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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重組上市IPO

    深度揭秘:銀信合作通道業務背后的暗戰

    六次重組方案,93人次的實地調研,延期兌付3個月后,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工商銀行關于中信古冶項目的兌付問題正在演變成一場“拉鋸戰”。
    65日,[在廣洲注冊香港公司服務] 中信信托對中信古冶項目進行了現場說明。中信信托聲稱在該產品到期之前他們已經和工行進行了6次談判,在這筆5億元的信托計劃中,中信信托希望能按照11的比例共同出資收購信托受益權。不過,包括這一方案在內的6套重組方案最終都并未成行。雙方在長達一年多的周旋中,中信信托的出資額度從最初的2.35億元增加到最后的3.2億元,工行也從最初的2.35億元降至1.5億元。
    在一年之久的“拉鋸戰”背后,是中信古冶項目始終難以進行的兌付。工行不僅最終未采取中信信托的方案,而且對于65日中信信托公開聲明的信托計劃細節,工行認為事實并非如此。
    67日,工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工行山西分行為該信托計劃的資金代收付銀行,只負責信托資金歸集和支付,不承擔本息償還、擔保和糾紛處理的責任。
    更為重要的是,該負責人還指出,古冶1號、2號信托計劃是由中信信托向工行山西分行推薦的,而非有些消息所說是工行向中信信托推薦。至此,雙方對于信托計劃可謂是各執一詞,一場關于信托產品是否是通道業務的爭議由此展開。
    誰的產品
    中信信托和工行爭議的焦點仍然是產品的屬性問題,延期兌付3個月后,信托計劃到底是誰主動發的產品成為難點。
    中信信托業務總監馮為民說,20113月,工商銀行山西分行為其戰略級客戶——山西古冶實業有限公司專門籌劃、設計整體融資戰略和具體方案,作為整體融資方案的組成部分,其將古冶集團推薦給中信信托,請中信信托專門定制信托計劃向古冶集團發放貸款,同時由工商銀行山西分行私人銀行部、總行個人金融部負責對信托計劃進行全額包銷。
    中信信托提供的資料顯示,20123月,工商銀行山西分行私人銀行部、總行個人金融部派專人向該行投資人推介信托產品,并先后安排143名投資人簽署了《信托合同》。
    在馮為民看來,中信信托一直和工行保持戰略合作關系,不過該產品是工行委托其定制的產品,而并非中信信托主動發行。
    對于中信的說法,工行卻表達出另一種觀點。在中信公開說明之后的兩天,工行發布聲明稱,古冶1號、2號信托計劃是由中信信托向工行山西分行推薦的,工行山西分行為該信托計劃的資金代收付銀行,只負責信托資金歸集和支付,不承擔本息償還、擔保和糾紛處理的責任。
    不僅如此,該負責人還指出,2011年山西古冶下屬子公司山西古特金鑄造有限公司開始興建“年產20萬噸高端精密鑄件項目”,同時古冶集團下屬的黃草溝煤礦開始進行技術改造,古冶集團急需項目建設和煤礦技改資金。
    此后,古冶集團與上海度太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進行了接觸,該負責人向中信信托天津分公司介紹了古冶的情況,中信信托天津分公司經過盡職調查并與古冶集團充分溝通協商后,達成一致意見,由中信信托設立古冶信托計劃,為古冶集團提供信托貸款。
    對于產品的歸屬問題,工行和中信各執一詞,作為產品的融資人,山西古冶集團實際控制人王見剛則表示,當初他的確是找的工行山西分行做貸款,一直以來他們和工行山西分行屬于戰略合作關系。而多數投資人均表示,在產品未到兌付臨界點的時期,他們并不知道中信信托的存在。“我們都是從工行山西分行各個支行了解到的信息,作為工行的大客戶,當初省行的人專門過來游說我們購買產品,產品沒有按期兌付后,他們的態度和之前完全不同。”
    通道爭議
    從中誠信托“誠至金開1號”產品到吉林信托“松花江2號”的延期兌付,再加上中信古冶項目,工行在銀信合作產品中的兌付問題已經連中三槍。通道業務背后的銀信暗戰越來越激烈。
    所謂“通道類”業務指的是信托公司沒有主動、系統地進行項目開發、產品設計、交易結構安排和風險控制措施,不直接、親自參與信托資產管理的業務,這類業務僅僅是將外部資產通過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一個文件性流程,業務回報率極低。
    盡管通道類業務對于信托公司來說回報率很低,但可以幫助信托公司做大資產規模,在實際操作中,通道業務的主要形態以銀信合作居多。然而,隨著去年銀監會下發《關于調整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其中清晰了信托公司“通道類”業務各方所需承擔責任,銀行與信托之間的合作便走到了十字路口。
    在此背景下,一些銀行和信托公司為了轉移風險,基本以收取費率大小來承擔風險比例。
    馮為民解釋說,中信信托和工行山西分行在收取費率方面,工行占據“大頭”,工行山西分行及工行山西交城支行共收取代理收付費、其他代理費、保管費、監管費等四項費用加權平均約為3.5%/年,三年合計約5102萬元。而中信信托方面作為受托人,收取信托手續費率1.9%/年,3年合計2793萬元。
    對于收取費率的質疑,工行認為其費率是符合當期市場同業收費水平的。不僅如此,當時信托公司如果不通過銀行渠道發行,而是通過自有渠道或是第三方理財公司銷售信托計劃,其渠道費用也在4%左右甚至更高,因此收費費率不能成為界定法律責任的依據。
    數據顯示,在2010~2012年間,信托公司通道業務報酬率可以達到1.5%~2%,不過隨著大資管時代的到來,信托公司通道業務被券商、基金子公司搶食,信托報酬率降至0.5%左右,費率降低,通道業務難度卻在增加,使得銀信合作利潤空間被擠壓。
    上海某大型信托公司信托經理陳亮(化名)稱,作為成熟的市場主體,銀行和信托公司之間合作仍然存在,但是風險承擔上卻增加了很多條款,但這并不能成為信托剛兌的保障,作為投資人來說,無論是銀行還是信托公司的推薦都不能成為永久保障,價值投資的前提是要根據合同要求及時了解產品的投資用途和推薦主體,并關注合同里對風險的承擔內容,了解真實信息是準備投資第一步。”這種觀點也得到了其他業內人士的認同。
    北京某大型信托公司合規經理則認為,[在杭州注冊香港公司服務] 判斷一個產品是否是通道業務,一般會根據各自在信托產品中的費率來判斷,高的一方相應也會承擔更多的責任。“主要原因還是目前并無相關的法規來約束,所以更要求企業之間有契約精神,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產品順利發行。”
    事實上,從去年開始,銀監會曾多次發文表示,未來信托兌付將打破剛性兌付的原則,買者自負逐漸成為考驗投資人決策的主要標準,在此背景下,提高投資人風險意識是避免其陷入兌付危機的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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