資條例。”倪受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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