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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家族信托的概況

    (一)目前狀況
    中國家族信托正處于萌芽和嘗試階段,[開曼公司費用]隨著各高凈值客戶群設立家族信托的需求日益增多,家族信托這一財富傳承機制的發展速度必然加快。截至2013年6月,招商銀行累計客戶需求案例超過50個,國內另有多家信托公司正在同時籌備家族信托業務。
    我國大陸地區之前無家族信托這一信托產品,一些具有前瞻目光的企業家只能繞道選擇海外機構來設立家族信托。如在2002 年,SOHO(中國)公司為了在海外上市,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潘石屹、張欣采取了與李嘉誠家族信托不同的信托架構——信托持股。該架構的設計模式是:在持有 SOHO(中國)的多數股權后,張欣先在境外設立境內公司的控股公司,并把境外的的全部股份轉讓給特意為成立信托而注冊的公司,緊接其后,張欣把該公司的全部股份授予信托機構。潘、張二人作為控股公司的董事,通過對其控制,同時實現了將資產轉移國外,和對SOHO(中國)的控制。
    2012年,平安信托發售了中國大陸境內首單家族信托,深圳一位40多歲的企業家以5000萬元人民幣資金設立信托,合同期限50年。根據約定,信托委托人將與平安信托共同管理這筆資產,這也意味著我國家族信托正式開啟破冰之旅。成功發售之后,平安信托又推出了家族財富傳承系列信托產品——平安財富·鴻承世家系列單一萬全資金信托,從而彌補了市場空白,滿足了國內高端客戶利用信托平臺實現家族財富傳承和管理的需求。該款信托由平安信托專業團隊為客戶管理家族資產,根據客戶特點量身定做資產配置方案。家族信托不設具體投資收益目標,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和需求選擇性,來配置市場上各類投資產品。
    繼平安信托之后,招商銀行(下稱“招行”)于近日也實現了私人銀行家族信托第一單。此次設立招行家族信托的楊先生年近60 歲,在境內擁有多處自住和商用物業、股權及金融資產,此信托資產主要為現金資產,他希望借此形式妥善安排傳承其財富。據了解,招行的家族信托基金主要針對家庭總資產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客戶設計,其資產門檻為5000萬元人民幣,期限為30-50年(跨代),為不可撤銷的信托,招行在其中承擔財務顧問與托管角色。
    (二)中國家族信托出現的背景
    在國外發展了百年的家族信托,近來在中國受到金融機構及超高凈值人士青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市場的需求
    招商銀行聯合貝恩公司發布的《2013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預測,2013年中國私人財富市場將保持增長勢頭,可投資資產1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高凈值人群將達到84萬人左右,其持有財富合計約27萬億元人民幣。這些身家與年齡成正比的眾多富豪,其中的相當一部分正在面臨交班的抉擇。但相比自身的豐富經驗和多年親身實踐,第二代的子女普遍缺乏過硬的本領和實戰技能,這也讓老一輩心存顧慮,只有約25%的民營企業主明確表示希望由子女接管家族企業。另一方面,多數富二代因過著“豐衣足食”的生活,向往著不同于父輩的生活方式。相對于物質追求,更多是希望得到精神層面的滿足,因此無心戀戰商場。只有接近35%的“二代繼承人”希望接掌家族企業,幫助家族企業更好地發展。部分家族企業甚至面臨無人可繼的尷尬局面,如邵逸夫一手創立的影視帝國TVB(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因邵氏后人無意接收,擔任TVB掌門人的邵逸夫決定將持有的26% 的TVB股權轉讓給臺灣碧桂園掌門人陳國強及王雪紅等人,其畢身創立的事業不得不花落他家。
    也有與無人繼承相反的情況是家族中有多位企業繼承人。如采取“子承父業”的傳統做法,卻因無法正確選擇企業繼承人或合理安排股權結構,可能會導致接班人對企業控制的削弱或家族成員的利益紛爭,造成公司僵局的出現,給企業帶來災難性后果。
    在第一代創富人難以找到合適接班人的情況下,如借家族信托這種模式可實現將財富傳承到數代,并通過受托人的管理,保證家族企業有效運作。隨著中國高凈值人士財富管理的需求逐漸從“生財”向“護財”以及“傳承財富”轉變,家族信托也將迎來快速發展的大好機遇。
       2、法律政策的變化
    讓富豪們對于財富傳承不安的另一因素,是中國漸行漸近的遺產稅。北京師范大學收入分配研究院發布的《遺產稅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中期成果報告認為,當前我國開征遺產稅的時機已經成熟,并建議在“十二五”期間征收,起征點定為500萬元人民幣。盡管只是民間研究而不代表官方的觀點,但還是引發了巨大的反響,尤其是國內富豪更是關注。
    同時,深圳市政府曾在十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思路中表態稱,深圳可以試點遺產稅,目前雖然沒有明確的時間表,但已經引發市場的一系列反應,首先是保險市場首次賣出高達一億的巨額大保單,并掀起了巨額保單的銷售熱潮,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巨額保單具有規避遺產稅的功能。家族信托在財富傳承中所具備的避稅功能,無疑將是未來遺產稅實施后富豪們的最佳選擇之一。
    3、公司治理理念的變化
    在中國市場經濟建設早期,因職業經理人制度尚未完善,家族企業管理的模式通常采用的是企業股東或家族成員直接管理。在企業家考慮隱退時,企業權利交接的方案大多為由企業家的下一代或其他家族成員直接接過接力棒,這一做法也秉承了“子承父業” 的中國傳統理念。隨著西方企業管理文化的大量植入,我國企業家的管理理念,尤其是在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這一方面也逐漸發生變化。企業家意識到,在市場競爭如此激烈的環境下,要使企業做到可持續發展,則必須聘請外部專業管理團隊或人員參與管理。只有在這一觀念的轉變下,企業家才敢于選擇家族信托的方式完成家族企業的傳承。
    4、留住民營資本的需求
    近兩年內地出現的投資移民熱潮,一個重要原因是缺少為民營資本傳承服務的金融工具。不少企業家只是希望保障和延續其家族財富,但由于國內的金融機構一直沒能提供相應的工具手段及解決方案,才萌生了將資產轉移至境外的想法,導致很多民營資本流向了海外市場。如果家族信托能在國內廣泛開展,民營企業家在境內就可以實現財富的風險保障、企業與家庭財產的風險隔離、財富代際傳承、合法節稅等原來只能在境外環境下才能實現的目標,這對資本資金外流可以起到比較明顯的抑制作用。
    (三)中國家族信托面臨的問題
    正是上述這些主客觀條件的出現,使家族信托登上了中國信托業的歷史舞臺,家族信托在中國正面臨著良好的發展機遇。但同時,一些法律法規及制度的滯后影響了家族信托的進一步發展。概況起來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制度障礙
    我國《信托法》并未明確家族信托這一信托類型,但家族信托的交易結構并未違反《信托法》的相關規定,家族信托在國內開展并無法律法規禁止。但是,這不代表家族信托在國內開展沒有障礙。家族信托業務涉及的財產類型多樣,有資金、股權、不動產、動產等,包括實業領域或金融等各個行業,信托事務的處理可能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港澳臺地區或其他國家。就信托法律制度而言,家族信托在我國開展的制度障礙主要有如下三點:
    第一,信托財產的登記。《信托法》第十條規定“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但是,我國立法機構并未就信托財產如何辦理登記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使信托登記活動缺乏可操作性。在家族信托業務中,以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設立信托將面臨無法辦理移轉(過戶)手續,或者不能進行以公示信托活動為目的的登記活動。這將影響信托的效力,對家族信托活動的開展影響很大。
    第二,股權資產的管理。目前,我國的兩單家族信托的信托財產都為金融資產,金融投資、財富保值增值的屬性更重。由于我國《信托法》并未就股權資產的管理做出明確規定,如家族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架構,則無法對企業的所有權、管理權及分紅權的清晰劃分提供法律依據,尤其是在發生委托人死亡事件時,該如何確定企業的管理者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三,外匯制度的管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民營資本的發展,許多企業家在國外也有巨額投資和資產,但由于我國法律對于境內自然人持有外匯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如在境內設立信托,無法將委托人在境外的資產進行托管,將國內資產與國外資產統一打包于信托資產包,而是必須在境外就國外資產單獨設立信托。繁瑣的程序也阻礙了在境外有資產的企業家在中國境內設立家族信托的步伐。
    2、缺乏專業化服務
    我國信托業務傳統領域是融資類業務,[開曼公司特色]而非資產管理類業務。這與西方發達國家有著本質的區別。國外的信托公司多以成立幾十年甚至百年以上,在“代人理財”方面有長期良好的信用度和管理經驗。與之相比,國內的信托公司多在建國以后方成立,并且國內信托業務多以為資金需求方提供資金為導向,而非從高凈值客戶需求方面出發為其提供財富管理方案,所以在家族信托方面的經驗明顯不足。這也加重了國內高凈值人士將家族的資產完全交給機構來運作的顧慮。另外,中國股市10年來的表現與宏觀經濟完全背離,國內投資人員也相對缺乏全球投資經驗,因此還需要進一步努力才能達成為富豪財產保值增值的目標。
    另一方面,家族信托的存續期限長,我國尚未對事務管理型信托明確收費標準。現行的做法主要還是按照年費的方式收取。與傳統的融資類業務相比,家族信托短期內的收益無法滿足信托公司對于利潤的需求,從而導致國內信托在家庭財產類信托上的動力不足。
    3、缺乏政府科學引導與政策支持
    我國的信托業務目前主要在于幫助資金需求方搭建融資平臺,提供融資渠道。大多數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務時,通過信托架構的設計,以投資人或受益人取得高收益率回報為對價,向融資方提供資金支持。這一做法使信托背離了其原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甚至將信托扭曲為高收益率、高風險的“合法”民間借貸。這一現象除了是由市場需求所決定之外,也是由政府未能及時就信托產業做出正確導向,提供科學的產業政策而導致。
    在我國經濟改革不斷深化的關鍵時期,政府應做出有利于信托業可持續發展的政策調整,能盡快出臺與當前我國信托業發展相匹配的政策,同時各級地方政府也不應簡單地將信托等同于與銀行并行的融資通道。家族信托產品在我國的發售為政府及時調整信托產業政策提供了良好的契機,通過對于家族信托的政策支持,努力使信托業的發展回歸本位,以代人理財為基點來培育信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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