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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公司非典型通道業務責任承擔問題解析

    通道類業務的確是信托糾紛的高發區之一,99號文中的相關規定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對規范以后的銀信合作業務很有幫助。
    銀監會《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正式頒布后成為近期信托業內一個炙手可熱的話題。99號文對信托公司防范化解風險、明確轉型方向、完善監管機制等若干重要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就通道類業務的責任劃分問題,[長沙 注冊香港公司服務]99號文規定:“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產品和合作業務,必須以合同形式明確項目的風險責任承擔主體,提供通道的一方為項目事務風險的管理主體,厘清權利義務,并由風險承擔主體的行業歸口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切實落實風險防控責任。”
    作為協助信托公司處理了大量各類信托糾紛的專業律師,我們認為通道類業務的確是信托糾紛的高發區之一,99號文中的相關規定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對規范以后的銀信合作業務很有幫助。
    根據了解,通道類信托計劃往往會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金融機構之間的優勢地位不同而表現為不同的形式,其中一類即是合作金融機構完全隱名的“非典型通道類”項目,這一類項目在實踐中不在少數,但卻與99號文的規定有明顯差距,銀行雖然主導項目但卻不承擔任何風險,信托公司干的是通道類業務,收的通道的費用,承擔的卻是主動管理型信托計劃的責任。
    此類項目一旦發生糾紛,往往會導致信托公司陷入舉步維艱,有苦難言的尷尬境地。
    以下,我們即基于曾經代理過的案例,結合99號文及其他相關文件的規定,淺析信托公司在非典型通道項目中如何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非典型通道項目的特征
    據了解,銀監會《關于調整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凈資本計算標準》”)明確提出“事務管理類(通道類)”和“非事務管理類(非通道類)”信托業務的概念。
    其中事務管理類信托,是指委托人自主決定信托設立、信托財產運用對象、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等事宜,自行負責前期盡職調查及存續期間信托財產管理,自愿承擔信托投資風險,受托人僅負責賬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財產等事務,不承擔積極主動管理職責的信托業務。
    可見,這種信托計劃中合作的金融機構之間權責劃分明確,屬于典型的通道類業務。
    但是,現在市場上的很多通道類業務并不像《凈資本計算標準》中規定的那么明確,很多項目僅是具備通道類信托計劃的部分特征,這類信托計劃可稱之為非典型通道項目。其主要的特征是:
    1.通常由銀行擔任主導方
    這類項目中,通常由銀行擔任主導方。該銀行有可能是項目公司的開戶行或者與項目公司有其他千絲萬縷的聯系,通常因為貸款額度或其他原因,銀行不便于直接向項目公司發放貸款,因此銀行會將項目推薦給信托公司。
    在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后,銀行又作為銷售渠道,幫助信托公司推介信托產品以匯集資金。
    2.信托公司處于相對弱勢的一方
    在這類信托計劃中,信托公司常處于弱勢的一方,體現為信托公司在項目選擇上自主性受到限制,所能收取的信托報酬較低以及銀行作為推介渠道拒絕披露完整的委托人信息等。
    3.銀行處于完全的隱名狀態
    以我們曾辦理過一起糾紛為例,某銀行向某家信托公司推薦項目,銀行方面表示項目公司是該行的優質客戶,資信情況優良。
    信托公司聽信了銀行方面的推薦,即設立了一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于該項目公司,而銀行則將信托產品全部推介給其自身的高端客戶。
    該項目中,信托公司報酬不到1%/年,而銀行收取的服務費接近4%/年。在全部的信托項目文件中,該銀行的角色僅為資金保管行,不參與信托資金的使用。
    該行甚至拒絕與信托公司簽署推介協議,而且僅向信托公司披露了很小一部分委托人的真實信息。
    因此,在此類信托計劃中,銀行完全不參與信托法律關系,也不擔任投資顧問等角色,至多只擔任信托計劃的推介方和信托資金保管行。
    銀行甚至會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計劃說明書、風險申明書及信托合同中寫明銀行不承擔任何兌付責任。銀行獲取收益的主要方式是收取高額的保管費或咨詢費、服務費等。
    二、非典型通道項目出現糾紛時,信托公司將面對哪些問題
    1.信托計劃可能存在先天不足
    基于對主導方的信任和依賴,此類信托計劃可能存在為急于完成項目而盡職調查走過場、合同內容過于原則、簡單等先天不足的問題。
    同時,由于交易對手往往與主導方有千絲萬縷的關系,導致信托公司對交易對手的議價、監管能力也受到影響,無法落實對公章、證照、賬戶等實際的監管過程,導致此類項目非常容易發生風險。
    另外,在個別案例中,信托公司聽信了主導方的口頭承諾和保證,甚至不要求交易對手提供任何實物抵、質押擔保,這也導致項目發生風險后,信托公司清收信托資金的資源非常有限,并可能引發投資人和社會公眾質疑的重要因素。
    2.信托公司無法控制推介過程,給信托合同效力留下隱患
    作為主導方的銀行往往向自己的大客戶推介信托計劃,而信托公司通常無法介入推介過程。銀行的客戶經理在進行具體的推介工作時,可能出于對信托產品不了解或急于成交等種種原因,會作出保本、無風險等承諾。
    更為嚴重的是,銀行客戶經理常常不會對投資人是否具備合格投資者進行審查,導致在實踐中存在大量“湊錢”認購信托計劃的情形。
    銀行出于客源保密的考慮,往往不會把客戶的準確信息告知信托公司,也不會安排信托公司面簽信托合同,導致信托公司也無法核實委托人的身份和資格。
    上述推介過程無疑嚴重違反銀監會《關于規范信托產品營銷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營銷通知》”)的有關規定,很可能給信托合同的效力造成潛在的不利影響。
    3.信托計劃發生糾紛時,與委托人聯系渠道不暢
    如信托計劃發生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或其他不適宜采用公告形式發布的通知(舉例而言,以受讓受益權形式進行剛性兌付)時,由于信托公司不掌握委托人的有效聯系方式,往往無法聯系到委托人,貽誤寶貴的時機。
    4.信托計劃發生糾紛時,信托公司需要獨立承擔相應責任
    由于銀行作為主導方卻在整個信托計劃中完全隱名,盡管信托公司在一定意義上是為銀行的客戶募集資金,是為銀行選的客戶做項目,但是從所有的交易文本上看,信托計劃為非事務管理型(非通道類),信托公司需要承擔更大的主動管理責任。
    盡管銀行在推介過程中可能有多種不當行為,但是銀行通常不會和委托人簽署任何書面協議,委托人往往也不會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留存證據,這都導致委托人往往難以追究銀行的責任。
    因此,一旦信托計劃因種種原因到期不能兌付,信托公司可能最終只能獨自面對來自委托人的壓力。即使信托公司最終向投資人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也難以向銀行要求追償。
    三、信托公司如何最大限度的進行自我保護
    我們理解,出現此類信托計劃的根本原因在于銀行等主導方的相對優勢地位,只要信托公司話語權不足就會產生類似的情況。
    對于信托公司而言往往只有兩個選擇:或堅持原則走人丟項目,或委曲求全留下賺通道費沖規模。我們希望能夠結合我們的實踐經驗,給信托公司第三個選擇,即在爭取得到項目的同時,實現最大限度的自我保護。
    1. 正確認識風險
    信托公司首先應該充分認識到,盡管此類信托由銀行方面“主導”,但是信托公司作為信托計劃的受托人應承擔相應的受托人義務。
    一旦信托計劃出現糾紛,信托公司應以積極的態度進行應對,一味的推諉和避讓是很難解決問題的。而且如果銀行完全隱名,信托公司的推諉一方面很難產生實際效果,另一方面反而可能激化與委托人之間的矛盾。
    在有上述的認識之后,信托公司應該努力在整個信托計劃的設計、盡調、銷售和運營過程中,保留銀行參與信托計劃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2.積極參與前期工作,不能因爭取項目而忽視風險防控
    在項目前期進行盡職調查的過程中,信托公司應當切實了解項目公司的具體情況,全面評估項目風險,切忌盲目相信主導方對項目公司的口頭承諾和保證,并盡量保留銀行方面推介項目、參與盡調的證據(如往來郵件、函件,甚至短信等)。
    3.規范推介行為
    信托公司應盡量爭取按照《營銷通知》的規定,與銀行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同時信托公司也應按照《營銷通知》的規定積極履行培訓(至少向銀行方面發出書面的培訓材料,并保留相應的證據)、客戶甄別等義務。
    99號文公布之后,相信信托公司在這方面與銀行的談判依據會加強,當然,與銀行責權清晰并各自納入監管也會導致此類銀行合作量急劇萎縮。
    4.加強過程管理,切實履行受托人義務
    信托公司在對項目公司的監管過程中,切忌不能因項目由銀行推薦而產生依賴心理,必須充分、妥善履行受托人盡職管理的義務。如果銀行曾作出關于信托資金使用、信托財產管理等方面的指示,信托公司務必應當保管好相應的函件、指令等材料。
    至于信托公司監管的具體措施,可參閱我們之前關于項目公司監管的系列文章,此不贅述。
    5.妥善處理糾紛
    一旦此類非典型通道業務發生糾紛,[南京 注冊香港公司服務]往往會在投資人、信托公司、銀行三者之間產生巨大的矛盾。通常大部分投資人首先會找到銀行,在發現銀行在法律上責任相當有限之后,轉而會要求信托公司承擔責任。
    我們建議信托公司充分認識自身作為受托人的責任,擺正心態,在發生糾紛時與銀行保持通暢的交流渠道,一方面在交流過程中盡可能生成有利于信托公司的證據,另一方面力爭與銀行合作應對糾紛。
    6.培養、擴展信托公司自身的營銷渠道
    這是信托公司擺脫受制于人的根本途徑,但也是最為困難的途徑。路漫漫其修遠,但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相信一個管理規范、投資穩健、盡職負責的信托公司完全能夠培養出自己的優質客戶群體。
    同時這也是符合99號文中推進信托公司轉型及《營銷通知》中鼓勵信托公司建立自身營銷渠道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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