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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信托與境內信托有什么區別

    境內外家族信托的區別


    近年來,隨著財富客戶對于家族信托的認識不斷深入,以往對境外家族信托盲目崇拜的情況已經有所好轉。人們只有深入了解了境內外信托的區別、各自的功能,才能正確選擇、設立適合自己的家族信托。


    總體而言,境內外家族信托在服務內容、法律監管、信托架構、信托財產、管理運用等方面都存在區別。



    境外信托與境內信托概念區別
    境外信托,也稱為離岸信托、外國信托,一般是指在財產授予人的注冊成立地點以外的司法權區設立的,信托關系人及信托行為一般在境外離岸地的信托。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托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如一個中國或美國委托人在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 設立的家族信托,這個英屬維爾京群島(BVI) 家族信托一般適用BVI的法律并由當地法院管轄。離岸家族信托的設立地和離岸公司的設立地選擇是重要因素。通常考慮法律制度、稅收政策、國際聲譽和維護成本。目前境外信托常用的離岸地點有開曼群島、澤西島、BVI等。


    境內信托,也稱為在岸信托、國內信托,是指設立在國內,信托關系人及信托行為在國內進行的信托。例如,一個中國委托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家族信托,或者一個美國委托人在美國境內設立的家族信托,都可稱之為在岸信托、境內信托或國內信托,在岸家族信托一般適用當地的法律并由當地法院管轄。


    法律政策層面的區別
    我國是大陸法系,屬于成文法國家,而歐英包括大部分離岸地都是英美法系,屬于判例法國家。


    境外法律對信托的類型、受托人權利、不同類型信托資產隔離程度、保護人的權利都有明確的規定。而國內法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例如我國《信托法》共計七章內容中,分別對信托設立的形式與條件、信托財產的范圍、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信托成立后的變更、終止等事項均進行了規定,該等規定不僅適用風靡多年的集合資金信托,也同樣適用于家族信托。


    除了《信托法》及其對應的信托法釋義外,境內家族信托的監管機構——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還在2018年8月17日發出“信托細則(37號文)”中明確了“家族信托”的定義,也在文件中明確了家族信托對于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的作用。


    但是,市場上也有一些境內法律不完善的聲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兩方面:
    第一,境內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缺乏,導致股權、房產等類型的資產,裝入信托成本極高;
    第二,境外信托發展百年,對于很多爭議都有判例可尋,有確定的裁判結果,客戶對于法律的確定性會更強。境內家族信托從2012年至今才7年的發展時間,確實需要很多空間去完善發展,但是7年來也從未出現過一單關于家族信托爭議的案例,這也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境內家族信托法律上的穩定性。


    信托財產類型的區別
    從信托財產的類型而言,目前境內家族信托還是以現金和金融資產為主,還包括一部分保單,股權、房產雖然可以裝入但是成本較高。


    境外家族信托可以裝入的財產類型非常豐富,理論上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任何財產都可以裝入,如房產、股權、私人飛機和游艇、賽馬等。


    信托財產管理運用的區別
    目前境內家族信托,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既承擔了信托事務管理的責任,同時也要負責對信托財產的投資管理。
    而在境外家族信托項下,受托人特別是獨立受托人通常只承擔搭建信托架構、進行信托事務管理,信托財產的投資運用可以由委托人自行決策或者聘請專業的投資顧問進行操作。


    家族信托實體表現的區別
    目前境內家族信托的實體表現為信托公司為家族信托在銀行開立的信托專戶,信托財產在這個專戶里進行保管運作、獨立核算。


    而境外家族信托更像是一個類似公司的實體,由這個實體持有金融資產、股權、房產等各類資產,并由專人進行運作管理。


    相對而言,境外家族信托雖然受托人選取范圍廣,可以裝入的資產豐富而且資產裝入比較簡便、成本也不是特別高,但也存在一定問題:


    境外信托雖然可以裝入的資產類型豐富,但必須是境外資產,境內部分的資產必須先變成境外控制后才能裝入境外信托;
    因為受托人資質相當寬泛,有可能面臨來自受托人的道德風險,特別是全權信托,受托人酌情權很大,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管理財產,導致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被侵害;



    國內家族信托的法律依據為《信托法》,加上我國屬于成文法體系,司法機構審理案件時均以法律的明確為依據,因此,即便未來家族信托發生法律爭議,法官需要根據《信托法》來審理案件,因為法律本身具有穩定性,因此法官對該等法律糾紛的審理結果具有一定的確定性。相比之下,境外家族信托大多依據英美法而設立,英美法系大多為判例法國家,即法官一定程度可以“造法”,在先審理的判例極大可能被在后審理的類似案件的法官作為判例依據來判定新的案件結果的走向,因此,境外家族信托若發生爭議,即便在境外同樣的法域下,相同的爭議情形都可能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


    大部分國內高凈值人士對境外的法律并不十分了解,加上語言障礙,信托架構、合同條款設計可能不夠完備,可能導致未來受益人挑戰信托比較容易成功。


    境外家族信托一旦發生海外訴訟,訴訟成本也非常高昂。
    境內家族信托雖然目前信托財產類型相對比較單一,但在監管、委托人權利保留、可預期性等方面存在優勢。由于境內家族信托只能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目前國內共68家信托公司,除了受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約束之外,還處于銀保監會的嚴格監管之下,服從銀保監會發布的各項政策文件,接受銀保監會的各項檢查。


    其次,相比境外信托,我國《信托法》賦予了委托人更多的權利,實踐操作中委托人對家族信托的指示管理也相對便捷,因此境內家族信托的可預期性相對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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