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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信托是由哪個部門監管?怎樣監管?

    最初是人民銀行行使對信托行業的監管。見下面信托法的條款。
    第五十一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制訂本公司的信托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北京注冊香港公司服務] 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托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分別核算,并對每項信托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托業務及非信托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托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托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并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信托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托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托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從業人員實行信托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荚嚭细竦,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托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托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信托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托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托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托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并責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信托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采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并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托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后來改為銀監會。具體有銀監會非銀司負責,當地銀監局落實
    具體的是信托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托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托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托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托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托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托法規建設的滯后可能與信托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托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托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托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于綜合類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于信托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托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托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如何在廣州注冊香港公司服務]信托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于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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