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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稅統計資料 (2023年10月)

    2023-11-30 14:00:03

    2023年10月

    (I) 額外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額外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調高了「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了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之后政府由2023年10月25日起,將「額外印花稅」適用的 轉售期由三年縮短至兩年。

    在2023年10月份的住宅物業交易中,印花稅署確定10宗根據《印花稅條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的交易,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按物業持有期分類 表列如下:

    取得物業后計的持有期

    宗數注1

    稅款注2

    (千元)

    6個月或以內

    1

    695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0

    58

    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或以內

    4

    3,436

    超過24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5

    2,747

    合計

    10

    6,936


    此外,最近六個月涉及「額外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1

    稅款注2

    (百萬元)

    2023年5月

    7

    2.2

    2023年6月

    16

    7.4

    2023年7月

    14

    10.3

    2023年8月

    17

    7.6

    2023年9月

    20

    9.6

    2023年10月

    10

    6.9


    (II) 買家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買家印花稅」適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業。

    最近六個月涉及「買家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1

    稅款注2(百萬元)

    2023年5月

    57

    256.8

    2023年6月

    72

    325.8

    2023年7月

    57

    230.4

    2023年8月

    54

    89.3

    2023年9月

    51

    141.9

    2023年10月

    35

    92.5


    (III)  雙倍從價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除《印花稅條例》另有規定外,「從價印花稅」第 1 標準第 1 部稅率(「新住宅印花稅」稅率)適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簽立以取得住宅物業的文書(由 2016 年 11 月 5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4 日,稅率為 15%;由 2023 年 10 月 25 日或之后,稅率為 7.5%);「從價印花稅」第 1 標準第 2 部稅率(一般稱作「雙 倍從價印花稅」稅率)則適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間簽立的非住宅物業交易的文書。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

    或以后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則以第 2 標準稅率 征收。

    最近六個月簽立的物業交易文書,并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及第1標準第2部稅率 征收「從價印花稅」的宗數及款額,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數注1

    按第1標準稅率征收的

    「從價印花稅」稅款

    (百萬元)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住宅

    非住宅

    總數#

    2023年5月

    150

    1

    151

    489.9

    0

    489.9

    2023年6月

    153

    0

    153

    470.2

    0

    470.2

    2023年7月

    123

    1

    124

    322.0

    0

    322.1

    2023年8月

    130

    0

    130

    198.3

    0

    198.3

    2023年9月

    86

    0

    86

    177.4

    0

    177.4

    2023年10月

    76

    0

    76

    139.9

    0

    139.9

    #由于進位關系,個別數字相加未必與總數相等。


    注1: 根據《印花稅條例》,納稅人須在簽立可予征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后30天內 繳付印花稅。上表所列個別月份的印花稅數據或會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個案,因此未必能 夠完全反映該月的市況。


    注2: 根據該月所收取的印花稅款額計算,包括繳交補加印花稅(當注明代價低于物業的市值)或 分期繳交印花稅稅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業交易而獲退回印花稅款,或因轉換住宅物業或 購買物業作為重建而退還部分印花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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