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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編號: TC001160

    淺談新加坡信托的政策優勢

    2022-01-11 11:05:20

    新加坡信托

    作為一個卓越的金融中心,新加坡是全球和地區大型金融機構的安全避風港。新加坡的聲譽建立在井然有序的金融服務行業、友好的稅收立法和強大的英國普通法法律制度之上。新加坡將會繼續強化其作為國際財富管理中心領先者的角色。

    在新加坡,信托經常被用作財產規劃。在一個信托架構中,受托人將被任命來管理信托資產。信托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在兩方之間的分離。一方是受托人,對信托資產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另一方是受益人,對信托資產享有衡平法上的受益所有權。

    受托人代表受益人擁有信托資產,代表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對受益人擔負信托責任。盡管受托人擁有資產的法定權利,但他對資產所做的處理都必須以受益人利益為導向。如果委托人(即創建了信托且是信托財產最初擁有者)希望保留對受托人的控制,通常做法是,委派一名“保護人”。“保護人”被賦予了廣泛的權力,包括撤銷、委任受托人、安排受托人酬勞,或者增加酌情受益人,或者通過啟動一個最終歸屬條款來終止信托。

    盡管受托人法例中并沒有具體談及“保護人”所扮演的角色,但該條例在規定任命新受托人或額外受托人的法定權力時,考慮到了這一情況。那就是,任命新受托人的權力可能被授予其他人(而非受托人)。如果將權力授予與信托有關的保護人,必須確保該信托工具可以被信托法所接受、且有效。

    當委托人、受益人和其他因素可能發生變化時,信托是被用作長期財富和資產管理的工具。信托很重要的一點是,在受托人變化、信托架構變化或投資策略做必要改變時,信托可以保證足夠的靈活性并有權力作出調整,以適應這些變化。正因為如此,大多數情況下,一個固定信托通常會是全權信托加上一封意愿函。如此一來,一旦信托/投資策略/財產分配有什么變化,那么受托人便可根據委托人的意愿函所傳達的意圖和意愿,來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新加坡的信托法律

    在新加坡,信托法主要是以英國的普通法為基礎。規管信托的法律章程主要包括:受托人條例、信托公司條例、公共受托人條例、財產處理法案、公益法、民事法法令、商業信托條例。對新加坡信托法的近期檢視,旨在確保法律的現代化,并維持私人銀行業和信托業間的供求關系。

    禁止永久所有權規則

    《受托人條例修正案(2004)》的禁止永久所有權規則規定,信托的最長永久期限為100年,其適用于2004年12月15日(包括2004年12月15日)后成立的信托。慈善信托可以免于遵守這些嚴格規定,比如:對象的確定性和永久所有權。

    反累積原則

    受托人條例2004年修正案頒布之后(即2004年12月15日當日或之后)成立的信托,除非信托契約禁止累積收入,或信托契約指示在少于信托存續期的時間內,任何收入都可在信托存續期內累積。不同于許可期限內的收入累積,指示累積的指示是無效的。

    委托人保留權力

    受托人條例規定,一個信托不因委托人保留了所有或任何投資、資產管理的權力而無效。

    新加坡信托的稅收

    新加坡是屬地稅收制度。如果在新加坡有收入來源,就需要繳稅。同樣的原則適用于信托的收入。因此,信托在新加坡的收入將會被征收所得稅。通常,受益人對信托未分配的收入不用負繳稅義務,除非明確顯示這些收入歸其所有。以下是信托的一般納稅義務:信托通過受托人在新加坡開展貿易或商業活動而獲得的收入,需要根據受托人層次進行最后征稅。分配的信托收入的本質是資本收益,因此將不會分配到最終受益人手里后進一步征稅。信托收入的稅收待遇(不同于貿易或業務收入)取決于受益人的居住權以及受益人是否享有信托收入。

    合格外國信托的稅收

    在新加坡,由信托公司管理的合格外國信托公司,如果符合資格,其指定投資的特定收入可以申請免稅。申請免稅的資格標準,其范圍已經有了進一步擴大,包括了更大范圍內的合格受托人和受益人,因此,允許外國個人使用非傳統的投資工具亦可以申請免稅。

    合格國內信托的稅收

    合格國內信托在2006年2月17日或之后源自外國或源自新加坡的指定投資的特定收入,如果符合資格,可以申請免稅。合格國內信托將收入分配給受益人后,受益人亦不需要再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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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質與榮譽

    • 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TC001160、TC001060、TC001056
    • 香港公益金銘謝狀
    • 香港小童群益會杰出商界企業義工獎
    • 香港勞工及福利局「社會資本動力獎」
    • 香港最優秀企業大獎
    • 納閩國際商業金融中心(Labuan IBFC)中國授權代理機構
    • 阿聯酋一級代理
    • 香港貨品編碼協會一級代理
    • 香港中國商會董理事會常務理事
    • 香港職業介紹所牌照

    專家團隊

    Kim Jenkins
    集團行政總裁
    張海亮
    卓佳大中華區行政總裁
    蔣夢南
    瑞豐德永負責人
    王國勇
    行政總裁
    新加坡
    葉國亮
    行政總裁及董事總經理
    馬來西亞/納閩
    Scott Sato
    行政總裁
    日本
    伊恩 · 康明斯
    行政總裁 – 離岸
    開曼群島/巴巴多斯/BVI/美國業務
    John Rowe
    董事總經理
    英國
    Nick Messum
    董事總經理及離岸地區財務總裁
    BVI
    Dyland Mah
    行政總裁
    泰國 / 越南

    典型客戶

    公司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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