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實現家族財富風險的全面隔離。《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五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該規定意味著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可避免因財產混同、債權人追索等原因造成財產損失的風險,從而實現風險的全面隔離。
2. 滿足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的多元需求。現金、房產、股權和其他實物資產等,都可以放入家族信托中,且可以通過信托架構進行稅收籌劃,實現避稅功能。另外,還可以對家族財富進行個性化分配和傳承。
3. 滿足家族企業治理和持續發展需求。將家族企業的股權和其他財產放入家族信托,通過家族憲章建立家族與家族企業的治理架構,并對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進行規制,不一定由家族后人掌控和經營企業,而是選擇職業經理人,讓缺乏經商天賦的家族后人僅可以從家族信托享有收益權,定期領取生活費,避免因子女分家或者經營不善等原因導致家族財富縮水和企業競爭力下降。
4. 家族信托具有保密性、連續性和穩定性。家族信托可對委托人信息高度保密,且由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續而影響其有效性,令家族信托可以長期穩定存續。
雖然銀保監的上述通知,僅明確了信托公司可以從事家族信托業務,但是首次對家族信托進行了定位,且明確家族信托不適用《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即資管新規),這無疑是一個重大利好。
未來是否應改變只有信托公司才能從事家族信托業務的觀念,以及監管部門如何監管家族信托業務,都值得探討,方能更好地促進國內家族信托業務發展。
現實中,隨著社會財富的快速積累,以及部分家族企業接班期的到來,如何對家族財富保障和傳承進行及早安排,已然成為超高凈值人群和企業家們迫在眉睫的任務,我們也看到民間的家族辦公室正在如火如荼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