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2006 年修訂后的《共同基金法》等。相比于 BVI,開曼群島因其更為完善和成熟的監管體系與配套市場設施,在公眾投資者和域外監管部門中享有更高的市場認同度。同 BVI一 樣,開曼基金的組織結構可以選擇公司、合伙、信托等形式之一。同時,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要受《共同基金法》的管制,如不可回贖的封閉性基金、以及投資者在 15 人以內并且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擁有任免權的基金均能享受監管豁免。
受監管的基金分為三種:Licensed Funds、Administered Funds 和Registered Funds。第三種即 Registered Funds 形式的基金監管要求最低,只需注冊即可,在開曼群島也最受歡迎,但其要求投資人的最低投資額在 10 萬美元以上,或者該基金的份額將在一個被批準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但并不是任何基金都能滿足這一要求。
基金離岸基金的司法形態
合伙型中的有限合伙制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最為流行,美國80%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都采取了這種形式,且在美國設立的大部分基金都設立為特拉華州有限合伙,歐洲的私募股權基金也大都采用此類組織形式,因此有限合伙制也被作為美國私募股權基金成功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