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id="ysaak"><acronym id="ysaak"></acronym></dl>
  • <button id="ysaak"><input id="ysaak"></input></button>
  • <rt id="ysaak"></rt>
    • 信托基金|財富傳承管理|家族辦公室
    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新信托法放權 離岸信托特許投資門檻降低

    盡管起步較晚,但香港對信托法的修訂仍然激動人心。一些改革甚至走在了英國新加坡的前面。更高的靈活度、更透明的權責分配,將使香港在全球信托版圖中更具競爭力。
    一提到離岸家族信托[在青島注冊香港公司服務]律師會脫口而出開曼群島BVI(英屬維爾京群島)、澤西島等避稅天堂;香港的私人銀行家或許會推薦給你監管更成熟的新加坡和英國;若未來有移民規劃,澳大利亞和新西蘭也是不錯的選擇。唯獨,沒有人會提到香港。
    因為這里的法律79年如一日,專業受托人甚至不能收取服務傭金,古老的反財產恒繼原則和反收益過度累積規則,與現代高凈值人群的財富傳承格格不入。然而這一切隨著香港政府的“幡然醒悟”正發生革命性變化。
    121,香港全新的《信托法律》正式生效,新規對1934年和1970年的舊例作出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包括賦予受托人更大的預設權力,涵蓋投保、委任代理人、特許投資和收取酬金,廢除兩項普通法原則,引入反強制繼承權規則。毫不夸張地說,香港家族信托業直接從“中世紀”走入了現代社會。
    香港信托人公會主席、BCT銀聯集團董事總經理及行政總裁劉嘉時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專訪時表示,新《信托法》厘清了受托人、財產授予人和受益人各自的權力和義務,并輔以適當的制衡,為私人財富管理機構提供了誘因,重新接受以香港作為現代信托司法管轄區。
    受托人“掌權”
    香港信托人公會的調查顯示,截至2011年底,香港信托業持有資產2.6萬億港元,但其中絕大部門歸屬企業信托和退休金計劃(MPF),私人(家族)信托幾乎都傾向于使用離岸信托。
    即使2006年香港取消遺產稅,也沒有阻止香港富豪將金融資產轉向離岸信托。劉嘉時表示:“香港與新加坡的信托法本是同根生,兩地迥異的改革魄力最終導致南轅北轍。”
    早在200412月,新加坡政府就對信托法進行改革,允許外國人可以不受法定繼承權的比例限制,并清晰界定了受托人與授予人的關系。新加坡私人財富管理由此經歷黃金10年,成為“亞洲瑞士”。
    劉嘉時說:“可笑的是,就連香港本地的財富中介都不會推薦香港作為信托司法管轄地。改革不意味著香港會成為‘避稅天堂’,但只有厘清受托人的權力和義務,才能為財產授予人選擇香港提供動機。”
    根據普通法,除非信托文書授權或在特定情況下獲得授權,否則受托人不得收取酬金。“受托人既然不能收取傭金,怎么可能去盡心盡力維護受益人的利益?”劉嘉時說。
    新《信托法》對此作出了較大幅度修改,只要信托文書訂明收費事宜,專業受托人可從信托基金中收取酬金。同時,新規賦予受托人委任代理人、代名人和保管人的權力,受托人還可以根據財產市值購買等額保險,取消對受托人投保金額的限制。與新加坡不同,在信托文書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信托人可把信托基金的任何款項投資于特準投資項目。
    劉嘉時認為:“給受托人放權,等于間接維護了受益人的利益。權力與義務對等,受托人不再享有特殊豁免權,一旦管理失當或涉及誤導,受益人可隨時辭退或更換受托人,兩者相互制衡。”
    至于特許投資項目,港府也大幅降低了投資門檻,股本投資的市場資本額規定由100億港元降至50億港元,取消投資的公司必須5年派息的規定,改為在過去5年內有3年派息記錄,包含以股代息。
    “法律為財產授予人保留了對信托資產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權力。這相當于為家族信托增加了雙保險:受托人按照法定謹慎責任,利用保險、股票和基金投資來維持信托資產的穩定,財產授予人也可以根據不同時期的風險偏好更改投資組合,為在香港設立的信托提供了最大靈活性,這點對偏愛控制權的內地高凈值人群尤其重要。”
    劉嘉時預期,新法生效后,會吸引更多內地富人選擇以香港為信托司法管轄地;而私人銀行等財富中介因為權責更加清晰以及管理信托的靈活性,會把香港等同于新加坡、英國等現代信托地,逐漸提升香港家族信托的認受性。
    反強制繼承權
    新《信托法》中另一引人矚目的焦點在于引入了反強制繼承權規則。
    所謂強制繼承權,常見于內地法管轄區,旨在限制立遺囑人決定如何轉移死后遺產的自由。比如,必須把遺產的某一部分預留給妻子或直系親屬的繼承人,若這些強制繼承人可得的比例無法滿足,就會從立遺囑人生前設立的信托中支取。
    劉嘉時分析,一旦香港設立的家族信托與內地法系的強制繼承原則發生沖突,如何界定信托財產的司法管轄權至關重要。只要信托文書訂明受香港法例規管,海外的強制繼承權不會影響財產授予人在生時把流動資產轉移至該信托的有效性。
    以內地高凈值人群為例,[在廈門注冊香港公司服務]不少有多個子女,假以時日,二代爭產糾紛會浮現。財產授予人利用離岸信托確定財產分配比例,一旦境內出生的子女以強制繼承權為由提起訴訟,境外身份的子女就可以香港的反向規則加以制衡。
    盡管起步較晚,但香港對信托法的修訂仍然激動人心。一些改革甚至走在了英國、新加坡的前面(香港可設立永續信托,英國和新加坡各為100年和125年固定期限)。更高的靈活度、更透明的權責分配,將使香港在全球信托版圖中更具競爭力。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RICHFUL瑞豐
    客戶咨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京ICP備11008931號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