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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在家族信托業中的專業服務作用

    家族信托產品由于其新穎性、復雜性、推廣時間短等特點,可能具有更多、更隱蔽的法律風險,其運作涉及眾多的法律關系,如何適應這些法律關系的調整,則需要律師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支撐和服務。律師在家族信托運作的各個階段都能夠參與其中,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
    (一)前期研發階段的法律服務
    任何信托產品的設立都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信托項目立項前律師主要應對信托財產和項目目的兩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1、信托財產合法性審查
    家族信托中,只要是委托人的財產,[注冊開曼公司常見問題]都可作為信托財產并服務于特定的信托目的。由于信托財產具有財產隔離的作用,信托機制具有財產轉移的特性,信托財產很可能為委托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得。根據信托法律的規定,信托財產必須是投資者自己合法擁有的財產,否則應認定信托目的非法。律師在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的過程中,根據自己的專業化知識和從業經驗,在各類信托文件中建立“防火墻”來避免這種風險。
    另外,家族信托的產品設計要根據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在收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等多方面的調研基礎上,設計出符合客戶需求的產品。因此,在信托產品前期的研發階段,律師應就信托產品的產品設計與投資收益的制度安排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咨詢。當信托產品的開發、產品設計中遇到法律問題或障礙時,律師可以及時進行法律論證,并提出解決法律問題或規避法律障礙的律師建議。
    2、信托目的合法性審查
    任何信托產品必須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這是信托公司設立信托產品的基本前提,除了要符合《信托法》,當然也要遵守其他法律法規、不能損害國家、個人和其他組織的利益,家族信托也不例外。根據《信托法》的相關規定,信托資金應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其他有關規定。因此,律師可以根據家族信托所涉及的領域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合規性審查。
    (二)信托產品設立階段的法律服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任何信托產品的設立都必須由專業律師對信托資產及信托資產投資單位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法律意見書。信托公司委托專業律師進行盡職調查,不僅是其履行謹慎義務的體現,也有利于提高自身風險管理的能力。
    經過了前期的盡職調查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后,信托產品進入正式的設立階段。設立階段中,合同當事人將簽訂一系列的信托文件。對法律要素過于專業化的信托文件等,應由專業律師來把握。律師主要可就信托架構的優化與信托合同的完善兩方面提供更為切實可行的方案,使委托人、信托機構和受益人達到多贏的目的。
    1、優化信托架構
    信托財產獨立性特點使信托一旦有效設立,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項獨立的財產。就委托人而言,其一旦將財產交付信托,即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從而使信托財產完全獨立于委托人的自有財產。這難免讓富豪們擔心其苦心經營的企業及其積累的財富將完全受制于他人。在實踐操作中,委托人不會失去對信托財產的有效控制,而是通過信托架構的設定等其他方式繼續對財產進行管理。方法之一是通過由信托設立子公司,由該子公司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而委托人則可以由信托文件委任擔任該子公司的董事等職務,從而實現其對信托財產的直接管理,而信托公司則需要對子公司的運營負監督的職責。子公司的經營收益將被歸屬于信托財產,受益人則可以根據信托文件的相關條款取得該信托財產收益。
    同時,為保證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盡到勤勉義務,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設置保護人制度,對受托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保護人在家族信托法律關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其對信托的運作起到監督的作用。保護人這一角色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在信托文件中約定,一般來說,保護人可以由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其信任的人士(如律師)來擔任。對于保護人在信托架構中的權利設置,鑒于保護人并非受托人,對信托財產不應進行直接管理,因此建議僅賦予其對受托人就信托財產所做的重大決定的否決權。
    另一方面,委托人過度的行使其對信托財產的管理權利將可能導致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喪失。若信托的設立單純的只是一個空殼,而對信托資產的管理經信托合同的種種設置而完全受制于委托人,則這類信托的存在將挑戰信托獨立性的特性。因此,在信托文件的設定時,不僅需要關注保障委托人的權益,同時也要避免信托獨立性的喪失。
    2、完善信托條款
    家族信托一般可以存在上百年的時間,[BVI公司年審]是委托人在設置時對其財產所做的一個長久規劃,因此具有經歷時間長,存在動態因素多,不可預測性強的特性。例如,委托人、受益人、保護人在家族信托的存續中出現了不能繼續勝任或死亡情形時,承繼規則的建立將直接影響家族信托是否能穩定的繼續存續。此時,可在信托條款中約定“受益人、保護人死亡的情況下可以首先由委托人另行指定;若委托人已先于受益人、保護人死亡的,則可以由受益人、保護人自己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士(一般為家族成員)繼承原受益人或保護人所享有的收益權及管理、監督的權利”,這樣的條款設計可使信托關系在信托當事人出現變化的情況下完成順利的過渡,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可見,在信托設立時,信托各方應對信托條款的各方面進行細化磋商,以保障信托能按委托人意愿合理有效的長期存續。律師在信托設立時的參與,有助于將信托條款設置的更加完善。如上述通過保護人角色與信托管理委員會的設置,以加強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并盡可能地達到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與受托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另一方面,與家族成員直接持股相比,家族信托往往會明文禁止股權轉讓,從而阻塞甚至封閉了這一出路。為避免家族信托僵局的出現,律師可在信托文件中設置有效決策監督與調解紛爭的治理機制,使家族信托能夠穩定、有效的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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