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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業知識
    企業重組上市IPO

    離岸豁免服務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簡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業務利潤并非來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報香港利得稅時,同時向香港稅局申請“離岸收入”以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所以香港公司在稅務上應做出怎樣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離岸收入”之利得稅豁免要求,香港稅局并未有明確的規定。

    我們可為企業提供優質的離岸豁免服務,具體服務/流程有:

    離岸豁免申請基本要求

    (1) 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2) 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3) 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4) 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申請次數與間隔時間

    只要貴司的業務沒有改變,在稅務局的慣常做法下,申請離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續申請。

    若申請成功后,稅局會視貴司以后年度都是離岸,會不定時復查,以我們的經驗來說,短則兩年一次,長則十年以上都沒有復查過。

    如貴司的業務于某一年度有所變更,只要在核數報告與稅表上寫清楚,稅局就會再次出信詢問新業務的離岸性質,相當于需要重新申請離岸豁免。

    申請離岸豁免的業務類型及關鍵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貿易公司

    (1)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2) 產品:買的是什么產品,產品清單;
    (3) 購貨與銷貨:供應商與顧客尋找方法、議價方法(如郵件議價)、合同簽訂地點和負責職員,是否為香港公司或關聯公司(如適用);至少前5大供應商與顧客的交易金額、名稱、地址及貴司負責職員(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庫存地點(如適用);所有交易之協議、發票、合同、報關單或收發貨單、信用證、保險、運輸單據、電郵、傳真等;
    (4) 收付款方式:T/T,現金往來,信用證或其他途徑。

    (二) 服務收入

    (1)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2) 服務內容、服務職員(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服務地點(為判斷收入來源地的核心要求,越具體越好,并附文件證明之類最好)
    (3) 服務費支付者的信息:名稱、地址、與該公司聯系方式等;
    (4) 服務合同與發票:簽訂的職員、何時簽訂、簽訂地點、簽訂方式(如郵件)等;服務費用計算標準;
    (5) 分包商(如適用):名稱、地址、支付的標準與金額、服務內容、地點等;
    (6) 香港銀行戶口的信息。

    (三) 工程收入

    (1)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2) 工程地點、工程性質、工程進展報告、客戶的名稱、地址等;
    (3) 工程合同、發票、工程收入明細表、結算方式等;
    (4) 分包商(如適用):名稱、地址、分包金額、提供的分包內容與地點等;
    (5) 董事或雇員的差旅行程(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
    (6) 香港銀行戶口信息,收付款方式等。

    離岸豁免服務報價

    具體費用請于我們聯系,聯系電話:400 - 880 - 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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