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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監管,促進信托公司安全、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注冊香港公司費用]是指根據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各固有資產項目、表外項目和其他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對信托公司實施凈資本管理的目的,是確保信托公司固有資產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動性,以滿足抵御各項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
    本辦法所稱風險資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標準計算并配置給某項業務用于應對潛在風險的資本。
    第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
    第五條 信托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結構和業務開展情況,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管理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及最低要求、風險控制指標、風險資本計算標準等進行調整。
    對于本辦法未規定的新產品、新業務,信托公司在設計該產品或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托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審慎確定相應的比例和計算標準。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對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及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凈資本計算
    第八條 凈資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
    第九條 信托公司應當在充分計提各類資產減值準備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計算凈資本。
    第十條 信托公司應當根據不同資產的特點和風險狀況,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系數對資產項目進行風險調整。信托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將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類資產合并計算,按照資產的屬性統一進行風險調整。
    (一)金融產品投資應當根據金融產品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調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或其他理財產品的,應當根據承擔的風險相應進行風險調整。
    (二)股權投資應當根據股權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三)貸款等債權類資產應當根據到期日的長短和可回收情況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資產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分類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對于或有事項,信托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根據出現損失的可能性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信托公司應當對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等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風險資本計算
    第十二條由于信托公司開展的各項業務存在一定風險并可能導致資本損失,所以應當按照各項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計算風險資本并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有相應的凈資本來支撐。
    第十三條信托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信托業務和其他業務,應當計算風險資本。
    風險資本計算公式為: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信托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風險資本。
    固有業務風險資本=固有業務各項資產凈值*風險系數。
    信托業務風險資本=信托業務各項資產余額*風險系數。
    其他業務風險資本=其他各項業務余額*風險系數。
    各項業務的風險系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發布。
    第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業務的規模和規定的風險系數計算各項業務風險資本。
    第四章 風險控制指標
    第十五條 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
    第十六條信托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
    (一)凈資本不得低于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
    (二)凈資本不得低于凈資產的40%。
    第十七條信托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要求。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信托公司董事會承擔本公司凈資本管理的最終責任,負責確定凈資本管理目標,審定風險承受能力,制定并監督實施凈資本管理規劃。
    第十九條信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凈資本管理的實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凈資本管理的規章制度,完善風險識別、計量和報告程序,定期評估凈資本充足水平,并建立相應的凈資本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信托公司應當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信托公司以合并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二十一條信托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季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如遇影響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特別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信托公司總經理應當至少每年將凈資本管理情況向董事會書面報告一次。
    第二十三條信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對公司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并保證報表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信托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凈資本、風險資本以及風險控制指標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信托公司凈資本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與上季度相比變化超過30%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信托公司凈資本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方案,明確整改期限;
    (二)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調整業務和資產結構或補充資本,提高凈資本水平;
    (三)限制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增長速度;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進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紅利;
    (二)限制信托公司開辦新業務。
    (三)責令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
    第二十八條對信托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繼續惡化,嚴重危及該信托公司穩健運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措施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調整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二)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三)責令停業整頓;
    (四)依法對信托公司實行接管或督促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香港公司做賬報稅]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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