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BVI公司的要求
英屬維京群島
BVI作為熱門的離岸法區,一直備受投資者的青睞,不管是注冊BVI普通公司還是在BVI
設立基金都是非常有優勢。注冊BVI公司和設立BVI私募
基金在要求上有什么不同嗎?
注冊BVI公司不管是需要材料方面還是審查的流程都比較簡單,滿足以下幾點即可注冊BVI公司:
1、公司名稱:英文名要以Limited結尾,經核查后可以使用的公司名稱方可注冊;公司中英文名必須完全的對照、一致:
2、董事及股東:最少一位,可由任何國籍18歲以上人士或法人公司擔任。董事及股東可由同一人或同一公司兼任,說明股東持股比例,并需要提供股東、董事地址證明(近期的銀行對賬單、水電費對賬單);
3、相關文件準備好后,需要股東簽字,此時交納注冊BVI公司所需費用,且雙方簽訂受理委托書;
4、注冊資本:資本額沒有限制,法例規定最低注冊資本USD50,000。(超過標準注冊資本多交1300美圓厘印稅)。
5、公司經營范圍:沒有限制。
大概10-15個工作日即可注冊完成BVI公司,并拿到全套的公司資料。
BVI開放基金的類型
BVI
基金設立和注冊BVI普通公司有所不同,會涉及到很多專業復雜的法律和會計知識,所以注冊BVI基金也會相對麻煩一些。下面來看看BVI開放基金有幾種類型。
1、專業投資者基金。
其特色為:基金收益只能由專業投資者所有。除豁免投資者外,起始投資門檻為10 萬美金,所謂豁免投資者系指該基金經理、管理人、承銷人、基金經理及發起人的雇員或基金本身職員;專業投資者的門檻并不高,定義上系指投資者在平常淪為其自身賬戶或他人賬戶,收購或處置基金的財產或與基金財產有相同種類的資產,亦或簽署聲明表示其單獨或與配偶共同的凈資產超過100萬美元( 或等值的其他貨幣) 的人士,即可被視為專業投資者。
2、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也是開放式基金,是指投資者不超過50人且通過私募方式進行募集的共同基金。
3、公共基金。
與專業投資者基金及私募基金相比,公共基金的監管最為嚴格,其對投資者資格雖然沒有嚴格規定,但需按照通行的
會計準則制作會計報表,并經BVI當局認可的審計師審計,同時對其基金招股章程的內容也有法定要求。此外,公共基金在海外進行運作,每年應由基金主要運作地的有權監管部門出具“合規證明”,以表明其在當地的運作遵守相關法律和規定。
4、受承認之外國基金。
如同字面意義,指經過FSC承認可以在BVI銷售的外國基金。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經成立并開始運營的共同基金可申請成為獲認可外國基金。外國基金申請的原因是希望向位于BVI 的投資者發售股份或有意在BVI經營業務。
BVI私募基金設立要求和需要的文件
私募投資基金是一個單獨的基金類別,組織章程大綱文件必須聲明:
1、投資者不能超過50名;或
2、認購邀請必須以非公開的私下方式發出;或
3、認購邀請必須由專業投資者發出。
必須委任相關人員負責該基金財產的管理,評估和保管。必須提供要約文件或投資條件說明書-除非能給出一個正當的理由。需要提交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其他變更通知。
在BVI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在開展運營活動后的14日內需獲得FSC的認可,并且私募投資基金應在開始運營活動后的14日內向FSC提交私募投資基金申請表(Form IB/PIF-1),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注冊證明;
2、組織文件(章程或合伙協議等);
3、董事名冊(如為公司形式);
4、自然人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如適用)的簡歷,如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為公司的,則提供(i)該董事的自然人董事的簡歷;(ii)負責管理該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的簡歷;或(iii)該受托人的關鍵人員的簡歷;
5、募集說明書或關鍵條款。如無法提供募集說明書或關鍵條款的,則需要在申請表中說明基金擬不使用募集說明書或關鍵條款的原因,且應向相關投資者說明該等情況;
6、基金估值政策。估值政策的內容應符合《條例》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適合基金的性質、規模、復雜性、基金的結構及差異性和基金的財產;以及
7、FSC要求的其他信息。
如獲FSC認可的,FSC將向基金核發認可證明,并將基金登記在私募投資基金名冊當中,該名冊可供公眾查詢。
在BVI私募基金監管新時代,投資者需要以新的心態看待BVI基金,按照法規合規經營才是長期的經營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