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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yè)重組上市IPO

    “梅艷芳信托”啟示:梅媽流落街頭,誰之過?

        近日,各大媒體報道的一則新聞震驚了整個財富管理圈——“梅艷芳92歲母親欠房租被強制搬家,坐地痛哭不愿離開……”
        在這則新聞播出后的24小時內,筆者接到了來自四面八方朋友的追問:“民事信托到底靠譜不靠譜?”,“難道”梅艷芳信托“安排連其母親基本生活也保障不了?”,“國內民事信托功能是不是也被吹大了?”……諸如此類,不勝枚舉。
    首先,“老有所養(yǎng)、老有所依”是人生幸福的基本門檻保障,對于一位遲暮老人流落街頭這樣的事件,本人無論是從人文關懷還是個人情感上都不愿接受,所以對梅媽的目前的人生遭遇深表同情。
    但我們是否可以據(jù)梅媽今日之悲慘遭遇,而直接否定或懷疑民事信托的家族成員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呢?對此,筆者認為二者之間絕對不能直接劃等號。
        但對于因梅媽遭遇引發(fā)的對國內剛剛興起的民事信托的四面楚歌質疑之聲,筆者一點也不感到奇怪。分析起來,原因有三:第一,2013年是中國民事信托之元年,民事信托業(yè)務在國內實屬新興事物,截至今天不過是垂髫小兒,國人對其很難在如此短時間內有客觀全面認識;第二,國內民事信托推廣期,各大金融機構紛紛把“梅艷芳信托”作為海外民事信托成功范例大范圍宣傳。榜樣“轟然倒塌”,確實會讓“粉絲”無所適從;第三,[深圳瑞豐注冊香港公司]民事信托的顯著功能之一就在于長久家庭成員基本品質生活保障,同樣具備此功能的梅家信托設計怎么會讓梅媽生活陷入絕境?在梅小姐去世后短短十二年內,自己的親生母親竟然落得流落街頭?當年的信托安排的重要目的不就是為了保障日后母親生活無憂嗎?
    帶著這樣的疑問,筆者仔細分析了近幾年媒體公開報道的關于“梅艷芳信托”始末以及此次梅媽出租屋被趕風波,對上述困惑做了一些剖析。
        十年爭產官司耗盡信托收益 
        首先,“梅艷芳信托”是否給母親留足養(yǎng)老費?
    據(jù)媒體公開報道,梅艷芳生前留下遺囑和信托基金,將自己兩處物業(yè)贈送好友,預留140萬人民幣給外甥及侄女做教育經費。剩余遺產委托信托公司管理,每月支付給梅媽7萬港幣作為生活費直至去世,同時維持母親一名司機兩名工人的日常待遇。遺囑中還指明,直至母親去世,所有資產會扣除開支捐給妙境佛學會。
        通過這些報道我們不難分析得出:香港一位獨居老人每月七萬港幣保障,同時配備保姆和司機,應屬高品質小康生活。所以結論是,梅媽有錢。
        既然如此,富裕梅媽流落街頭,她的錢去哪兒了?
        那既然梅媽有如此豐厚的保障,怎么又會淪落到被趕出出租屋的尷尬境地呢?我們也在媒體陸續(xù)的公開報道中看出了些許端倪。
        自從2003年梅艷芳去世后,梅媽并沒有因為明星女兒的香消玉殞而消失在人們的視野中,相反為了自己堅持的公平正義一直在打遺產官司,意欲爭取到女兒更多遺產。但在香港進行訴訟的成本非常大,僅律師費一項也不是梅媽生活費可以負擔的。
        據(jù)媒體報道,梅媽2004年入稟法院,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又先后控告遺囑執(zhí)行人、主診醫(yī)師、遺產受益人等,結果均被法院判決敗訴。2008年6月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梅艷芳在臨終前訂立的遺囑有效,判梅母敗訴,不能得到梅艷芳的近億元遺產。并由梅艷芳遺產支付訴訟費及律師費。2011年5月,此案終被法院駁回,再被裁定敗訴。
        至此,我們會發(fā)現(xiàn)梅艷芳遺產中的一大部分是用于支付梅媽多年累計遺產官司的巨額法院訴訟費及律師費。2009年梅媽自己也曾向法庭透露逾半收入用作還訴債。后有媒體報道,信托為了替梅媽還官司債,將梅媽生活費降至了每月兩萬元,自此生活費大幅削減后梅媽生活開始陷入困境。
        那么,梅艷芳的信托對母親的受益安排是否合理?
    梅艷芳在世之時,就有媒體報道其與母親關系一直緊張不睦,同時其不能接受母親“嗜賭成性”。梅艷芳曾公開表示“母親根本不在乎我的死活,只知道跟我要錢!”
        梅小姐自感對母親最大的愛護,應該是保障母親花銷維持其足夠體面的晚年生活。于是為了這個目標,煞費苦心的搭建信托架構,[青島瑞豐注冊香港公司]由信托按月支付給母親生活費,而不是在其去世后讓母親一次性得到巨額遺產?芍^:愛母之心,溢于言表。
    設立信托之初,梅小姐能想到的是:每月七萬港幣足夠梅媽錦衣玉食,同時顯然已經不能再支持母親闊綽豪賭或揮霍了,這樣的安排將有利于母親自我行為約束。但讓梅小姐沒有想到的是:母親會在自己離世后花費巨額資金,支付曠日持久的律師費及訴訟費。
        退一萬步說,即使梅小姐設立信托之時對此早有預料,想必她也一定會堅持更嚴苛的信托受益條件,以便阻止母親大肆耗資爭產的可能。
        切勿輕易挑戰(zhàn)信托獨立性
        從“梅艷芳信托”事件上,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信托受益安排上的兩個突出特點。
        首先,梅媽挑戰(zhàn)遺產信托訴訟耗資巨大,但最后事實證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托的有效性,這充分說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戰(zhàn)或質疑信托是不可能的,同時也足以彰顯信托順利實現(xiàn)財富傳承的強大功能。
        其次,“梅艷芳信托”設立的受益人受益條件,實際上充分體現(xiàn)了信托對受益人的約束兼保障功能。信托可以對受益人進行附有條件的傳承,但如果受益人違反了財富傳承人的信托意愿過的話,那就得不到信托受益。信托對受益人的正向激勵及反向約束,是信托的在所有傳承工具中最明顯的優(yōu)勢。
        顯然,梅媽今天的遭遇,是其固執(zhí)堅持無謂訴訟的一個必然結果?嗑埔厌,只能自飲。
    我們國內的民事信托業(yè)剛剛起步,非專業(yè)人士對信托的了解很難全面客觀,我們切不可因梅母今天之遭遇,亦人云亦云,從而拒絕民事信托功能在國人家族財富傳承中的良性功能的發(fā)揮。
        綜上所述,雖然中國的民事信托業(yè)剛剛興起,但國人對信托的了解還猶如霧中花、水中月。我們必須借助專業(yè)人士的幫助,才能讓民事信托最大限度的發(fā)揮其保障功能,保護己身之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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