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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講解2020開曼私募基金法

    2020-07-14 14:38:47

    序言:開曼群島政府于2020年2月7日頒布了《2020年私募基金法》(Private Funds Law, 2020)及《2020年私募基金規定》(Private Funds Regulations 2020)(以下合并簡稱“開曼新私募基金法”)。本文旨在探討開曼新私募基金法并介紹了安永的服務方案和模式。

    1.開曼新私募基金法出臺的背景

    在開曼新私募基金法出臺前,部分私募基金未在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CIMA")注冊,其運營、投資和風險的信息披露較少。為遵守全球監管和反洗錢標準,開曼新私募基金法應運而生。

    2.同時滿足下述條件的私募基金受到開曼新私募基金法的影響

    (2.1)在開曼群島設立或不在開曼群島設立,但面向開曼群島的公眾募集資金;
    (2.2)發行私募基金份額,匯集多個投資者的資金;
    (2.3)封閉式基金(close-ended funds);
    (2.4)業務為資產管理,通過分散投資風險,使投資者從投資收購、持有、管理以及處置中獲利;
    (2.5)投資人不參與管理,由管理人或管理人的代表進行管理,而且管理人或管理人的代表直接或間接獲得報酬。

    3.哪些基金或實體不受開曼新私募基金法影響?

    (3.1)非基金安排;
    (3.2)不在開曼新私募基金法中定義的“投資者”的基金;
    (3.3)只有一個投資者,并且基金設立文件中明確表示只會有一個投資者的基金;
    (3.4)受監管的公募基金及受監管的歐盟關聯基金;
    (3.5)投資人已經作出認繳承諾(Capital Commitment),但暫未以投資為目的進行實繳(Paid in Capital)的私募股權。

    4.開曼新私募基金法和開曼公募基金法的管轄范圍有什么不同?

    (4.1)開曼新私募基金法主要針對封閉式基金;
    (4.2)開曼公募基金法(Cayman Mutual Fund Law)主要針對開放式基金(Open-ended Funds)。

    5.法規實施的時間線和收費

    (5.1)開曼新私募基金法范圍內的基金以及另類投資工具(Alternative Investment Vehicle)須在2020年8月7日之前完成注冊流程;
    (5.2)如果私募基金處于清算階段,并且清算將在2020年8月7日前完成,則該私募基金無需在CIMA注冊;如果清算在此日前不會完成,則該私募基金將需要在CIMA注冊;
    (5.3)基金注冊申請費:300開曼元(合366美元);
    (5.4)基金注冊費:在2020年8月7日前完成注冊的私募基金,免收注冊費;此日后注冊收取3,500開曼元(合4,270美元)。

    6.CIMA規定了哪些基金注冊材料?

    (6.1)REEFS(Regulatory Enhanced Electronic Forms Submission)系統申請表格 (APP-101-77);
    (6.2)基金實體的公司成立或注冊文件 (如適用);
    (6.3)基金的章程文件 (如適用);
    (6.4)基金的發售文件/主要條款/銷售材料 (如適用);
    (6.5)審計師的同意函 (如在注冊時有;最晚在初次提交審計報告前提供);
    (6.6)行政管理人的同意函 (如適用);
    (6.7)基金架構圖;
    (6.8)申請費。
    注冊詳細信息請咨詢專業法律人士并參考CIMA文件。

    7.開曼新私募基金法主要有哪些要求和規定?

    (7.1)截至2020年2月7日已經存在的私募基金或此日后新成立的私募基金,需在2020年8月7日前向CIMA注冊;在2020年8月7日后成立的私募基金,需要在接受投資者做出認繳承諾后21天內向CIMA注冊;
    (7.2)每年需由已獲CIMA批準的審計師進行財務報表審計;
    (7.3)財務報表應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或美國、日本、瑞士或其他非高風險司法管轄區的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編制;
    (7.4)制定恰當和連貫的資產估值程序。

    8.開曼新私募基金法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營的影響

    (8.1)基金管理人需要評估開曼新私募基金法是否對其適用;
    (8.2)開曼新私募基金法對基金管理人和服務提供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伴隨著更多的合規和運營成本;
    (8.3)2020年伊始的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可能打亂了基金從業者以及服務提供商的CIMA注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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