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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么要設立信托(Trust)

     

    首先我們來看看什么是信托(Trust)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托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四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以及保護信托協議的保護人。



    委托人(Settlor)

    委托人是信托關系的創立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收益權。指定受托人并有權監管受托人實施信托。


    受托人(Trustee)

    受托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責任。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托財產的義務。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收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保護人(Protector)

    保護人的作用就是保護信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通過牽制受托人的權利達到保護受益人在信托中的權益,是信托關系中的“監督者”。


    明確了信托的概念和與信托有關的四方面當事人,下面咱們說說設立信托的五大目的:


    遺產繼承和規劃

    在死亡的情況下,因信托資產不構成死者遺產的一部分,對這些資產不需要遺囑認證,從而避免資產糾紛。在某些民事法律管轄區,強制繼承是一個普遍問題,這可以在適用的信托法(如新加坡的)中得到解決,此類法律具有反強制的繼承權條款。


    財產保護

    由于信托資產的所有權屬于受托人,而非委托人,信托可以為債權人和其他當事人提供資產保護。


    家族財富規劃

    對于財務安排復雜的家族而言,信托是理想的解決方案。對于有特殊需要的家屬或無法負責人地管理財務的人,信托所提供的服務也是理想的解決方案。


    保密性

    信托不需要向任何法定記錄注冊。信托協議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嚴格的私人協議。信托也可以通過使用第三方以托管協議的方式持有信托資產,進一步增強信托的保密性。


    稅務籌劃

    某些情況下,信托也可以作為一個稅務籌劃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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