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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重組上市IPO

    家族財富如何智慧傳承

    家族財富如何智慧傳承


          隨之而來的,則是第一代掌門人不得不面臨的家族財富如何安全傳承、家族企業如何基業長青的問題。 縱觀中外富豪家族財富的傳承案例,不乏傳承不力而衍生的種種人間愛恨情仇故事。


          控制著世界著名的凱悅酒店集團的普利茲克家族的11位成員與家族企業掌門人羅伯特的子女因財富傳承引發訴訟并最終達成和解,和解金總額高達9億美元,并且該家族將通過上市、轉讓乃至清盤的方式將旗下的酒店、游輪、商用房地產、實業等資產平均分配給以各成員為受益人的信托。該項訴訟使得普利茲克家族成員徹底反目,也使得財富凈值超過150億美元的家族企業王國開始解體。 可見,將何種家族財富以何種方式轉移到何種范圍的后嗣手中,使得家族財富在下一代手中發揚光大,至少不被下一代揮霍殆盡,這是所有家族企業家必須面對的問題。


          我們認為,財富傳承需要運用智慧進行長遠規劃,明確傳承給誰、傳承什么、何時傳承、如何傳承,從而使得家族財富傳承達到財富安全、基業長青、家族幸福的終極目的。 關于家族財富的傳承對象,是涉及財富永續安全、親情綿延和睦的基礎問題。“企業接班”包括兩個層面,一個是承受股權,成為股東;另一個就是承接企業的權力,成為決策者和管理者。但無論是哪個層面的“接班”,都要把好“選拔關”。


          因為,財富本身容易傳承,但創富才能和守富才能卻不能物理性傳承。接班人的價值觀、能力、品行、行事偏好等等各個方面的素質,都會對原有股東、經理層以及員工產生直接影響。與此同時,如何兼顧親情、平衡能力和道德,使各方受益、家族穩固和諧,必須全面審慎考慮。 其中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就是“親子問題”。


          在家族財富傳承的過程中,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糾紛,已經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之一,并且提升到了司法關注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就專門對親子問題進行了規定。“生孩兒有風險,孕育需謹慎”。因此,家族財富傳承工作“要從娃娃抓起”。


           解決財富傳承對象的前提是家族企業的產權要清晰。家族企業往往是以“血緣”和“親緣”為紐帶而結成的財富積累主體,但普遍存在的是產權不清的問題,而且企業與家族成員之間積累、消費、分配的混亂更使家族企業財富的多少與歸屬混亂不清,這必然從根本上影響財富的順利傳承。因此,明晰產權是家族企業財富傳承必須做、且必須提前做好的基礎工作。


          家族財富傳承的內容,涉及傳承的是企業的出資權、管理權還是財產權的問題,也影響著家族企業永續經營和持續發展。這是一個頗為讓人傷腦筋的問題。首先,企業股權的傳承,使得承繼人成為企業的股東,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分紅權。如果是控股股權,則這一傳承決定著企業的未來,因此,承繼人有否這種擔當的能力,需要長期多方面的歷練和考量;如果是小微股權,則這一傳承不至深度影響企業走向,但小微股權的權益保護在未來將受到威脅,這也是股權傳承不得不考慮的問題之一。


          其次,企業管理權的傳承,嚴格說不屬于財富傳承的范疇,因為,管理權實際上是受股東委托經營管理企業的權力。少有財富傳承只安排管理企業而不安排股權的情形。許多企業家在進行股權傳承安排的同時,都將承繼人直接安排進入董事會和經理團隊,在取得股東地位的同時獲得企業的經營決策權和管理權,這是最為常見的模式。當然,也有的傳承模式是單純股權傳承,經營管理聘用職業經理人打理。這需要良好的治理結構、科學的經理人激勵約束機制以及雄厚的企業文化積淀,否則,外來的經理人往往水土不服,最后兩敗俱傷。第三,財產權的傳承,是最為普通和常見的傳承。


          簡單而言,就是將家族積累的財富分配轉移到承繼人的名下,這是財產的直接劃分和歸屬,有的甚至將所有財富分文不剩地傳給后代。但事實證明,這只能實現財富在物質上的暫時延續。因為,財富一旦轉讓傳承,就失去控制。承繼人能否安全掌控、合理使用、物盡其用都不得而知,這部分財富是否面臨風險、如何規避風險、能否規避風險也無法判斷和掌控,“富不過三代”魔咒于是屢屢應驗。對此,我們的觀點是,不反對進行財產權的直接傳承,但這種直接傳承只要保證承繼人基本的生活需求、健康需求、教育需求、職業發展需求即可,其余的財產權可以通過科學的傳承規劃,使財富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得到永續、自由地控制和支配。


          關于家族財富傳承的方式方法,是財富傳承規劃和操作的技術性問題,關系到財富傳承的安全、成本和效率。以遺囑方式安排傳承是最常見的方法,但遺囑執行是以生命終結為條件的,這種安排是在未來不確定的時點發生財產分割的效力,具有極大的局限性,比如遺囑爭議帶來的親人反目、財富縮水、隱私曝光,可能面臨的遺產稅,繼承人管理不當揮霍遺產,監護人道德風險,等等。


          遺囑只能作為財富傳承方法的一個補充,而不是主要方法,更不是全部。將股權進行有計劃地轉讓、附條件的財產轉移約定、策劃設立傳承子公司、設計購買教育養老年金、購買人壽保險、離岸投資及信托、家族有限合伙等等,都是可供選擇的方法。


          這里值得一提的是財產信托方案。信托就是把私人財產委托給信托機構,由信托機構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信托機構的名義,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經營管理和處置財產。信托具有財富信息保密、不受司法追訴、阻斷債務追索、指定受益人權利不被剝奪等等諸多功能。其中,最為引人關注的是,財產一旦交付于信托機構,從法律上即與委托人相隔離,起到財產保護的作用。


          而信托機構向受益人處分財產,必須完全依據委托人的意愿,不受行政、司法、債權人的阻礙干涉,即使委托人過世,其管理和分配財富的指令仍然能夠得以延續執行。特別是信托離岸還可起到債務人保護和規避遺產稅的作用。信托在歐美國家已經成為私人財富傳承規劃管理中最為重要的工具。


          我國目前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私人財富信托管理,相信隨著遺產稅開征的步伐臨近,私人財富信托必將應運而生。就此而言,我們認為財富傳承需要盡早謀劃,根據國家的法律政策的走向以專業知識及技術規劃財富配置,進行科學設計和策劃,這樣才能提高財富傳承的效率,避免和減少傳承成本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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