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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基金|財富傳承管理|家族辦公室
    企業重組上市IPO

    2021年家族信托境內境外“兩重天”

    家族信托作為國內新生事物,表面火爆的背后還有諸多不確定因素,無論在境外還是境內,并非全是無憂良品。



    全國“首善”曹德旺先生講過一個故事:獲取財富的過程,就像遠航的漁夫駕駛著漁船到大海中去打魚,他很幸運,打回來了幾千公斤。


    如果漁夫把這些魚腌起來,或者冷凍起來放到一個合適的地方保管。同時他寫了一張字條,意思是:如果他去世了,哪些歸大兒子所有,哪些歸小兒子所有。在他去世之前寫的字條就叫遺囑。


    如果漁夫改變了主意,因為他擔心在去世之后,按遺囑把魚直接分給兩個孩子,他們不知節儉,很快就吃完了;或者擔心他們坐享其成,守著父親留下的魚,自己反而不思進取。于是漁夫想了個辦法,把腌好的魚交給一個他信得過的人,如果漁夫不在了,由這個人按照漁夫的意志向兩個兒子進行分配,不再一次全部分給兩個兒子。漁夫這種辦法就是最簡單的信托


    漁夫信得過的人是受托人,漁夫的兩個兒子是受益人,腌好的魚就是信托財產。受托人雖然直接持有信托財產,但他只有管理權,信托財產的受益權或真正的受益權利人是兩個孩子。


    如果漁夫把那些魚不留給孩子們,也不交給受托人,他把魚全部捐出去,成立一個組織,歸這個組織所有,這個組織就是基金會。[如何注冊香港協會社團]




    基金會與信托最大的區別就是基金會具有法人資格,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而信托是一種財產管理方式,不具有法人資格,本身不能擁有財產。但基金會這種法人又沒有股東。漁夫用捐出去的魚成立基金會,由基金會用這些魚去開展一些慈善活動,給那些需要幫助的人。如果這位漁夫的國籍是英國或美國的話,用這些魚在幫助別人的同時,基金會也可以在兩個孩子之間進行定期分配。同時,漁夫還可以把他們家另一樣重要的財產——漁船,信托給基金會持有,從而保證漁船不被兩孩子將來的配偶或債權人拿走。


    漁夫的故事,告訴了我們財富傳承的三種工具——遺囑、信托和基金會,揭示了財富傳承的奧秘。
    信托財產――風險隔離的“防火墻”


    默多克與鄧文迪離婚,鄧文迪所分得的財產與人們的想象相差甚遠,而且默多克家族最核心的財富——新聞集團的股權,鄧文迪只能望洋興嘆。究其原因,是默多克嫻熟地運用了交叉工具,即家族信托和婚前協議,對家族財富進行了安全保護。據媒體報道,默多克至少設立了三個信托,其中至少有兩個信托,把鄧文迪擋在了新聞集團股權財富的外圍。其中一個信托排除了股權及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再加上雙方簽署的婚前協議“加固”了這堵隔離墻,使二人離婚時,鄧文迪無權分割公司股權;另一個信托,是針對兩個小女兒設立。


    媒體總是引用他的一句話,她們(兩個小女兒)享受家族財富權益,享有公司股權的財產權利。兩個未成年的小女兒,只享有信托受益權,公司的管理權由受托人享有,所以作為監護人的母親,鄧文迪仍無權代替女兒們提出公司股權的任何主張。


    這是境外信托,用很淺顯的幾句話分析,境外的信托由三方構成:假如某個人有一筆大額財富,委托人和他妻子是委托人,匯豐銀行是受托人;將來在一定情況下再指定受益人,他們婚后生育的孩子,也可以是受益人。還有一方,委托人交給匯豐之后并不放心,他還可以充當保護人或者另設保護人、監督受托人,保護信托的運行,看受托人是否按原來的意愿書和信托契約約定的方式、用途在管理支配財產。


    那么, 在信托設立之后, 信托財產到底是屬于誰的?真正財富的隔離,可以避債,可以避免政治風險,甚至有些人認為可以避免反腐敗。有報道說,在俄羅斯普京打擊腐敗,把一個富豪的財產收為國有,他在本國雖然沒有什么財產了,但是在BVI 依然是非常富有的。如果設立了信托,“我”的財產不再屬于我,那是否屬于匯豐?


    在英美法系中,從普通法角度,明確財產法律上的所有權歸屬于匯豐,屬于受托人。那所有權就應該屬于匯豐?在將來,匯豐是把錢給受益人的。受益人的權利是什么?是債權還是所有權?從英美法的衡平法角度,認為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是雙重的,不僅是受托人,而且還是受益人的。這就是為什么絕大多數真正意義上的信托在英美法下的根本原因。




    匯豐只能享受占有使用處分權,不能享受收益,只有受益人享受收益。信托設立人把某一項財產設立信托之后,把所有權拆分開,對受托人施加信托義務,使其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財產,并不得為自己謀取任何私利。對于默多克,GCM 公司作為受托人管理他的財產,這些財產就不再歸于他,而是GCM 公司和受益人雙重所有。默多克兩個子女享有公司財產,是把原來的財富指定給女兒受益,而非是女兒直接享受股票所有權。


    信托架構——境外上市的熱寵
    龍湖地產信托案例非常著名。之所以出名,不是股權架構復雜、信托協議寫得好,而是因為兩個該用信托的人,在該用信托的時候,用好了信托這個工具。公司在上市之前,夫妻兩人分別設了兩個信托,把BVI 公司分別裝了進去。龍湖地產是注冊在開曼的上市公司,從股權結構上,由兩個BVI公司持股,再上面還有一層,把兩個BVI 裝入了兩個信托。兩個BVI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價值400億,男方拿小頭,女方拿大頭。裝入信托之后,兩個BVI 公司股權的歸屬發生轉移,由受托人持有。夫妻二人所屬的家族成員是受益人。


    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受益人是要披露的,非上市公司的受益人是不披露的。龍湖地產老板夫妻二人,通過這種協議的方案,境外公司的股權,一個信托持有45%,一個持有30%,通過信托方式分開,和平離婚分手。公司上市后20 倍市盈率,兩人都受益、買原始股的股民也受益。否則,對于可能存在婚姻大戰,上市就會受阻,即使上市了股票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


    在2014 年之前,在美國或在香港
    上市的公司,基本都是紅籌架構,把股票裝入信托之中,受托人大多是UBS、寶盛、摩根等。裝入信托的股票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夫妻同意函。若單方將屬于共同財產的部分裝入了信托,可能涉及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信托就有擊穿的可能。中國國家信托法也有這方面的規定。


    把BVI公司裝入不同的信托架構,可能還有后續的問題。比如,孩子是如何設置為受益人的?因為信托受益人分別設在兩個信托里。再假如,若丈夫后來再婚,又生了孩子,這又如何加入信托?是共享受益人,還是從大信托中拆一個小信托出來,還是新設一個信托?是不是設一個子母信托比較好:原來的受益人對應原來的信托,新的受益人和新的信托重新設立。后續問題還有很多。


    龍湖地產是正面的案例,還有反面案例,如土豆網和趕集網。由于雙方對于婚內權益分割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男方向SEC 遞交招股文件后,女方向法院起訴,凍結了ICP 持證公司的股權,“土豆”上市受阻。對于上市公司的這種股權結構,要求絕對穩定,否則無法上市。不僅包括IPO 上市,還有定向增發或被并購。股權不穩定,也不能定增和被并購。
    家族信托——境內境外“兩重天”


    從2013年開始,國內家族信托開始火熱。
    據媒體報道,平安信托和招商銀行先后推出業內第一單,當年也被稱之為“家族信托元年”。現在有不少機構在開拓新的信托產品,但有人認為這些是“準信托”,產品契約相對復雜,有幾方合同:委托人與受托人簽合同,與管理人(銀行)簽合同或者三方之間還有合同。合同里約定:委托人是“我”,受托人是信托公司,管理人是銀行,受益人是“我”的子女,期限可能是二十年,也可能是五十年或者七十年。這些信托與集合資金計劃并無不同。委托人把錢轉移給信托公司或給銀行,約定一定期限后資金再回來,可能會有高低不等的回報。


    那根本問題出在哪里?境內信托和境外信托法律概念不一樣。雖然都可以約定,但隔離制度卻不同。
    我國實行“一物一權”的物權原則,把一千萬元交給受托人來管,債權人來追償,是否可以避債?大多數國內信托產品,會有一些承諾條款:如果有外債,有法院生效判決,不能對抗債務和判決,就沒有真正實現風險隔離。國家法律的物權制度非常嚴格,也有評論認為這樣的物權理論不夠靈活。


    所有權包括的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四個權能是統一的,一物一權。英美國家信托財產雙重所有權是信托制度的靈魂。正是這個基礎之上建立起信托受益人對受托人的監督權、知情權、撤銷權、恢復權、追及權等一系列權利;為防止受托人的道德風險,采取推定信托、過錯責任、衡平賠償等措施,使其嚴守忠誠義務、勤勉謹慎,“不敢越雷池半步”,實現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對此問題,很多法學工作者想不通,歸根到底是因為存在兩套法律體系。法律基礎上的一些差異和問題,導致很多信托產品設計,不能起到相對隔離。而且,目前大部分是金融資產、貨幣資金。對于不動產和股票設立信托,目前的規定不是很完善,沒有配套制度。


    考察信托的起源,最初英國普通法也是不承認信托財產的雙重所有權,產生糾紛之后,衡平法院才否定普通法院的判決,認定信托財產所有權既屬于受托人,也屬于受益人。并且,在英國對于沒有設立信托的財產,仍然是一物一權,信托財產雙重所有權只是一種特例。有法學家認為,這種財產權利形式作為一種特例引入我國,并不會引起法律基礎的動搖。


    境外信托——并非“無懈可擊”


    信托在境外的作用很廣,紅籌上市90%的公司都用了信托工具,在上市之前,架子都已經搭建好。前文曾提到,也許銀行、信托公司簽訂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信托,也經不起訴訟,但是境外信托就一定是無憂的嗎?事實上,也有被“擊穿”的可能,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擊穿”信托本身,二是實現“擊穿”的目的,這個第二層含義非常重要。境外信托本身很難攻破,但可以考慮用技術“擊穿”信托目的,直接影響境外信托的效力。


    香港家事法庭(后來到終審法院),在一個案件判決中,雖然說信托有效,但女方可以獲得對應金額的給付;雖然信托沒有被擊穿,但信托收益可以來執行。中國最高法院有一個案子:在境外哥哥無償轉贈上市公司的股票給弟弟,經過前后幾年的審理,最終最高院認定此案適用中國法律,該轉讓因侵犯配偶的合法財產權益,被判定無效。


    這個案例,對境外信托設立的效力及信托目的的實現有相當大的影響。因為中國公民在境外設立離岸信托,將股權裝入信托,若信托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這種裝入信托的方式,就相當于無償贈與,中國法院根據屬地原則享有管轄權,再根據“涉外法律關系適用法”,適用中國的法律,可以判定裝入信托的贈與無效,這是擊穿信托的模式。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終字第40號判決將可能成為擊穿境外信托的利器!這就為針對境外的案件轉到境內來訴訟提供了通道,關鍵是可以為當事人節約大筆的費用。


    在國外打官司很昂貴,在BVI,律師費率為700~1500美元每個小時,律師從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點,路途上的時間也算費用。官司打幾個月,費用可能高達200萬元人民幣。如果在境外訴訟,提起一個針對上市公司股權問題案件,律師費用沒有300~500萬預算,可能沒有實力打下去。


    家族信托,作為國內新生事物,表面火爆的背后,還有諸多不確定因素,無論在境外還是境內,并非全是無憂良品。在嘈雜的聲音之下,還需保持理智和清醒。只有優化結構,嚴謹條款,構建不同法律環境和基礎上的受托人監督、受益人保護和財產獨立隔離的風險控制體系,財富傳承、家業傳遞才能真正實現。[注冊香港公司條件]
    英國最高院也有一個案例,與我國最高院的案例有異曲同工之處,這兩個都是間接擊穿信托目的。一個英國人通過一間公司持有BVI 離岸公司的財產,被英國最高法院認為,這些財產是男方實質掌握的財產,擊穿法人制度的面紗,直接判令這些財產歸女方所有。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與股東財產分離制度在100多年前便已經確立,然而在列支敦士登法院卻被揭開公司面紗,打破股東與公司相互獨立的限制,這對于擊穿離岸信托具有重大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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