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調整信托關系,規范信托行為,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托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三條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統稱信托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民事、營業、公益信托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 受托人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條 信托當事人進行信托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托的設立[注冊德國公司]
第六條 設立信托,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八條 設立信托,[德國注冊公司]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