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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稅收優惠介紹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
    香港LPF制度自2020年8月31日實施,兩年多來亦取得了不俗的成績。目前,已有超過550個LPF在港注冊。
    香港LPF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適用場景則十分廣泛,除作為風險資本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載體外,亦可適用于并購基金、房地產基金、信貸基金、投資加密貨幣和虛擬資產基金等。
    香港《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以下簡稱“《稅務修訂草案》”),旨在為在港營運的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

    LPF稅務寬減條件
    根據《稅務修訂草案》規定,符合稅務寬減條件的附帶權益,其利得稅稅率將為0%,且100%的附帶權益將不會計入受雇入息以作計算薪俸稅之用,亦即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員獲發的附帶權益將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
    獲得上述稅務寬減需要滿足《稅務修訂草案》規定的若干條件,其中主要包括:
    1、發放者
    須為經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證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創科創投基金公司。
    2、收取者
    (1)須為發放者提供在港投資管理服務或安排在港提供該等服務,投資管理服務包括向外部籌措資金、研究潛在投資者并提供意見、管理/處置財產及投資、協助所投實體籌措資金;且
    (2)須在相關課稅年度內滿足實質活動要求,以符合OECD最新國際稅務標準,具體包括在港雇用2名以上合資格全職雇員,并承付200萬港元以上的在港營運開支。
    3、附帶權益
    與附帶權益掛鉤的利潤關聯回報,須達到管限該基金運作的協議中指明的基金持有投資的優先回報率。
    由于現行《稅務條例》(第112章)規定特定目的實體只可持有和管理所投資的私人公司,而不能持有和管理其他金融資產。為便利基金在港營運,《稅務修訂草案》規定:將容許某基金擁有的某特殊目的載體持有和管理《稅務條例》(第112章)附表16C中的資產類別,具體包括證券、期貨合約、存款、交易所買賣商品、外幣、場外衍生工具產品等。

    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1、利得稅
    根據香港《2019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和《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1號》規定,滿足一定條件的在港LPF可適用統一基金體系下的利得稅豁免。同時,如LPF設立了特殊目的載體且其唯一功能系持有目標公司股權的,則該等特殊目的載體亦能在同等范圍內享受稅務豁免。
    2、印花稅
    LPF的權益并非該基金發行的股份、股額、債券證、債券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也并非單位信托計劃下的單位,不符合香港《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2條所訂的“證券”定義,故在LPF資本投放、轉讓、提取等環節,均無需繳納印花稅(以股票、不動產等應課稅資產進行資本投放或分派利潤的,仍須繳納印花稅)。
    3、其他稅項
    香港不征收資本增值稅,亦不就派付股息、利息及資本返還征收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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