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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銀監會就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公開征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結合監管架構改革情況,近日,銀監會按照依法監管、簡政放權、規范統一、清晰透明的思路,組織修訂了《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并起草了《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目前,上述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征求意見稿正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銀監會網站公開征求意見。
    上述規章征求意見稿,[瑞豐德永在港注冊公司服務]集中體現和總結了銀監會簡政放權成果,進一步取消了部分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下放了對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政審批權限,進一步縮短了行政審批鏈條,進一步規范了行政審批行為,是銀監會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激發市場活力、推進依法監管的重要舉措。
    為保證規章修訂后行政許可工作的平穩過渡,銀監會還將做好建平臺、晾清單、抓培訓、后評估等配套工作。在將“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給市場主體釋放更多空間的同時,銀監會還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精神,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提高監管工作效率,將有限的監管資源向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環節傾斜,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提高監管威懾力,做到將“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更加有效地防范銀行業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銀監會成立以來,一直嚴格落實依法行政要求,規范行政審批程序,形成了兩法[1]、一條例[2]、一規[3]、四辦法[4]的行政許可法規框架,并根據金融改革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著力加快法規制定和修訂進程,增強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做到行政審批有法可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此次五部行政許可規章的修訂和起草,集中將銀監會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監管架構改革的成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總結和落實。
    此次修訂和起草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清減行政審批事項。根據銀監會印發的《關于推進簡政放權改進市場準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76號),在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征求意見稿中統一落實取消下列事項的行政審批:機構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審批;機構降格和臨時停業審批;機構由于變更名稱、股權、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前置審批事項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組織形式審批;信用卡章程審批;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審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機構內部平級調崗轉任任職資格審批等。此外,此次修訂主動取消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將支行分為管理型支行和經營型支行,取消對經營型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準。
    二是重置行政審批流程,下放審批權限,突出便民宗旨。此次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征求意見稿中,重點內容是重新劃分了監管事權,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相對人。對于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層面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一級分行及分行級專營機構籌建、境外機構設立以及修訂章程、變更注冊資本、更名、變更住所、重大股權變更、相關重大投資事項、跨境投資并購、總行層面的董事長、行長、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職資格和新增業務品種等由銀監會負責審批。對于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信托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等,除新設籌建、重組改制和終止事項由銀監會審批外,其余事項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業務范圍調整等均下放給銀監局審批。權力下放后,大量原來需經銀監局受理、初審,再由銀監會審查、決定的行政許可流程,調整為由銀監局直接受理、審查并決定,進一步方便行政許可相對人。
    三是規范統一行政許可條件,提高監管透明度。在上述規章修訂和起草過程中,銀監會“主動出擊”、“自我革命”,在法律授權范圍內,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對于同質同類事項,爭取做到條件一致、程序透明。條件一致: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為支持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創新發展,調整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對外投資和開辦業務的行政許可條件,與中資商業銀行許可標準保持一致。在《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將中外資集團設立財務公司的準入條件拉齊。根據實踐情況,比照中資商業銀行許可辦法,在《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增加了高管代為履職的規定。程序透明:與原許可辦法相比,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征求意見稿中全部刪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個案審核內容,從程序上保證了今后一律不再受理個案審批事項。下步將通過建設統一的準入信息平臺,實現準入審批過程的公開化、透明化。
    四是注重與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相協調。在此次修訂過程中,銀監會系統性的總結和歸納了現行有效的行政許可規范,及時將法律法規、銀監會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最新內容落實到五部行政許可規章中。與《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相銜接,《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取消了設立外國銀行分行需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的條件要求;取消了原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總行需“無償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作為下設分行營運資金的條件要求;對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由原“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修改為“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與銀監會已出臺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等相協調,在《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修改了上述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條件。
    為實現規章修訂后的平穩過渡,[瑞豐注冊外商代表處服務]銀監會將從“建平臺、晾清單、抓培訓、后評估”四個方面,做好配套工作。一是建平臺。建設統一的準入信息平臺,實現準入審批的公開化、透明化。具體審批項目、流程、材料和批復意見都即時上網公布,自覺接受監督和評議,實現審批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二是晾清單。五部行政許可規章頒布后,銀監會將就各審批項目的環節和步驟制定操作細則,并修訂公布相關材料目錄清單,以更加方便行政許可申請人。三是抓培訓。在新制度過渡期間,銀監會將開展全系統的培訓活動,既要培訓具體行政審批流程,也要培訓簡政放權、為民監管理念和精神,上下統一思想,保障監管機制改革的順利推進。四是后評估。建立銀監會對派出機構履行行政審批職責情況的后評價機制,凡發生派出機構未盡到市場準入監管責任的,銀監會可視情況約束或上收監管權力,并進行監管問責。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3]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4]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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