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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重組上市IPO

    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創新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鼓勵信托投資公司業務創新,[注冊英國公司條件]促進信托行業健康規范發展,銀監會決定開展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創新試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資公司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創新試點(以下簡稱創新試點)應在管理嚴謹、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行,符合本通知規定和有關監管要求,充分體現審慎經營、自律和市場約束原則。

    二、信托投資公司開展創新試點,應當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申請創新試點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業績,具有規范的透明度要求和信息披露制度;

    (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已結束的信托產品全部按合同約定履行,現有信托產品運行平穩;

    (四)最近年度提足各項損失準備后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自營業務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有關監管要求;

    (五)最近連續兩年監管評級優秀或者良好;

    (六)具有開辦創新試點業務所需的機構、團隊和專業人員;

    (七)具有相應的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及管理信息系統;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三、信托投資公司申請創新試點資格,應當向銀監會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書(含創新試點可行性報告、創新產品設想及主要風險狀況描述);

    (二)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最近連續兩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告;

    (三)公司已結束集合信托計劃統計表(見附表);

    (四)公司全部存續集合信托計劃運行狀況說明;

    (五)公司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的評估報告;

    (六)負責創新試點的高管人員和主要專業人員名單、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

    (七)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及管理信息系統的詳細說明;

    (八)董事會同意參與創新試點的決議或批準文件;

    (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申報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對創新試點相關事項的真實、完整、合規和風險控制等負直接責任的自律承諾書;

    (十)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和郵編;

    (十一)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信托投資公司申請創新試點資格,應逐級報批。銀監局負責初審并在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銀監會審批;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投資公司直接報銀監會審批。銀監會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后,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由提出申請的信托投資公司有關董事、高管人員、主要專業人員參加答辯,并在三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五、信托投資公司取得創新試點資格后,可以自行設計和推介創新產品。創新產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受益人須為凈資產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的機構投資者,單個產品的信托合同份數不受數量限制,單個機構投資者的最低合同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二)信托期限應根據信托業務性質、風險特點和信托財產種類審慎確定;

    (三)信托財產應當實行第三方托管;

    (四)信托資金的運用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五)信托資金可以進行組合運用,組合運用應有明確的運用范圍和策略;

    (六)禁止將信托資金運用于信托投資公司關聯方,禁止以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禁止將不同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七)信托文件應約定受托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建立受益人大會制度,并在信托文件中載明大會的組成權限、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形式等召集程序、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托業務經營規則。

    六、信托投資公司推介創新產品,可以在注冊地以外地域采取私募式路演方式進行,但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推介活動應遵循下列原則:要有規范和相近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業務的風險收益特征,不得使用可能影響參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充分揭示參與信托活動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不得對過去的業績作夸大介紹或貶低同行;不得使用與法律文件和推介材料不符的文字,或者存在其他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

    七、創新試點公司辦理創新試點業務,應當于簽訂信托合同的同時,與委托人簽定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風險申明書內容應當符合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如實申明、充分揭示創新產品包含的行業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等各種風險,并在風險申明書醒目位置提示“投資者審慎投資、風險自擔”。

    八、創新試點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托文件的約定按時披露信息,董事長、總經理和信托財務負責人應承諾對所簽署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定期不定期對創新試點公司有關情況進行檢查評估。信托投資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本通知要求從事創新試點活動的,應當根據銀監會提出的整改建議,限期整改。對于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銀監會將暫停或取消信托投資公司的創新試點資格,調低其監管評級水平,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或者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十、[注冊英國公司好處]各類金融機構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信托投資公司的創新產品。

    十一、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內各信托投資公司及有關金融機構,認真遵照執行并總結經驗。創新試點期間如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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