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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中國信托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信托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縮寫為CTA。
    第二條 協會是全國信托業行業自律組織,[注冊香港公司好處]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并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金融政策,規范營業性信托機構的經營活動,完善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部、外部關系,發揮協會在營業性信托機構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維護行業權益,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條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協會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制定同業公約和自律制度并積極組織實施;
    (二)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托,協助制定營業性信托機構的業務經營規則;
    (三)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就有關政策法規和涉及營業性信托機構共同利益的問題向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監管部門及時反映并提出建議和要求;
    (四)總結交流會員經營管理經驗,推進會員間的合作,開展業務交流;
    (五)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國內外有關經濟金融、信托經營方面的信息資料,提供咨詢服務,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信托業務方面的刊物,開展理論研究;
    (六)組織信托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理論水平;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表彰獎勵對同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七)組織促進國內外信托業的交流與合作;
    (八)宣傳、普及信托知識,開展投資者教育;
    (九)辦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或會員交辦、委托的事項,以及符合協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批準的營業性信托機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愿;
    (三)承認協會章程。
    條件成熟時,協會可以發展其他從事或研究受托理財的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條件和程序另行確定。
    第八條 協會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長初步審核通過;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按協會規定辦理有關入會手續;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
    (五)對協會工作的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制定的同業管理規定及各項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自身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主動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由協會收回會員證,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及同業自律管理制度的,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批準,協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內部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建議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勒令退會等措施。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各會員單位派代表組成,每一會員代表有一票表決權。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指定其他人員擔任會員代表時,需出具授權書。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協會的工作計劃;
    (五)審議批準各項同業管理辦法;
    (六)審議決定對違反協會章程及各項同業管理制度的會員處分;
    (七)按規定確定會費繳納標準;
    (八)決定協會合并、分立、終止事宜;
    (九)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為年度會員大會和臨時會員大會。年度會員大會在每年度結束后不遲于第二個季度召開,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
    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可以向理事會提議召集臨時會員大會,理事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集,四十五日內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可以采取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方式。現場開會方式時,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通訊方式時,視同所有會員出席會議,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會員通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委派。非會員理事包括專職副會長(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秘書長及信托業內專家代表。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每三年為一屆,理事連選可以連任。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理事職務,并由協會告知各會員單位。
    會員理事單位除須滿足本章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經營狀況良好,無違規行為;
    (二)積極支持協會工作;
    (三)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會員理事單位委派的理事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于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具備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信托業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
    (三)熱愛協會、能積極參與理事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決定設立內部機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八)擬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會員大會審議;
    (九)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報會員大會審議;
    (十)擬訂同業管理辦法,報會員大會審議;
    (十一)決定表彰獎勵和統計事宜;
    (十二)提出對違反本章程及各項同業管理制度和辦法的會員的處分意見、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十三)制定協會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會員大會授予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會。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應出具委托書,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代理人應當在委托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項職責。常務理事會成員須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單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由監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監事單位委派一名代表擔任。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換屆與理事會同期進行。
    第二十三條 監事單位除須滿足本章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經營狀況良好,無違規行為;
    (二)積極支持協會工作;
    (三)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監事單位委派的監事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于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具備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信托業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
    (三)具備相應法律和財務會計知識和經驗;
    (四)熱愛協會、能積極參與監事會工作;
    (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依照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開展工作;
    (四)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五)監督會員履行義務;
    (六)負責處理會員的投訴,也可委托秘書處辦理;
    (七)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經監事長或1/3以上監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會成員參加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條 協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專業委員會主任可由協會副秘書長兼任。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會長一人,專職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監事長一人。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專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并經理事會通過;監事長由監事會在監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信托公司行業內兼任其他職務。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三十條 協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較高的信托業務素質,并在信托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五)具備較好的組織工作能力和協調能力。
    第三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可以兼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協會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60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協會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三)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四)提名協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業務主管單位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的捐贈或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協會每個會員初次入會需繳納初始會員費;每年會員應繳納會員年費。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費應用于協會履行本章程規定的職責和進行協會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協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二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瑞豐注冊香港公司]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后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五十條 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18日第二屆會員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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